公园景观设计合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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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设计范围:
2.2设计内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内容要求
1
设计任务书
明确设计范围、功能、风格、投资规模等
2
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3
用地红线图、地形图(1:
500)
包括红线范围、场地标高、场地周边的建筑及道路关系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
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市分区规划
6
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如甲方认同的案例、项目策划、社会调查报告等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
4.1方案设计阶段:
阶段
名称
内容
备注
总图设计部分
设计说明书
景观总图
项目平面关系综合表现
功能分区图
各类活动功能,景观功能在用地上的分布
景观结构图
景观空间,视线的结构关系
交通设计图
内外交通转接(含停车场)园内,人、车道路和游览系统布局
竖向设计图
主要标高控制,主要断面设计
7
场地平面设计图
控制场地平面构成关系、形态以及场地属性
8
植物布局设计图
植物总体设计风格,植物分区意向,以及基本树种和植物季向设计
9
小品及设施布置图
小品设施的分布,用途性质,规模
10
园林建筑布置图
布点,建筑性质,建筑规模
11
效果图
手绘、电脑图
12
经济技术指标
绿化率、场地属性分类统计等
分区设计部分
分区平面设计图
平面尺寸控制,功能分布,平面构成关系,园林建筑及设施定位
分区竖向设计图
标高控制,场地剖面,高差处理、地下空间设计等
分区空间设计图
空间形态、场地、设施、小品、植物等之间的空间关系
分区植物设计图
主导植物的定位,确定分区植物风格以及植物层次搭配,植物季向及色彩设计
重要节点设计图
平面关系,立体造型,空间形态,色彩意向,材料应用
专项设计部分
园林建筑设计
亭、台、廊、榭等园林建筑的造型设计
标识、标牌
造型设计,造型字体及图形设计
小品设施设计
造型设计,用材、用色设计意向
水景设计
造型、效果、主要设备选型
照明及灯饰设计
造型、效果、主要设备选型、照明管网布置
植物种植设计
乔木、灌木、地被等不同空间层面的植物设计
给排水设计
场地给排水、植物给排水、小品构筑物给排水
铺装设计
材料选用,铺装方式,色彩质感控制
4.2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
在方案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和出图规范完成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在方案和初步设计基础上按国家规范和相应的出图要求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接受并通过专业施工图审查,完善审查意见的成果资料
报送甲方的成果设计文件结合上述分类共归纳为三个部分:
方案成果部分、初步设计成果部分、施工图成果部分。
成果文件数量为:
方案成果为方案文本陆套,电子文件壹套;
初步设计文件肆套,电子文件壹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捌套,电子文件壹套。
上述成果资料若需增加,甲方应另外支付文件打印与晒图费用。
各阶段电子文件于乙方收到甲方相应阶段进度款后2日内交付。
由于景观设计特殊性方案中可能表述或示意的大型音乐喷泉、景观建筑(含拉膜建筑)、专业灯饰、污水处理、市政设施(车行道、桥梁、各类箱涵、3米以上的切坡挡墙)等专业设计不在设计合同范围,甲方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或委托乙方分包专业设计公司完成。
乙方不对此类专业设计负责,但有提供设计意向的义务。
第五条设计工期与阶段
5.1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基础资料及设计定金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方案初稿文件;
5.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方案初稿书面审定意见及方案初稿进度款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方案成果文件;
5.3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方案成果书面认定意见及方案成果进度款后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5.4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书面认定意见及初设进度款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成果文件。
5.5本合同总设计工期为个工作日,以甲方提交完整、正确、及时的资料文件为起算日期。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工期内未能完成设计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沟通、设计评审/审查程序、设计调整等增加的工作周期),设计工期可予以顺延,但总设计工期最长不应超过24个月,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设计费计取原则(共两种,甲乙双方协商选择一种)
6.1原则一:
根据工程造价取费
①设计费计取按国家现行(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
②甲乙双方根据项目投资额(或暂定投资额)暂定设计费总额为万元,最终设计费总额依据乙方提交的施工图成果和设计概算的审定额来决定。
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终止:
方案未完成的按暂定设计费总额计取;
方案完成后不再进行后续设计的按方案设计估算的审定额计取;
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按初设概算的审定额计取。
③设计概算审核内容双方发生分歧的,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造价公司进行审核,如甲乙双方中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合理期限内共同委托专业造价总司,另一方拒绝或消极不予配合委托专业造价公司核算的,通知方可自行委托专业造价公司核算,不予配合方应无条件接受该核算结果,审核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在发生分歧的情况下,项目审核时间自乙方交付设计概算起不超过30天。
④审核确定的设计费增减差额,除设计尾款外甲乙双方一次性结算并支付。
核算确定的设计费总额高于暂定额的,甲方应于核算确定设计费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如核算确定的设计费总额低于暂定额的,差额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从后一阶段的设计费中予以扣除。
原则二:
根据面积取费
①设计面积乘以设计单价取费(即设计面积乘以每平方米设计费单价)。
②甲乙双方按设计规模暂定设计面积,并由此暂定设计费总额,乙方完成方案成果后,双方根据方案确定面积对暂定设计总额进行核算。
③设计单价为元/平方米,设计面积暂定为平方米,设计费总额暂定为万元。
④乙方提供正式方案同时,向甲方提供设计费增减核算表,甲方在回复乙方正式方案时应同时就增减核算提出书面意见。
⑤核算确定的设计费总额和暂定额间的差额,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设计费支付阶段及比例进行增减核算并一次性支付。
后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以核定设计费总额为依据支付。
⑥核算确定的设计费总额高于暂定额的,甲方应于乙方提供的正式方案成果经甲方认定后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如核算确定的设计费总额低于暂定额的,差额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从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中予以扣除。
6.2本项目设计费共分六个阶段计取,分别为定金、方案初稿、方案成果、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尾款。
第七条设计费支付时间及比例
7.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或暂定总额)的%作为定金(合同履行的定金抵作设计费),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7.2方案初稿经与甲方讨论原则同意后3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或暂定总额)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7.3正式方案经甲方认定后3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或暂定总额)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7.4乙方完成初步设计资料提交甲方后3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或暂定总额)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7.5乙方完成施工图,资料提交甲方后3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或暂定总额)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7.6项目竣工验收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大写)设计尾款。
7.7如设计费总额已经通过本合同第六条确定,则甲方应按实际设计费总额比例支付而非暂定总额支付,否则视为甲方未足额支付。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乙方责任
8.1.1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8.1.2乙方应采用国家、地方以及企业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8.1.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补偿。
8.1.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1.5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8.1.6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审图机构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如乙方提交相应文件后1个月内,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视为乙方已按约定完成了该阶段的成果资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支付乙方该阶段的全额费用。
8.1.7乙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交付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工,乙方可以继续负责上述工作,但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不低于原合同设计费用总额(如已经确定实际设计费,应以实际设计费为准)5%的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双方协商,若双方未能达成技术服务费支付协议,乙方可不负责上述工作,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8.1.8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但乙方用于公司宣传活动、展览、市场营销、专利申请、职称评定、著作、论文撰写发表等情况不构成违约。
8.2甲方责任
8.2.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否则乙方设计期顺延。
8.2.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乙方可按合同取费原则对重新设计部分工作量另外计取费用,重新计取的费用随合同相同工作阶段支付。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提交文件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赶工费,取费标准不低于相应阶段的30%。
8.2.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合同解除,乙方不返还定金,合同定金不退还;
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用的全部支付,否则乙方有权不同意终止合同。
各阶段工作量占总工作量比例为:
方案50%、初步设计20%、施工图30%。
8.2.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设计成果延期交付,乙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2.5乙方各阶段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设计费核算依据、设计费核算额等),甲方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甲方审定认同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且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之约定支付乙方该阶段的全额费用。
若本合同项目自乙方提交施工图文件起半年内未开工或一年内未竣工,在到期日后7日内,甲方应全额支付设计尾款。
8.2.6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总设计工期超过24个月,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的相应设计费用。
合同解除后,如甲方再就本合同项目要求乙方做相应设计的,应另行收费,费用由双方协商。
8.2.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要求加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可就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甲方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权损害。
8.2.8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9为保护乙方知识产权,甲方有义务在该项目印刷及广告宣传品中注明乙方为设计单位。
第九条其它
9.1合同履行期间联系方式:
9.1.1甲方联系地址:
,联系人为,联系电话:
9.1.2乙方联系地址:
9.1.3由上述指定联系人签署的文件交接资料具备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9.1.4同时甲乙双方应确保上述地址为有效地址,如甲乙双方向对方上述地址或联系人发送通知或文件资料,任何依该地址寄送(挂号邮寄或邮政快递)的文件,凭有关邮寄凭证即视为送达。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则变更方有义务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相对方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9.2乙方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部门购买。
本合同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规定的份数,乙方另行收工本费。
9.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外支付费用。
9.4由于设计企业资质属地管理等因素,本合同执行地为乙方注册地。
9.5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6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无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乙方办公地。
9.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9.9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3-63530011
传真:
传真:
023-63530026
合同签订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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