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及医德医风、医院行风建设的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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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500元。
4、娱乐活动
工作期间进行娱乐性活动,包括麻将、棋、扑克、网游、网聊、网上买卖基金股票,每发现或举报核实后,每人次罚款100元。
白天期间在工作区内不得看电视,发现后每人次罚款100元。
严禁值班期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经领导安排正常接待的除外),对初次违反禁酒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检查,罚款100元,大会通报批评;
再次违反规定的罚款200元。
酗酒滋事闹事,予以停班待岗三个月处理,只发基本生活费500元。
上班期间严禁干私活、带孩子、吃零食、办公区吃饭,发现后每人次罚50元;
凡在科室内做饭,查实后罚款100元。
5、通讯管理
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院级领导、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保持24小时通讯联系畅通,否则罚款100元并扣除一个月的职务津贴。
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嬉笑和大声喧哗,在抢救、查房、检查、手术、治疗时手机一律置于静音、振动或关机状态,非工作需要不得接听或拨打,否则罚款50元。
特殊工作场所手术室,每发现一次接打手机罚款500元。
6、工作着装
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
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
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趿拖鞋上岗,不着工作装、不系衣扣、无胸牌,每次发现一处罚款20元。
穿工作服进食堂或外出购买东西,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
二、行风建设规定
1、服务态度
全院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改善服务态度,要树立客户永远是对的,把错留给自己,把对留给别人的服务理念。
因服务态度问题,受到病人书面批评或向院部反映,罚款100元。
病人向卫生局投诉,罚款200元。
向社会其他监督机构投诉,罚款300元。
引起媒体曝光,罚款1000元。
因服务不到位,致使病人转诊、转院、外出治疗的,给当事人罚款100元。
2、工作差错
凡因工作失误发生各种疏漏、差错造成病人退款者,应由值班人员向病人或家属道歉,并负责亲自把退款等手续办妥,说明原因,否则每次罚款50元。
凡因工作失误,输液错误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失,除给以当事人的等值赔偿外,并负担患者一切经济责任,给当事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处理,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500元,并给予护士长降半格。
凡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医疗证明者,除责任自负外,并按《执业医师法》处理。
凡因无零钱为理由,推出病人换零钱者,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凡患者因故退款,均由值班院长签字,凡自行退款者,按退一罚十处理。
药房工作人员凡因发错药,向当事人罚款500元。
护士在工作中,核对后发现药房发错药给予及时纠正的奖励500元。
3、私收漏收
凡不按规定到收款室、住院处交费而科室人员自行收费者,视为私收现金,一经查实,私收处理规定是:
退还本金,给予当事人“收一罚十”的处罚,视情节给以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500元生活费,取消本年度评先进资格。
凡介绍亲戚、朋友、熟人做辅助检查和治疗不交费者,所在科室视为漏收,发现一起,给以当事人员罚应收检查项目和治疗费金额的十倍,取消本年度评先进资格。
凡科室集体私收者,对科主任、护士长就地免职外,并按10倍罚款,对主要责任人下岗一年;
凡多人合伙私收者,参与人员下岗一年,并按10倍罚款。
凡住院病人不按医院规定办理住院手续者,视为科室集体漏收,除按漏收处理外,同时给予该科主任、护士长罚款1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4、院外转诊坐诊
凡不办理会诊手续,私自院外会诊、麻醉、手术、接生的,明确规定,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罚款5000元,下岗一年。
严禁私自携带本院医疗手术器械到院外检查、麻醉、手术、接生,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下岗一年,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个人负责,与院方无关。
把病人介绍到外院检查、治疗,从中收取介绍费者,罚款1000元。
凡将院内病人转移至院外的,对转移病人的当事人下岗一年,罚款5000元。
凡利用处方权之便,介绍病人到院外取药、检查和治疗,罚款2000元,给予下岗半年,是专家者取消坐诊资格。
5、红包回扣
收受“红包”、“回扣”,以贪污论处,按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有关规定处理。
凡利用处方权收取药械供应商回扣的行为,按照上级部署,凡发现收取药械回扣者,按其10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受贿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经营
凡在院内非法经营药械,从事诊疗活动,凡属科室集体行为的,首先将科主任、护士长就地免职,并没收非法所得,按经营额的5倍罚款。
凡个人非法经营药械,首先让其下岗一年,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经营额的5倍罚款。
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参与医闹
凡与“医闹”组织、勾结,向其提供信息,甘当参谋,甚至从中分利。
结合公安侦察,一旦查清,院内人员吃里扒外,私通“医闹”,一是坚决开除,二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种假期规定
l、请假批准权限
从严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手续院级领导正职请假需经县卫生局批准;
副职3天以内,由正职批准,超过3天者,需经县卫生局批准。
科主任及科室负责人:
3天以内由分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及分管院长批准。
一般干部职工1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3天以内者,需经分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及分管院长批准。
以上批准权限凡超出规定范围者,请假人按旷工处理,所准假人给以准假每天10元的罚款,出现的违规现象,其后果由准假人负责。
一般情况下,所有人员请假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2、请假程序
请假人先到政工科领取请假条,然后请假天数分别由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逐级签字批准后交政工科备案,请假方能生效。
凡需续假者,原则上需再另写请假条,逐级审批。
凡因生产、急病等事由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通讯联系且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办或延期办理),过期不办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各类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
一般情况,电话请假、口头或让他人捎假均视为无效,以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到所在科室与直接领导及时销假。
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
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
遇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者,返院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开写出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补办请假手续。
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为旷工。
因意外或特殊情况特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岗位的视为事假。
3、公假
公假指因公请假,包括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
公假必须履行审批和请假手续,按规定渠道和权限经政工科等有关职能科室审核,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院长签批。
公假结束三天内,到政工科办理管理类公假的销假手续,到医务科办理业务类公假的销假手续,财务科凭销假证明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公假按出勤处理,享受科室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
4、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指户口所在地),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团聚指在家休息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居住地在本市和利用公休假日能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以上假期不包括路途,但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女职工休产假、晚婚晚育假等跨年份休假,年度内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职工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
探亲假期间因急病超过了假期,须及时与政工科取得联系,回院后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享受放射假待遇同时又符合休探亲假条件者两种假期可合并计算。
欲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通过科主任或护士长,向政工科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准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与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院规定标准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档案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院报销(超标准的可按标准核对报销)。
探亲假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5、婚假
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年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明材料经科室审核后,到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签署意见,经政工科批准后方可休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6、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本人自幼赖以抚养的亲属死亡,给丧假7天,丧地在外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途时间。
丧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政工科联系,否则,超出批准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路途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丧假及路程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7、生育假
晚育产假:
(年满24周岁计划内生育第一胎者)90+60=150天(增加的60天晚育假包括剖腹产、多胞胎生育)。
不属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平产者,按国家规定90天执行,剖腹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者,给产假90天。
超过规定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律按病假对待。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60分钟(含路途时间),上、下午各一次。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和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不安排夜班。
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迟到、早退,随意延长哺乳时间和增加哺乳次数,否则按旷工处理。
生育假期问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8、节育假
放置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环当日休息1天。
男扎休息7天,女扎休息21天。
已采取放环避孕措施,由于避孕失败造成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假期合并计算。
计划外怀孕及未婚先孕等终止妊娠按病假对待;
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节育假对待。
节育假期问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9、病事假
事假:
当月事假7天以内者,按天扣除当月全额工资的50%及绩效工资。
超过7天,扣除当月全额工资的50%及绩效工资。
每个干部职工的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2天时间,累计超12天者按旷工对待。
病假:
职工请病假连续超过一周以上,必须持有医院疾病鉴定专家小组开具诊断证明和相关化验检查证据到政工科领取请假条,然后依据规定签字后到政工科备案。
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不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休病假期间按如下标准扣除全额工资:
工作满30年以上的10%;
20年至30年的20%;
10年至20年的30%;
10年以下的40%。
同时,病休在一周以内(含一周),按天扣除奖金,病休超过一周扣除半月奖金,二周以上扣除全部奖金。
逾期不归每超一天罚款100元,7天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半年奖金。
对未到政工科备案的请假,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和责任领导各罚款100元,并补办手续。
职工外出就诊,凭医院疾病鉴定专家小组开具的诊断证明请假,就诊回来后凭就诊医院病历、检查检验单据和我院疾病鉴定专家小组的诊断证明报销往返车费(不含出租车费)、住宿费(60元以内予以报销,无路途和生活费补助)。
职工因病住院,医院一般不派人护理。
10、放射假
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每年享受放射假三十天,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根据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放射假。
放射假申请需提前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政工科审批后方可休假。
未经批准,自行决定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为保证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放射假为必休假期。
应休未休的作放弃处理,医院不再支付额外报酬。
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放射假;
当年己享受放射假,后又有病、事假超过一个月情形的,按病事假规定处理。
放射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100%。
11、面授假
经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参加各类本专业在职教育的脱产学习时间按面授假处理。
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科室尽量安排面授时间。
面授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医院45周岁以下女职工,不论外出进修学习,还是各种原因的假期,必须到院计生办审核登记,并按时参加医院每季度一次的计划生育复查,患严重或重大疾病不能复查的需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不按时来院复查的每延迟一天罚款100元,拒绝来院复查,视为计划外怀孕,经做工作无效按菏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给予除名。
1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需停工留薪,享受工伤假。
职工自伤、摔伤、违反操作规程受伤以及与工作无关的打伤、上下班途中与非机动车辆相撞受伤均不享受工伤假。
工伤假的期限根据伤残鉴定级别而定,停工留薪期间按本人全额档案工资标准执行。
护理费、伙食费按规定报销,但因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其费用由肇事方负责。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并由劳动部门从工伤基金中发放。
停工留薪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严重伤残的经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未取得工伤鉴定或职业病鉴定证明的不得享受工伤假和工伤待遇。
本院职工上班期间被病人或其家属肇事致伤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及因维护本院利益致伤的,休假和待遇视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再行研究决定。
四、其他有关规定
l、会议管理
推行会议前请假制度,无故不参加院委办公会、中层领导会或业务培训会、全体会者,每人次罚款50元,迟到罚10元,早退罚20元,每半年统计一次,中层领导年度累计无故不参加会议次数超过会议总次数的1/3者,以劝告免职处理。
全年超过半数以上的,直接予以免职。
会议有记录,内容有落实,虽已安排但无记录者罚款20元,定期检查会议记录,会议不及时落实者罚科室负责人每人次50元。
会议期间,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提倡禁烟,严禁接听拔打手机,每接听拔打一次手机罚款100元。
2、车辆微机管理
职工车辆严格按照医院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工作区内停放,每发现一辆次给予50元罚款。
凡在科室内为电动车充电的,发现或举报核实后,每人次罚100元。
严格微机管理,不经院方允许,擅自更改医疗收费信息时间、款项、数额等,而造成帐目混乱,处以当事人每次10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另作处理。
3、工作环境、医用生活垃圾、禁烟活动等管理
科室所辖卫生区(办公室、值班室、示教室、治疗室、换药室等)由科主任、护士长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每周五进行一次突击活动,做到地面洁净无脏物(无瓜子皮、果皮、纸屑等)。
科室所辖卫生区脏乱差罚款科室100元。
医用垃圾、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管理,禁止乱扔乱倒,发现一次罚款本人100元,只发现垃圾乱扔乱倒的罚款科室100元。
积极开展禁烟活动,医院工作人员带头禁烟,一经发现罚款本人100元。
要求科室内无烟头,一经发现每个烟头罚款科室20元。
3、单据管理
利用工作之便,开假报销单据,除责任自负外,同时给予所开金额的5倍罚款。
收款单据不打印姓名、收款内容金额、医生编号、科别、日期者,每缺一项罚款50元,故意更改医生编号者,每发现一次,收款项目与数额与检查项目数额不相符的,视为私收行为,除补交外,予以当事人私收行为处理。
4、渎职管理
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院内财产损失者,责任人给予等值赔偿,遇有大批财务损坏,除查明责任,应按所损失价值予以赔偿,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原物的5—10倍给以罚款,凡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共财物、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除给予10倍罚款外,给予待岗处理或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后勤服务
后勤人员积极为一线服务,保证水、电、暖、药品、卫生材料、物品的供应,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服务到位,不能供应的说明理由,否则每超过一个小时罚款20元。
交办的事情科室不满意,每次罚款10元。
因后勤供应不能到位,受到科室投诉到院长办公室或院领导,一次性罚款50元,按投诉给以处理。
6、行政服务
实行去向公示制。
上班后因公外出,应在去向牌上写明去向、事由、预计回来时间;
离开县城出发,不能按时签到的,应由相应领导签批,报政工科备查。
实行责任制。
进一步强化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在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是本科室班组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考勤的责任人。
各科室考勤负责人,必须实事求是,于当天做好考勤记录,并按要求定期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实行抽查制。
在工作期间,实行不定时突击抽查,对抽查出的问题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实行奖惩制。
对考勤、出勤和抽查情况每月通报和公示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对执行制度好的进行表扬,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本规定严格奖惩。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科室每发生1起医疗纠纷或投诉,取消科主任和护士长、班组长当月职务津贴,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纠纷,科主任和护士长、班组长降半格,全院通报批评,出现3起以上投诉,科主任、护士长、班组长戒免半年,全院通报批评。
7、奖励问题
设立举报奖,对举报人实行重奖,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的违纪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举报费由违纪人员负责交纳。
设立委屈服务奖,凡病人和病人家属吵骂、侮辱值班人员,并做到委屈服务,经群众评论、病人反映经多方核实后,值班人员确实受到屈辱,一次性给予奖励500—2000元。
为强化科主任和护士长的管理意识,对全年未发生医疗纠纷和投诉的科室,年终按临床,医技、药,行管、后勤科室按60、50、40元人均计科室管理奖,奖励到科主任和护士长。
8、处理
对违纪违规处理有异议者,由科主任及负责与院方协调解决,一旦落实,违纪人员及科主任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理,伪造虚假人证、物证、无理取闹、泄私愤、图报复、搞个人攻击者,给予长期待岗、解除职务等处理,是科主任或负责人的给予撤职处理。
各科主任及负责人在接到违纪通知当日内负责落实到人,并将罚款通知单签字后由当事人将罚款交至违纪栏内,报政工科备案,因各种理由逾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加罚100元,要求政工、财务、科室负责人做到处理及时,落实到位,否则要追究责任。
附:
病假鉴定领导小组和病情专家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
加强 纪律 行风建设 规定
下发各科室、班组,存档
曹县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病假鉴定领导小组
病情专家鉴定小组
鉴定诊断书由各相关专业科室正职签字。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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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劳动纪律 医德 医风 医院 行风 建设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