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版本号2009.01)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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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
2、本合同协议条款;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投标(响应)文件、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甲方):
(公章)承包人(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合同条款
(版本号2009.01)
一、定义及合同文件
1定义
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协议条款:
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3发包人(简称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简称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甲方代表:
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监理单位:
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9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2工程:
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5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
1.17开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18竣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1.19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0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应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
2.1.2本合同协议条款;
2.1.3合同协议书
2.1.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投标(响应)文件、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
2.1.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
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
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
4图纸
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套(含竣工图2套)。
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
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
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
。
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
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
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
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5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6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甲方工作
8.1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协议条款规定和其他有关事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用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场地的原始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控制点(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
(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8.2甲方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8.3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乙方工作
9.1认真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地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
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作出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
9.2除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由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在进场施工准备期间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符合投标书承诺的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做出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和详细施工预算报甲方和工程师批准。
(2)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办公室。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标示,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
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4)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施工和相关的工作。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此方面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原有建筑和装饰)的保护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外约定。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包括沿线居民、厂家的出入通道)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
施工区域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
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损坏公物,乙方负责赔偿。
在竣工验收前,清理所有现场并应达到甲方约定的要求(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用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每日采取必要的防疫消毒措施和人员健康、卫生、就餐、流动管理措施,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做出书面计划并报工程师同意备案后认真执行。
(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9.3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
12.2乙方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2.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
13.1.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13.1.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3.1.5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以及投标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包括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执行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指令,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从事这些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查
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
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应当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或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或者使用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2.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合同预算调整、工作量预算编制、预算增减帐编制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作,在上报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做好认真审核工作,盖章后以要求的份数及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甲方,同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技术核定单、日常签证等基础资料。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的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3.2.1甲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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