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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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期
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和的工期要求,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确定如下: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附件;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视为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指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如有价款变更,另行计算)。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的有关条款。
1.13 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固定总价合同:
指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项在分包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的合同。
1.15 可调价合同:
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约定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价格的合同。
1.16 工程量清单:
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7 综合单价:
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8 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9 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20 报价书:
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21 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22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5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6 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8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0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⑶.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⑷.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⑸.本合同专用条款;
⑹.本合同通用条款;
⑺.本合同附件;
⑻.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视为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 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指令和决定
5.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5.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6 项目经理
6.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6.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6.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6.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分包项目经理
7.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7.3 分包项目经理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8 承包人的工作
8.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⑴.提供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⑵.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按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监督工程进度,按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⑶.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⑷.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协调对外关系。
⑸.负责三通一平。
⑹.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⑺.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分包人的工作
9.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⑴.负责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年、季、月提报生产计划和材料计划。
⑵.按设计文件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及验收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⑶.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照明、围护、看守和警卫等设施。
如分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⑷.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运输车辆交通、施工噪音等环境保护的规定,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⑸.遵守当地政府对市区环境卫生及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否则从结算款中扣1%作为清理场地费用。
⑹.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⑺.负责对已竣工未交付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修复工作及其费用。
办理竣工验交工作。
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过程所有与竣工文件有关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存档。
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许可证、入当地施工许可证、安全资质认证等手续。
⑽.分包人应严格按国家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组织施工,遇到文物古迹或地下古墓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承包人通报处理。
不得将建筑垃圾及工程土石方随意开挖和倒弃,制订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⑾.分包人所使用的人员须持有“三证一卡”,即:
居民身份证、施工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以及户口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⑿.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的“三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⒀.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0 总包合同解除
10.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0.2 因本合同第10.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 转包与再分包
11.1 除11.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1.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 进度计划
12.1 分包人应根据合同工期提报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在开工3天前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以上文件后3天内予以批复,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批复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
12.2 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的连续和正常施工,不得中途随意抽调劳力,抽调劳力必须经承包人同意。
13 延期开工
分包人应按合同开工日期组织开工,如因分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工期不顺延且延期不得超过五天,否则承包人将终止该分包合同;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要求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14 暂停施工
14.1 承包人因故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停工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停工后对工程的处理意见。
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实施处理。
处理完成后提出复工要求,经承包人检查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14.2 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按承包人要求限期组织复工,如逾期不能复工,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14.3 由于国家政策性变化、不可抗力及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已购设备、商品构件的保护工作,及时将其移交承包人管理,并按承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同时分包人应及时提出已完工程结算单,交由承包人审批。
由分包人已订货尚未进场和已购置进场的材料、设备、商品构件,分包人应积极组织退货。
15 工期延误
15.1 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罚款,罚款额度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5.2 在发包人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分包人应保证工程正常施工且工期不能拖延。
16 工期提前
合同双方通过努力,使工期提前,按规定积极向发包人索取工期奖。
发包人兑现的工期奖,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比例分享,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与验收
17 检查与返工
17.1 分包人必须认真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随时接受承包人及发包人委派人员和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7.2 在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发包人、质监部门、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非分包人原因如变更设计等所造成的返工、修改,分包人负责返工修改,不承担费用。
17.3 分包人不得因正常的检查检验而影响正常施工。
18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18.2 经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分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工、修改,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并请有关部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19 工程质量等级
19.1 分包范围内竣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9.2 分包范围内竣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如达不到,分包人应按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直到符合约定条件要求。
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3 工程质量等级最终由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20 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结合分包人对承包人的承诺等因素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结合分包人对承包人的承诺等因素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21 确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方式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并且明确其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1.1 本工程施工图纸详细,工期较短,规模较小,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在有设计变更时,且单项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价款变动超过一定的幅度(具体变动幅度在专用条款内明确),则单项设计变更费用按27.7条款规定给予调整。
21.2 根据本工程特点,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每个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给予调整:
⑴.工程量的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具体变动幅度在专用条款内明确),且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超过部分单价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⑵.清单项目中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具体变动幅度在专用条款内明确),其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⑶.清单项目在有设计变更时,其综合单价执行通用条款27.7条款规定。
21.3 由于本工程工期较长,施工技术较为复杂,故采用可调价合同。
本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依据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条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2 工程量的确认
22.1 分包人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经检验质量合格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承包人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2.2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3 工程价款的支付
23.1 分包人向承包人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挪用。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承包人返还分包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3.2 本工程不拨付工程预付款。
23.3 工程进度款支付。
⑴.结算方式:
分包人按季度或月编制验工计价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按审批后的验工计价的百分比拨付工程款(同时扣除承包人所供材料款等款项),具体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⑵.材料款: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按附表一的材料价格和实际供应量从应对分包人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内扣除。
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
验工计价经承包人审批后14天内,按规定先行支付劳务工资(分包人需上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表)。
⑷.工程款按期支付的措施: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承包人在发包人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及时支付工程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
24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4.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详附表一),应在开工前由分包人编制计划并经承包人审定。
在施工使用前7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报使用计划。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到工地,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共同对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分包人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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