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安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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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称
《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收费金额:
()元
收费依据:
办理条件
1、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
2、已满16周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居住证明、相关材料、照片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如实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3、居住派出所在三个工作内审核完毕,打印、发放居住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业务流程图
提供图片格式流程图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JXGA-SJ-0001-083
□治安√户政□边防□出入境□消防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10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申
11、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项目更改(正)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始依据
提供对应表格附件
50个工作日
35个工作日(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户口所在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将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申请人
姓名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联系
电话
申请变更、更正理由
申请人与变
更人关系
正登记项目
申请变更、更
变更、更正前
变更、更正后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派出所意见
(附调查报告)所长签字:
年月日(公章)
(分)局审核
县(市、区)公安
户政科长签字:
年月日
年
分管局领导签字:
(治安)部门审批
设区市公安局户政
年月日(户口专用章)
备
注
江西省公安厅制
流程图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18周岁以下的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
↓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不同意→
将不同意意见反馈申请人
同意↓
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将不同意意见反馈派出所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户口恢复
JXGA-QXJ-0001-038
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不注销户口。
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
11、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2、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3、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4、华侨还应当提供省侨办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无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因定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户口注销
JXGA-QXJ-0001-043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五十六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五十七条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五十八条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1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证。
户口迁往市外
JXGA-QXJ-0001-040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七十七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按照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11、户口薄、身份证
2、《准予迁入证明》
1个工作日(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1、申请人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分户、立户
JXGA-QXJ-0001-042
1《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11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11、房产证
3、结婚证
4、公民申请
申请人凭房产证、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理。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户口恢复
JXGA-QXJ-0001-044
1《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三十条: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之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并报恢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1凭释放证或假释通知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申请人凭凭释放证或假释通知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户口恢复
JXGA-QXJ-0001-045
1《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二十八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1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4、退伍、转业证明
申请人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退伍、转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婴儿出生申报户口
JXGA-QXJ-0001-046
1《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十九条: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11、父母户口薄、身份证
2、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3、出生医学证明
服兵役人员户口注销
JXGA-QXJ-0001-047
1《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五十三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11、户口薄、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户口恢复
JXGA-QXJ-0001-048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2
1法院撤消失踪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凭法院撤消失踪的法律文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市内户口迁移
JXGA-QXJ-0001-049
1《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条:
11、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死亡户口注销
JXGA-QXJ-0001-050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四十五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1、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2、户口薄、身份证
公民职业、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JXGA-QXJ-0001-051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11、公民的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2、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办理婚姻状况变更。
公民实际情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公民姓名变更
JXGA-QXJ-0001-052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2]161号)第九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11、单位或街道等证明材料
2、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项目更改(正)申请表
3、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
理由正当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公民使用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一致
18周岁以下的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的根据本人申请,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将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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