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框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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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第十章………………………………………………………投资事项
第十一章………………………………………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十二章…………………………………………………费用和支出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终止、解散与清算
第十七章…………………………………………合伙人协议的修订
第十八章……………………………………………………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其他约定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第四条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第六条本合伙企业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__年。
第二章合伙人及其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
类型
姓名/名称
注册地址/住所地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6.1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整(¥
_____________)。
6.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
姓名和名称
出资
方式
认缴
出资额
比例
实缴
缴付
期限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以合伙人具体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二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本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
13.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谋求最大利益。
13.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贵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李亮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1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方案、投资退出方案及其他业务;
14.2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方案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
14.3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14.4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14.5保管并维持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14.6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
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4.7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4.8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4.9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10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
14.11变更其委派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4.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4.13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决策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是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五章有限合伙人
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的权限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并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章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本基金的管理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委托贵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的权限
(以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托管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不进行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建立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制度措施,包括:
23.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防范基金财产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效益,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23.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建立健全、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坚持相互制约、成本效益的经营管理原则,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3.3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保障基金财产安全角度作出审慎的投资决策,保持独立、客观的决策方式,建立严密的研究业务流程、建立研究与投资业务交流制度,保障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23.4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立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九章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第二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后,本合伙企业接受新的合伙人入伙。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按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25.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5.2有限合伙人自行申请,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5.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25.4合伙人的退伙应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并提前30日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
25.5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二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章投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及限制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方式
本合伙企业采取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十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__名委员组成,由每位合伙人各指定一名专业人士担任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投资方案、决定投资退出方案等。
本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均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第三十一条投后管理及退出
第十一章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及顺序
本合伙企业的利润采取按__分配的原则,因被投资项目投资而取得的所有现金(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被投资股权)在支付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的形式
33.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人民币进行,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它形式除外。
33.2本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任何认缴出资额或任何可向合伙人分配但尚未分配的收入或资本无义务支付任何利息。
第三十四条亏损分担的原则及顺序
本合伙企业因对被投资项目投资而造成的亏损,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认缴出资额不足以弥补亏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费用和支出
第三十五条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本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本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本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因本合伙企业的事务而产生的支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以合伙人约定为准)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八条(以合伙人约定为准)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违约而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违约的合伙人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十六章终止、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二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七章合伙协议的修订
第四十五条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八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六条任何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争议发生后__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仲裁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第十九章其他约定
第四十七条本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合伙协议为准。
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第四十九条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五十条通知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通讯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给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3号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传真:
0851-85226487
电话:
收件人:
李亮
给普通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3号贵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851-85226536
张茂桦
本协议一式__份,每名合伙人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工商变更及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签署页
普通合伙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有限合伙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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