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屠宰合同(修改)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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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就双方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将生猪以委托屠宰加工的方式交甲方加工。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南京雨润”及“上海福润”等与雨润集团相关的任何标识(包括产品外包装、合格证、相关证件、检验检疫票证等),不得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
甲方只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生猪的屠宰加工,及(国家规定)基础的检疫、检验,屠宰加工后的所有产品(包括无害化处理的产品等)在甲方工厂内交付给乙方,对于生猪产品加工完交给乙方出厂交付给乙方后,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指定生产区域范围为屠宰、分割、包装车间,生产过程全部由甲方代为加工,乙方可委派技术人员现场监查。
甲方在代宰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3、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4、乙方应遵守甲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定,不得违反;
如出现违反,甲方有权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
5、甲方只负责进行国家规定的基础检验检疫,药物残留检测按照甲方工厂自宰生猪的检测项目和比例进行检测。
。
6、甲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如出现途亡、仓亡猪、猪丹毒、囊虫病等需要无害化处理产品由乙方严格按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如出现途亡、仓亡猪、猪丹毒、囊虫病等需要无害化处理产品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干扰;
87、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因现有工艺、设备等问题造成的正常产品质量缺陷,须由乙方承担;
98、乙方在甲方库内代存产品时,乙方须承担产品在库内因冷却、设备或工艺等原因造成的自然损耗;
109、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任何信息资料皆为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二条代理屠宰收费标准
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为:
每头加工费用壹佰元整,由甲方回收乙方产品中除胴体外的所有副产按时价抵扣,余款返还乙方,包装费用由乙方自理。
代理屠宰费包括生产用水、电、汽(煤)、人工费、药残检测费、基础检疫费用、内包装费用、急冻费、冷藏费等;
免费冷藏代存期限为15天,超过代存期的按照5元/吨/天收取代存费用。
第三条费用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
√预付款;
保证金付款方式:
汇票;
电汇
2、结算时间:
乙方提货前2日向甲方支付代理屠宰费用方可提货;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拖欠相关费用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暂扣乙方产品。
3、甲方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税号:
第四条商业贿赂规定
1、乙方不得私自借钱、物等给甲方员工。
如由此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人员利用送货、服务等工作之便,在乙方处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项(如偷窃、做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纯属其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员工或其馈赠礼品。
3、乙方不得采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及使用不正当手段毁损、影响甲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及破坏的双方合作伙伴关系。
4、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任何第三方同时受权代理屠宰。
否则,并保留取消乙方经销资格的权利。
5、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利益,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
如乙方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之举措,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保密约定
1、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义务对合作方式(如付款方式、帐期、甲方的承诺与保障等)、管理方式、价格体系、折扣或其它奖励方式及额度进行保密。
2、以上条款,乙方如有违反,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将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在合作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泄漏合同文本中规定的任何条款,不准使用由本公司提供的销售方式及策略、各种推广方案,一经发现,乙方愿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五万元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
4、对上述条款中未涉及的但需要善意保密的,应负责予以保密。
第六条、违约处理
1、生猪产品出厂后,非因生猪屠宰加工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产品退货、被罚款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不得使用雨润集团的任何名义处理。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2、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3、如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双方或单方责任,双方均不予追究。
4、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等单位处理或深埋过期产品,若乙方处理不当,应承担给甲方和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七条: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或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八条、合同期间与生效时间
1、合同期间为:
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山东龙振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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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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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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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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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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