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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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旅行社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或因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旅行社与导游人员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可以与导游人员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3、导游人员应持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旅游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年度审验。
4、认真执行工时制度。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规定,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同时要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1、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旅行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18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普遍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川劳综[1996]1号)等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分类制定导游人员的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
2、旅行社聘雇的专职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月基本工资、导游服务费、带团补贴、奖金4部分组成,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3、经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社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导游服务费、带团补贴和奖金3部分组成,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4、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兼职社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与兼职社会导游人员在劳务协议中明确。
5、按时足额支付导游人员劳动报酬。
专职导游人员月基本工资由旅行社按导游人员等级、责任大小、工作实绩及劳动力市场供求价格进行确定,但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导游服务费按导游等级、语种情况进行确定,在带团结束后,专职导游人员的导游服务费由旅行社一次性发放给导游,社会导游人员的导游服务费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发放给导游;
带团补贴由旅行社按导游所带团人数、境内(境外)团、导游等级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在带团任务结束后,专职导游人员的带团补贴由旅行社一次性发放给导游,社会导游人员的带团补贴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发放给导游。
6、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工资分配的指导,督促旅行社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导游人员的收入分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个人的实际贡献来决定并合理拉开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以及普通话导游和外语导游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贡献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有效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切实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旅行社聘雇的专职导游人员,由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雇的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兼职社会导游人员,由兼职社会导游人员原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以劳动派遣形式用工的社会导游人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根据旅游行业特点,旅行社应为在带团期间的各类导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对旅行社之间互相借用导游带团和临时聘用导游带团的管理。
旅行社之间需要互相借用导游带团的,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中须载明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并加盖双方旅行社法人印章。
借用旅行社应当负责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需要临时从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导游带团的,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旅行社可以结合实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
聘用旅行社应当负责该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全陪导游和地陪导游的职责。
全陪导游是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地陪导游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务的导游人员。
全陪导游应当负责旅游团(者)在旅程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导游和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
地陪导游是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导游人员。
地陪导游应当负责旅游团(者)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团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全市各组团社、接待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陪导游和地陪导游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加强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旅游部门设立的旅游培训中心承担对未与旅行社建立用工关系的导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
(二)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未与旅行社建立用工关系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并由该机构持登记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IC卡)。
(三)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上述导游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为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完善对导游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与市旅游部门导游人员档案管理科室进行微机联网管理。
加强对注册社会导游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培训工作。
要制订培训计划,建立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档案并作为导游人员年审的重要依据。
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导游登记管理、教育培训、年审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导游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由所在地旅游部门或所在旅游培训中心组织的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通过各种培训达到相关执业要求,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五、加强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
(一)实行旅行社分等定级管理。
为促进旅行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旅行社业整体素质,为旅游者和其他经营者识别、选择旅行社提供直观、可信和统一的等级标识,从2007年起四川省旅游局在全省实行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1、根据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试行标准》,按照旅行社综合素质、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指标对全市旅行社进行分等定级管理。
市内旅行社分为国际一级、二级、三级旅行社和国内一级、二级、三级旅行社并颁发全省统一的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
2、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旅游局负责具体实施对所辖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报省旅游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业务年检和质量诚信记录每年复核一次。
旅行社降低经营绩效和服务管理水平,与授予服务质量等级不符的,由市旅游局作出降级处理。
旅行社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投诉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旅游局可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级的处理。
市旅游局对旅行社作出降级处理应报省旅游局批准,收回原颁发的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为开拓客源市场,促进旅行社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我市将出台和落实对旅行社的优惠政策;
鼓励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社会团体将公务活动所涉及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宜委托诚实守信、具有良好信誉度的旅行社安排;
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吸纳各种性质的资金,解决旅行社融资难的实际问题。
4、旅行社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拓展旅游业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各旅行社应将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旅行社制作的旅游广告、宣传资料、业务合同和店标店牌中不得使用与其服务质量等级不符的标志和称谓。
(二)加强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管理。
1、旅行社须取得前置许可条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旅行社设立的非法人门市部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咨询、宣传服务。
2、旅行社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旅行社分支机构名称应冠以其所从属旅行社的名称。
3、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严厉查处无证照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清查挂靠承包和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对旅行社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坚决查处取缔。
4、加强旅游广告宣传的管理,打击制发虚假旅游广告欺骗、欺诈游客和制订使用“霸王合同”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旅游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和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帐外暗中私授回扣的商业贿赂违法违规行为。
5、结合企业年度检验开展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主体合法。
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旅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协调行动,联合执法;
按照我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旅游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督促旅行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管理、旅游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旅行社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查处;
对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查处;
对不按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和报相应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市旅游部门对旅行社违法向导游人员收取费用的行为,按照《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理;
对旅行社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的行为,按照《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处理;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的行为,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
对导游人员私自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条处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条件程序对旅行社实施注册登记,严把经营主体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市工商、旅游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整治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存在的承包、挂靠经营,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游客消费,低于成本价揽客、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非法设立的门市部、“部中部”。
(四)各地、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职责情况的监督,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推诿、扯皮、整治工作不落实的,要及时作出整改。
本实施意见于2007年1季度实施,各地各旅行社可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此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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