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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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善后工作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制订和解释部门
7.4预案生效时间
8附件
附件一:
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二: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1总则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防洪条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法律、法规、制度,参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1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1.3.2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3.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3.5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1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2水旱灾害包括:
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玉溪军分区司令员、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抚仙湖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玉溪供电局、玉溪水文分局、玉溪石油分公司、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一位负责人和军分区、武警支队各一位首长为市防指成员。
2.1.2市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
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重要江河湖泊、水库、防洪城市及重要防洪场所的防洪预案;
指挥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新闻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灾区恢复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
组织拟定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行使政府对灾区电力、煤炭、石油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等。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洪旱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
负责组织落实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作出的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群众的命令;
必要时实施区域临时管制措施。
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洪旱灾后救助工作。
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
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的安排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指导并监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救灾等工作。
市建设局:
组织做好全市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及时处置城市内涝事件,确保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市交通局:
组织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负责清除公路碍洪建筑设施。
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程的建设,督促各县区水利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
负责组织、督促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
市农业局:
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负责农业防汛抗旱救灾、恢复生产所需种子、化肥、柴油、农药等物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
市林业局:
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等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做好救灾所需医疗物品的供应,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察检查。
市防震减灾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报,及时通报水库及行洪河道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负责震损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灾害损失调查评价,为有关部门修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依据。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对汛情、雨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
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为组织防汛抗旱救灾提供决策信息服务。
市供销社、市粮食局:
负责组织、协调保障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的供应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协调提供所需物资、粮食和食品。
抚仙湖管理局:
管理和调度好抚仙湖,保证海口河随时畅通,提出抚仙湖防洪抢险应急方案。
为沿湖区域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服务。
市扶贫办:
负责做好因洪旱灾害返贫人员的扶贫救灾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扶贫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
负责协调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通讯,及时组织排除通讯干扰,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讯畅通。
市水文分局:
做好汛期水情、汛情测报工作,为防洪抢险提供实时水雨情报,提出水库安全度汛和江河洪水防御对策建议。
玉溪供电局:
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
负责协调、统调水电站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抢险,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
玉溪石油分公司:
负责组织抢险用油协调管理,确保防汛抢险和抗旱用油供应。
玉溪军分区和武警玉溪支队:
根据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申请,遵照上级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帮助指导地方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2.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主要职责是遵照市防指的指示,在省防办的指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市级负责的防汛抗旱各项具体工作。
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提出具体的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建议;
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水利工程防洪预案,指导防汛抗旱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以及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及管理。
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重大汛情、旱情、灾情,向省防办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防汛抗旱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短时和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
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
水文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
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其变化趋势和江河、湖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
汛期,水文部门每日9∶00时向市防办报告当日8∶00时的水情;
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增加报汛次段,2小时内将实测及预报结果上报市防办,重要站点要在30分钟内上报市防办,为预警和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枢纽建筑和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防洪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要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立即向下游预警,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逐级、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特大、重大险情必须1个小时内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2)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此期间每日9∶00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立即向下游预警,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逐级、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受灾人口及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防汛指挥机构要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面积情况。
特大、重大灾情第一次在2小时内及时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照要求加报。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
抗旱指挥机构要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需水、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1日一报;
重大旱情5日一报;
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报。
3.1.5信息报送和处理
(1)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县区防办应组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3.2.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立及完善。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物料准备。
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种类。
(5)通信准备。
保证防汛通信系统完好通畅,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及下达。
(6)防汛抗旱检查。
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
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实时工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权限,根据防御预案确定的级别,向洪水预警区域范围发布预警信息。
3.2.3山洪灾害预警
根据山洪灾害隐患点的雨量监测情况,由监测点(片区)的监测人员(责任人)按照事先确定的量级、预警范围、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3.2.4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气象预测、实时蓄水情况分别向所辖区域发布旱情、工农业用水、城乡供水趋势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汛、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抗旱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干旱灾害。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应急供水方案。
(3)各类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1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4.1.2市防指负责市内湖泊、中型水库、重要江河、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的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
督促指导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
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必要时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4.1.3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见附件二)。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及其以上的特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特别重大级险情时;
(3)发生死亡20人及其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及其以上;
(5)3个及其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3个及其以上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3.2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召集防指成员会商,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向省防办报告,并按照省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在玉溪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受灾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
(3)发生死亡10~20人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2亿元;
(5)3个及其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2个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7)3个及其以上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8)2个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4.2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向省防办报告,并按照省防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防指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市防办不定期在玉溪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受灾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较大级险情时;
(3)发生死亡5~10人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1亿元;
(5)2个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1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7)2个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8)1个县城发生极度干旱。
4.5.2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
市防办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适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防办报告。
4.6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4.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
(2)当工程出现一般级险情时;
(3)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下;
(5)1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6)2个及其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1个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8)2个及其以上县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6.2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加强对汛情、旱情的跟踪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市防办视情况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水利防汛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4.7.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后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防洪调度主要包括:
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7.2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7.3工程险情
(1)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
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
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4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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