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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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2个以上镇(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中毒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1.4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
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分析和预警;
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反应迅速,正确应对。
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监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经初步核实为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指挥部应当按规定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应急办报告。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区监察局、区食药监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综局、区旅游局等,必要时增加其他单位。
由区食药监局(区食安办)有关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3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镇(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发生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受国家、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相应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专访;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各镇(场)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
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区发改局: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区经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教育局:
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农业局:
负责对由种植环节农产品、养殖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畜牧产品以及涉及禽畜屠宰加工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防止群众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区民政局:
负责组织特困受害人的生活救助、捐赠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
区财政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环保局:
负责因污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
协调、指导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
负责协助卫生部门组织运输工作。
区卫计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
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区食药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事故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负责保健食品和酒类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林业局:
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驯养繁殖的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因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旅游局:
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旅游景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城综局:
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管,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按要求履行职责,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由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区林业局、区城综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
协助事发地政府实施救援工作,严格控制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渠道;
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和处罚;
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场)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组织。
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药监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卫计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镇(场)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场)应当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指挥部的指导和镇(场)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9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
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修订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指导各镇(场)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镇(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可参照区食药监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区食药监局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全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参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区卫计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物质资源调度方案,建立完善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区食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报告、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区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区食药监局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区食药监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和预警信息。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药监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药监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药监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区食药监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药监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区食药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药监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药监局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食药监局报告;
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食药监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药监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药监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5.2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地各镇(场)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5.3IV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地各镇(场)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区食药监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4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区卫计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区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区卫计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6.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6.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场)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发地镇(场)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场)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区政府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应急办、区食药监局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演习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清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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