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9第七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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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产量要考虑国家、部门或企业以市场供求关系对这种产品的需要量、自然条件、外运情况,可能供应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劳动组织的状况等,然后确定计划产量。
生产能力则不考虑这些因素。
3、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不同于实际产量。
实际产量可能因为某些因素(如原材料供应,劳动组织等)影响达不到生产能力,也可能由于充分发挥设备潜力(如计算生产能力规定按两班,而实际开三班;
延长设备修理间隔,缩短修理时间等)而超过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的计算不考虑这些外界因素,计算生产能力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
因此,企业在填报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时,既不能用单项设备能力,也不能用计划产量或实际产量代替。
二、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表示方法
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工业产品生产能力采用以下三种表示方式:
(一)用产品生产量表示。
[HT]是用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生产的产品实物量或折合量来表示产品的生产能力。
它是表示产品生产能力的基本方法。
1、用实物量表示产品生产能力,主要用于同种产品的规格型号很多或品种规格质的差异很小,对分析产品生产能力情况影响不大的产品。
如轮胎外胎、塑料树脂等。
2、用折合量表示产品生产能力,主要用于同种产品规格型号很多,且质的差异较大,又能够计算折合量的产品,如化肥、化学农药、烧碱等。
3、用实物量和折合量两种形式表示,主要用于同种产品的规格型号虽然很多,但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观察和分析其生产能力,而又能够计算两种生产量的产品,如尿素、化学矿等。
(二)用原料处理量表示。
[HT]是用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原料数量来表示产品的生产能力。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原料单一,但在同一生产过程产出多种产品的情况下使用,如炼油、洗煤等。
(三)用设备数量表示。
[HT]是用企业在某一时间点已安装的主体设备的数量来表示产品生产能力。
有两种形式,一是用设备容量表示,如发电企业用配套的发电机组成装机容量表示;
二是用设备数量表示。
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受外界条件影响较大,且生产某种产品的主体设备单一的企业。
三、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计算原则
工业企业在计算产品生产能力时,一般要遵守下列几项原则:
(一)必须将产品生产各环节及其设备进行综合平衡
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是企业进行某种产品生产的各环节及其设备协同工作的结果,是经过平衡后的结果。
生产过程较复杂的产品都由若干个生产环节和各环节由若干个主体设备和辅助设备进行生产。
在核算生产能力时,首先要在计算各种设备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对各生产环节中的主体设备的能力进行综合平衡,以确定每个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
当主体设备的生产能力完全配套时,可以用主体设备的生产能力作为某一环节的能力;
当主体设备的生产能力不配套时,应按薄弱主体设备的生产能力作为某一环节的生产能力。
各个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确定后,即可对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进行平衡,以确定企业的产品生产能力。
一般情况下,当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完全平衡时,可以用主要生产环节的平衡能力作为企业的某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当主要环节的生产能力不平衡时,要以薄弱生产环节作为企业某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产品生产过程比较简单,每个环节的主体设备又是单一的企业,只需将全部主体设备的生产能力进行综合平衡后,即可作为企业的某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二)不考虑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及劳动力配备等外部条件的影响
计算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达到的产量。
所谓正常生产条件,是指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正常、劳动力配备合理。
核算生产能力时不考虑各种不正常的外部因素,是因为企业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劳动力配备和厂外运输等条件,只影响产品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不影响生产能力本身的高低。
(三)必须按企业确定产品方向和品种构成
产品生产能力,大多是用产品的实物量表示。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原设计规定的或上级规定的产品方向及品种构成计算产品生产能力。
如果产品方向或品种构成发生重大的、方向性的(不是暂时性的)改变,则应按正式改变后的产品或品种构成核算产品生产能力。
有些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方向及品种构成没有改变,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增加生产其他产品的设备,并且已经形成批量生产的能力,则这些企业除了核算原设计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外,还要核算新增加产品的生产能力。
如果产品方向已经确定,只是产品的品种构成不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可按过去一般的品种构成计算产品的生产能力。
某些企业的生产方向不固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
四、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计算
(一)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基本因素
某种设备的生产能力大小,决定于三个因素:
即设备的数量、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和设备效率。
1、设备数量
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设备已安装数。
但不包括:
(1)严重损坏不能修复使用的设备;
(2)停止使用封存的设备;
(3)必须配备的备用设备;
(4)用于机修、工具等辅助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设备;
(5)正在进行基建或技改尚未验收投产的设备。
生产效率相同的设备一般用台表示,对于生产效率差别较大的设备,则按有效的计算单位表示,如按容积(造气炉容积)、按面积(沸腾炉炉底面积)等。
2、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
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是指设备全年最大可能运转的时间,它是设备的制度工作时间总数扣除机器修理停工时间。
在不同的工业行业,设备有效工作时间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有
些设备是连续开动的,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用下列公式计算:
(1)连续开动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365天×
24小时-计划大修理小时。
如果有些连续开动的设备,不按小时而以日为单位,上式则不必乘24。
有些设备是非连续开动,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用下列公式计算:
(2)非连续开动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365-全年节假日天数)×
设备开动班次×
每班应开动的小时数-计划检修小时
设备开动班次和每班应开动时间,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计算。
季节性生产的企业,除了要扣除节假日天数外,还要扣除季节性停工的天数。
3、设备效率
是指单台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最大可能产量。
在确定产品生产能力时,如果设备的设计能力(铭牌能力)能反映实际,设备效率可用设备的设计能力;
如果设备的设计能力不能反映实际时,设备效率应按正常情况下当年平均先进技术定额或者按前三年平均先进技术定额计算。
某些设备超负荷运转,造成设备过早损坏的,要按正常负荷计算,这样可使计算的生产能力即能反映实际水平,又避免设备超负荷运转。
基于以上三个基本因素,某种设备生产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某种设备生产能力=生产某种产品的设备数量×
设备全年有效工作时间×
设备效率
(二)计算产品生产能力的几个具体问题
1、产品的代表品种和品种构成的确定。
工业产品的生产能力绝大多数用产品的实物量表示。
如果生产的品种、规格比较复杂,就要首先确定代表品种或品种构成。
原设计条件设有改变的,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代表品种或品种构成计算。
没有设计文件可作为确定产品生产能力依据的企业,可参照以下方法计算:
(1)选择占产量比重大的品种作为代表品种,然后将不同的品种折算为这一种代表品种。
(2)根据生产技术条件确定标准产品,然后将不同的品种,按照单位产品消耗量的比例或加工工时的比例折算成标准产品。
(3)根据近几年实际生产的不同品种来确定各品种之间的合理比例。
(4)有的产品由不同的生产线分别生产,可以按批量大的几种主要品种分别计算生产能力,然后将主要品种的生产能力相加,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能力。
2、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分别计算其产品的生产能力。
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如果有些产品还需要在本企业继续加工,也要按目录要求填报。
企业在计算这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时,不考虑这些产品之间的综合平衡关系。
例如化肥企业,合成氨的生产能力应按本产品计算设备能力,不考虑与氨加工产品之间的平衡;
氨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尿素、碳酸氢铵等)只计算本产品设备的能力,不考虑与氨平衡的因素。
电解烧碱应按烧碱设备计算能力,氯气产品只计算本产品设备的能力,不考虑氯气平衡的因素,等等。
企业在计算这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时,也不考虑这些产品的原料供应情况等条件,因为这些产品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位置。
3、正在基建、技术改造而未投产工程,不计算工业产品生产能力。
但分期投产的,则要计算已投产产品的生产能力。
4、计算产品生产能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计算产品生产能力时,应包括全部设备,不论这些设备是在生产还是修理或因某种原因暂停生产的均计算在内。
但不包括报废和某些连续生产按规定必须有的备用的设备、连续轮换检修的设备,如烧碱的电解槽,也不包括在计算能力的设备中。
(2)设备效率应按当年的平均先进技术定额计算。
某些设备超负荷运转,造成设备过早损坏的,应按正常负荷计算。
(3)连续生产的化工产品设备的开动时间和工作班次,均按三班生产计算产品生产能力。
要考虑设备维护、检修所必要的休止时间,但不考虑由于劳动力、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不足而开不了三班的因素。
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设备,按正常的开工班次计算生产能力。
(4)同一套设备可以交替生产两种产品时,应按全年全部生产一种产品可以达到的能力,分别计算两个产品“全能力”。
但应注明是一套设备。
同时生产多规格的橡胶制品,不用此规定。
某些产品的设备几年大修一次,应将其大修停工日数平均分摊到每年的停工日数内,不能都算在一年内。
五、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主要统计指标
(一)年初生产能力
年初生产能力,是指企业在报告年初全部设备的最大可能年产量。
在企业生产方向和产品品种构成无变化的情况下,产品的年初生产能力一般应等于上年年底的生产能力;
在生产方向已决定改变或品种构成发生重大的、方向性的改变的情况下,其年初生产能力应按照本年的生产方向、产品品种构成重新进行核算,以使本年年初能力与本年年底能力可以对比。
(二)本年新增能力
是指企业在报告年内新增加的全部生产能力。
包括这一年由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新增加的能力,以及从其他企业调入或租用设备而增加的能力。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1、按设计文件或计划方案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所必须的主体工程、主体设备和配套设备均已建成,并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的条件。
2、经过负荷试运转,并由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
或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并正式移交生产部门。
3、设计规定配套建设的三废治理的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移交生产。
如果生产作业线已经基本建成,只是其中个别次要生产环节比较薄弱,或附属设备配套不全,采取某些措施后,经过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并正式移交生产部门的工程,也应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1、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不配套或缺乏正常生产的附属辅助工程,因而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
2、采用临时措施,(安装临时设备或缺乏主体配套设备)虽然已生产了设计规定的产品,但不能保证正常生产。
基建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应按设计能力计算。
设计能力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
在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数量时,不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本年何月何日建成投入生产,其新增生产能力都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而不应从本年建成投入生产的日期起计算,也不能按照投入生产后实际达到的产品产量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能力条件的,应该按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
各生产环节的设备虽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生产所需的主体设备、配套设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都已部分完成,已形成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交付使用单位正式投入生产的,只计算设备配齐部分的能力。
改建或扩建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文件规定新增能力计算,即改建、扩建后全部生产能力(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建、扩建前的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
更新、改造措施新增能力,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新改造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基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或更新原有设备而增加的生产能力。
(三)本年减少能力
是指企业因设备报废,拆除或关、停或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而减少的生产能力,以及化学矿山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而减少的能力。
关闭企业生产能力,不论这些设备由谁管理或移作它用,均应全部计入减少的生产能力。
另外,关闭企业由于年底已撤消,生产能力已全部废弃不用,因而年底生产能力应作为“0”计算。
(四)年末生产能力
是指企业年末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但也有些产品指其主要设备的能力。
其计算公式为:
年末生产能力=年初生产能力+本年新增能力-本年减少能力
在开工企业中,年底季节性停工企业和年底临时性停工企业,要按本年内正常生产时的情况计算年底生产能力。
年底生产能力中,包括暂时停工企业的生产能力,不包括已经关闭停止生产的企业,也不包括因缩小生产规模而外调的生产能力。
(五)全年平均生产能力
全年平均生产能力是研究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基础。
由于新增加和减少设备的时间有先有后,参加当年生产的时间就有多有少。
为了反映新增能力和减少能力对报告年产品生产能力的实际影响,在计算生产能力利用率时,就需要计算年平均生产能力。
年平均生产能力=年初生产能力+当年新增的年平均生产能力-当年减少的年平均生产能力
基本建设新增的年平均能力=基本建设新增能力×
由基建完工投入生产到年底的月数
当年新增(减少)的年平均能力=新增(减少)设备的年生产能力×
[(自增加(减少)那一月到年底的月数)/12]
(六)生产能力的利用率
工业产品全年平均生产能力,只表明生产某种产品的可能性,与工业产品全年实际生产量进行比较,可以表明产品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
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本年实际生产量/全年平均生产能力×
100%
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高低,可以为进一步挖掘潜力、安排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料。
分析时,要结合企业当年生产的具体情况,如当年生产任务的安排,原材料及动力供应情况,劳动力的配备与出勤情况,以及设备的维修质量等等。
对此要进行具体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高企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利用。
六、主要化工产品生产能力计算的具体规定
(一)硫铁矿、磷矿、硼矿
硫铁矿、磷矿、硼矿生产能力应按原矿和标准矿分别计算能力。
原矿能力以设计能力或上级批准的查定能力为准;
标准矿能力应以原矿能力为基础乘设计出矿品位或资源变化后的出矿品位,再除以标准品位(硫铁矿标准品位折S35%,磷矿标准品位折P2O530%,硼矿标准品位折B2O312%)。
计算硫铁矿、磷矿、硼矿生产能力的条件是:
应是资源已经探明,有正式设计,经上级机关批准,通过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措施)已全部完工,装备了采、掘(剥)、装、运、提升、运输(需进行选矿和破碎加工的,应有选矿、破碎加工装置)等生产设备或手段,具备了正常生产条件并已投产的矿山。
凡没有正式设计和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过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措施)装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手段的;
主要采用手工作业:
(如用大锤、钢钎凿岩,手推矿车或畜力车,手摇绞车提升等)进行生产的矿山均不应计算生产能力。
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即维持原有生产能力),对矿井露天采场进行的开拓延深工程,不论其费用来源如何,均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采、选(或破碎加工)联合企业,在分别计算出采矿能力、选矿(或破碎加工)能力后,还应进行采、选(或破碎加工)能力之间的平衡,然后确定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
不能以采矿能力或选矿能力(或破碎加工能力)来代替产品综合生产能力。
产品在完成整个生产工艺过程后,需要经过运输环节才能抵达交货发运的车站、码头时,还应计算属于企业承担范围的运输能力,然后再与采、选(或破碎加工)能力进行综合平衡,计算出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硫酸
硫酸的生产能力应以扣除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和外供SO2和SO3以后焙烧炉、转化器、SO2鼓风机和塔设备的平衡能力确定。
扣除自用和外供SO2和SO3的数量,按当年实际水平确定。
(三)烧碱
烧碱的生产能力应按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
凡超过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的,以原材料、燃料、动力正常供应,劳动力正常配备,全部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正常的日产能力乘以工作日计算。
烧碱日产能力应以主要专业设备中比较薄弱的设备能力来确定。
设备日产能力=单台设备能力×
已安装设备台数
已安装设备台数的确定:
电解槽是烧碱生产过程中台数比较多的设备,经常轮流检修,因此电解槽数量应减掉轮流检修数量。
其他设备如蒸发罐、固碱锅不需要每天检修,设备数量按已安装的全部设备数量计算。
工作日的计算:
工作日=日历天数一正常检修停工天数
电解槽工作日=日历天数-电解停电检修天数
在填报电解烧碱能力的同时要附报与氯气产品平衡的能力,作为编制计算的参考。
氯气产品只计算本产品设备的能力,不考虑氯气平衡的因素。
生产固体烧碱的企业还应列出其中固碱的生产能力。
(四)纯碱
纯碱的生产能力必须按氨碱法纯碱、联碱法纯碱分别计算。
氨碱法纯碱生产能力应按澄清桶、石灰窑、碳化塔、蒸馏塔、锻烧炉、滤碱机、压缩机设备干衡的薄弱环节来确定。
联碱法纯碱的生产能力应以碳化塔、滤碱机、结晶器、锻烧炉、压缩机平衡的薄弱环节来确定。
(五)合成氨
合成氨的生产能力应按以造气炉、高压机、合成塔主要设备平衡的薄弱环节确定,不考虑氨与加工产品之间的平衡。
合成氨的生产能力均按设计能力计算,超过或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应重新核算其能力。
(六)氮肥(折氮100%)
凡以合成氨加工氮肥的企业,均以合成氨能力为基础计算氮肥(折N100%)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
氮肥(折N100%)能力=(合成氨能力-工业用氨量)×
折氮系数
上式中1、工业用氨量包括:
(1)工农两用的氨加工产品的用氨量,如商品氨量、工业氨水折氨量,工业硝铵折氨量等,可按近几年的实际平均用量,确定一个稳定数值,不宜年年变动;
(2)本企业非农业产品的用氨量,如浓硝酸、己内酰铵、丙烯腈等应以各该产品的能力乘其设计耗氨定额计算。
2、折氮系数统一规定为:
大型企业0.75,中小型企业0.74。
其他氮肥生产能力的计算(包括焦化、页岩干馏付产硫酸铵,石灰氮等)均按本产品的设备平衡计算,但不包括工业用部分。
(七)磷复肥[包括普钙、钙镁磷肥、湿法磷酸、磷铵、重过磷酸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硝酸磷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二氢钾](折P2O5100%)
计算磷肥能力的条件:
必须具备从粉碎到成品完整的工艺过程(矿粉定点供应的企业可不具备粉碎、球磨工序),以及所必须的主要设备的企业;
工艺不完整或主要设备不全的企业不能计算磷肥能力。
磷肥折P2O5100%的生产能力应以产品的实物能力为基础,按当年实际或下一年度计算的成品P2O5含量进行折算。
(八)化学农药(折有效成分100%)
计算化学农药的生产能力时,应扣除各农药品种之间转制加工引起的重复因素。
如自产敌百虫再加工敌敌畏,应将敌百虫能力扣除进一步生产敌敌畏的自用部分,只填报敌百虫商品量的能力(折有效成分100%)。
例如:
某厂敌百虫能力为3000吨,敌敌畏能力为1000吨,则敌敌畏使用敌百虫的能力为1000×
1.5=1500吨,因此,某厂化学农药合计能力应为:
1000吨+(3000-1500)吨=2500
吨。
其他农药品种有类似情况的同此处理办法。
(九)电石(折300升/千克)
电石生产能力的计算,以电炉变压器的容量为依据,并用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为电石(300升/千克)生产能力,单位:
N-为电炉变压器容量,单位:
千伏安(KVA)
K-为系数。
按以下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系数:
(1)电炉变压器容量≤25000KVA时,K=1.8
(2)电炉变压器容量>25000KVA时,K=1.7
(3)两台电炉变压器并联时,不能充分发挥能力时,K=1.6
(4)电炉变压器经过技术改造,能力超过原铭牌容量时,应按改造后达到的容量,再分别按
(1)或
(2)计算。
(十)氨联醇与精甲醇
氨联醇的生产能力应按合成氨、甲醇的共用设备(煤气炉、高压机)与氨、醇各自的合成塔以及甲醇精馏设备能力平衡确定。
如果氨、醇合成塔和甲醇精馏设备的能力大于共用设备时,则以共用设备为基础平衡,反之,则以后部设备能力确定。
精甲醇生产分为粗甲醇合成及蒸馏两部分,计算其生产能力时:
(1)蒸馏能力大于粗甲醇合成能力时,其生产能力应以造气炉、高压机、合成塔设备平衡的薄弱环节来确定。
(2)蒸馏能力小于粗甲醇合成能力时,在充分考虑挖掘潜力的基础上以蒸馏能力确定,但需加以说明。
(十一)橡胶制品
计算橡胶制品能力时应按炼胶、成型、硫化等专业设备中比较薄弱的环节来确定。
某些橡胶制品手工操作较多,不易按设备计算时,可按劳动工时计算。
橡胶制品的生产能力除按事物形态表示外,还应计算以生胶消耗量表示的橡胶制品总能力(即以主要原料处理量表示的能力),其计算方法是:
(1)轮胎、力车胎、带管、胶鞋等定型产品,均以成品实物能力为基础,乘其统一规定的生胶消耗定额。
(2)不定型的橡胶杂品,按平均先进的耗生胶定额计算。
统一规定的生胶消耗定额
产品及规格
定额
轮胎(千克/套)
24.00-35-24N
340
17.00-32-18N
17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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