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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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马学文
大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洪伟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奇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陶华强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李镜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单楠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A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
附件B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7)
附件C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8)
附件D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32)
附件E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41)
附件F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42)
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43)
附件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44)
附件J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45)
附件K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46)
附件L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5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60)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检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实施。
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
新制造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四条门式起重机中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船机)如果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不实施安装监检,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实施使用前的首次检验。
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在现场分段组装焊接时,其过程纳入安装监检。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检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机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其作业的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
第五条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检。
样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检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
但安装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应当在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后出具。
第六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C,以下简称项目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
监检过程中的试验载荷由施工单位负责配备。
本规则监检项目中含吊具(注1)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2)的检验。
监检项目和要求中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的相关项目适用于附件B中的大型起重机械和新出厂的冶金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并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1:
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2:
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且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七条监检项目和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参照监检项目和要求以及监检项目表,根据起重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增加安装监检项目和要求,根据改造、重大修理和移装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监检项目和要求。
第八条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査、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可抽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
第九条监检人员在从事监检时,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并且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的技术资料、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监检工作的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
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项目应当不少于本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见附件E),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三)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五)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前款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监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F)形式书面回复。
接受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做出监检安排,不接受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施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检验机构至少安排2名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量计划、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产品技术资料(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四)改造、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检验机构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于A类监检项目,需要监检人员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第十八条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监检方案实施监检,及时确认并且记录。
监检记录包括监检项目和结果、见证材料及其确认方式。
监检记录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见证材料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监检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核对并且进行处理,监检人员应当重新确认并且记录。
第十九条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G,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
发现严重问题(注3),检验机构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
施工单位应当在与监检人员或者检验机构商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3:
严重问题包括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无法整改,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监检项目表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应当根据监检记录和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二)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
(三)在“记事”栏内填写监检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四)在“检验结论”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
(一)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二)未按照监检意见书中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J,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K,以下简称监检报告)。
^
监检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监检结果;
(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前的基本情况;
(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适用于实施现场无损检测);
(五)其他情况说明。
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监检证书、监检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L,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
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长期保存:
(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三)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
(四)监检证书和监检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五)A类监检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六)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七)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对申诉意见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设备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有关监检数据。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同时废止。
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类别
品种
备注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
2
防爆桥式起重机
3
绝缘桥式起重机
4
冶金桥式起重机
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6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7
防爆门式起重机
8
造船门式起重机
9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10
架桥机
11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指采用非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注A-1)
12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13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14
装卸桥
15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16
电站塔式起重机
17
门座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18
固定式起重机
19
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
20
简易升降机
一
21
机械式停车设备(注A-2)
注A-1:
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使用现场不需要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予以注明,同时还应当附有整机船运证明、
照片等材料。
注A-2:
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类别
品种
参数
200t以上
50t〜75t
(不含75t)
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100t以上
参数不限
315t·
m以上
1000t·
m以上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60t以上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注B-1:
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
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
C1设备选型检查
C1.1一般要求
对照产品技术资料、合同,检查设备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与其一致。
C1.2防爆、绝缘起重机
(1)检查防爆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2)检查防爆、绝缘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3)检查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C1.3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
C1.3.1采用电动葫芦怍为起升机构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查其制动器设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6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者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照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3)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
(4)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低于M6。
C1.3.2除电动葫芦以外的主起升机构
C1.3.2.1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上(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且在输出轴刚性连接;
(2)主起升机构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主起升机构只设置一套驱动装置的,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当其中一套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驱动装置应当能够保证在额定起重量时完成至少一个工作循环。
注C-1:
两套驱动装置,是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
C1.3.2.2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下(不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主起升机构的驱动轴上是否装设两套符合JB/T6406—2006《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或者JB/T7020—2006《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要求并且能够独立工作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6.1.1.3.1.3c)的规定。
C1.3.2.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
检查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双吊点应当采用4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⑵单吊点至少采用2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C1.3.3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电动机、钢丝绳、滑轮专项要求
(1)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2)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电动机是否采用符合JB/T10104—2011《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和JB/T10105—1999《YZR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中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采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
环境温度超过40°
C的场合,是否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或者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3)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
(4)检査滑轮是否为非铸铁滑轮。
C2产品出厂资料审查
审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按照覆盖原则)。
C3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审查
审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明;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
(3)现场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4)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焊接)的焊接作业人员(焊工)资格证件。
C4施工作业(工艺)资料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C5安装基础、附属设施及安全距离检查
C5.1安装基础
审查是否有经过起重机械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C5.2通道与平台、梯子和栏杆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平台、梯子和栏杆是否符合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中3.6〜3.8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4.3〜4.5的要求。
C5.3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
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中5.3的要求。
C5.4安全距离
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6067.1中10.2和15.3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5144中10.3〜10.5的要求,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GB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5.5的要求。
C5.5起重机轨道
检查起重机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C6部件施工前检查
审查以下记录、证明等是否齐全、有关手续是否完整,并且抽查实物进行核对:
(1)施工单位对出厂产品、改造和修理用的材料、零部件等检查确认记录;
(2)主要配套件合格证、铭牌;
(3)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C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查
C7.1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记录
审查以下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
(1)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等)的检查记录;
(2)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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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 安装 改造 重大 修理 监督 检验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