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考试简答题.docx
- 文档编号:528338
- 上传时间:2023-04-29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34KB
土地代理人考试简答题.docx
《土地代理人考试简答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代理人考试简答题.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土地代理人考试简答题
土地代理人考试简答题
(二)
4、如何确定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2)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可对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集者退散
5、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1)涵义不同:
①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属引发的争议。
②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包括:
侵犯土地所有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他项权利引发的纠纷。
③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2)解决的方式不同:
①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②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先经过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受行政处理后30日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6、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个人之间②个人与单位之间③单位与单位之间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国务院交办的;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7、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1)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
(2)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3)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4)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5)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8、土地权属争议如何申请?
(1)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
(2)申请的条件:
①申请人应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③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9、哪些案件属于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案件?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中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代理人考试简答题
(一)
1、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本文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网(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5)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6)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工程教育网论坛(7)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2、如何确定农用地使用权?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如何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上述
(1)(5)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出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8)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 代理人 考试 答题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