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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110KV招标文件
河津市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补充
项目编号:
142703*********01号
项目名称:
河津市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工程
招标人:
河津市公安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公司:
山西永信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备案单位:
河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
日期:
2011年7月
原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补充有冲突的地方,以补充招标文件为准。
第1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4
二、投标须知......................................................................................7
(1)总则..........................................................................................7
(2)招标文件..................................................................................7
(3)投标文件的编制......................................................................9
(4)投标文件的提交......................................................................14
(5)开标..........................................................................................17
(6)评标..........................................................................................21
(7)合同的授予..............................................................................24
三、报价单电子版格式………………………………...…......….....58
1、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河津市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中兴路以北、万春街以西
3
1.1
建设规模
10815平方米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
中标单位个数
一个
7
2.2
工期要求
施工总工期54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国债50%,省财政25%,地方财政25%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建造师:
房屋建筑二级及以上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工程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
11
13.1
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现行预算方式报价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2
15.1
投标有效期
6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金:
人民币30万元
投标保证形式:
担保合同
提交合同时间:
2011年7月28日17时前
14
5.1
投标预备会
及踏勘现场
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15
投标人书面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2011年7月19日17时前
16
17.1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函和技术标函各为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分别密封)、预算书五份(密封于商务标函正本内)
电子版U盘一个:
商务标、技术标、预算书、唱标单各为单独文件夹,版本为word2003和excel2003。
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7
投标文件
装订要求
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和电子版分别密封
技术标函按照第18.1,18.2,18.3,18.4,18.5,18.6条要求装订
18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河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时间:
2011年8月5日9点前
19
23.1
开标
开始时间:
2011年8月5日9点
地点:
河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价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21
36.3
履约担保
数额:
50万元人民币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前
二、投标须知
(1)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投标预备会及踏勘现场
5.1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不组织现场踏勘。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2)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细心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河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及电子版(电子版含商务标、技术标、预算书、唱标单各为单独文件夹,版本为word2003和excel2003)三部分组成。
电子版与书面标书必须内容一致,若不一致时以书面标书为准。
11.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表;
11.2.5投标报价汇总表;
11.2.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2.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构设备表。
11.2.8有关确定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11.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施工方法;
(2)施工进度计划(包括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和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
(3)劳动力和材料的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总平面图);
(6)施工技术措施;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9)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11.4电子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电子版含商务标、技术标、预算书、唱标单各为单独文件夹,版本为word2003和excel2003。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投标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2005年版《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版《山西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版《山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版《山西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5年版《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汇总表》;运城市2011年第二期材差指导价格。
13.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合同。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1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6.6.3在投标截止时未送达投标书。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4)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18.1.1技术部分纸号统一用A4纸,篇幅不限。
技术部分用统一订书钉(或统一加长订书订)在标函左侧竖订两个,且书钉外露,不再进行其他包装或装饰。
18.1.2技术标函副本格式分封面、目录、正文三部分。
封面用标准黑体“72”号字,竖向打印“技术标函”四个字,字间距2厘米,位置居中,其他任何字、符号、图形均不允许出现(包括副本字样)。
目录、正文全部使用“宋体”四号字。
标函内有关图表的字体有“宋体”四号或小四号字,但是,标函内任何处均不允许出现手写体,且技术标函副本内不准有任何反映投标企业的标记(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人名、电话等)及其它方面的内容(编制、日期、不相关的符号、标记、页码),否则视为废标。
18.2投标人应将商务标函和技术标函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8.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8.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2011年8月5日9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和第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1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
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章。
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书将按废标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投标人自负。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同时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项目班子人员必须到场,如投标人迟到二十分钟,视为自动弃权;资格审查时,要求投标人必须出示以下证书的原件:
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规费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拟派往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证(必须注册、并出示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九大员证、本次投标有关的业绩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外地企业所办理的入运登记许可等证书。
施工时跟踪检查,不得中途变更,否则,招标单位有权中止合同,投标单位责任自负。
23.1.1开标参会人员要求:
开标时各投标人要求有一名副总以上职务领导带队,本项目所报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必须出席;验证时,按投标申请备案表附表《项目班子花名册》中所报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出示各自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其身份,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按缺席对待。
23.1.2处罚措施:
如23.1.1上述人员有一人不参会或缺席(副总以上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提前请假说明情况,否则视为缺席),直接取消其投标人本次投标资格,缺席人员本人记一次不良记录,一年中本人有两次不良记录在案,限制其本人半年投标资格;因上述人员有一人不参会或缺席被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同时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其投标保证金不够重新招标费用,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补偿。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开标时先评技术标,后开商务标,技术标不能通过的,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为暗标。
23.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3.2由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由工作人员明确技术标函。
23.6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4.1.1报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4.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担保合同的;
24.1.5投标企业未按招标文件人员要求参加开标会,或其身份证与委托书不符;
24.1.6未能出示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24.1.7未能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规费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原件作为评委核查、评审。
24.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资格后审
28.1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采取资格后审的,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
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影响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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