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网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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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广泛营造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浓厚氛围,较好地起到教育公民、震慑犯罪的作用。
司法机关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对盗窃销赃电力设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长抓不懈,持之以恒,从源头上杜绝盗窃破坏行为的发生。
同时,电力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工作的进行,通过宣传标语、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工具,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形成人人爱护电力设施、人人保护电力设备的良好社会风气。
加大对不法废品收购点的打击力度,堵塞销赃渠道。
对废旧收购点统一登记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巡查,严加处理,形成应有的威慑力。
一旦发现收购、销售电缆线、电力设备的收购点,严厉查处的同时还应将该收购点作为重点的监管对象,掐断销售渠道。
坚持群防群治,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审判机关要坚持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加大依法治电的力度;
采用警方、工商、电力联手,强强联合,狠狠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行为,从根本上斩断伸向电力设备的黑手。
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在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能忽略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达到惩罚犯罪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双重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部门要形成打击合力。
公、检、法要进一步加强联系,经常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认真分析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形成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合力。
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案件多发原因及对策
作者:
张广宇发布时间:
2009-08-0715:
47:
18
近年来,襄樊市襄阳区法院审理的涉及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案件不仅对当地电力、电信部门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也对辖区农业生产和群众的用电和通信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为此,该院对此类犯罪案件多发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案件呈现新特点
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活动历来是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的重点。
通过对襄阳区法院2005年以来审理的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该案在犯罪手段、破坏程度、发案数量、定罪量刑等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增长明显。
该区法院审结盗窃、销售、转移盗窃的电力、电信设施和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案件分别为:
2005年7件11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2%和2%;
2006年14件20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4%和5%;
2007年36件53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0%和11%;
2008年为21件49人,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分别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7%和11%。
虽然2008年此类案件较2007年数量和涉案人数有所下降,但此类案件四年来增长2倍,涉案人数增长3倍多,不能不引起重视。
(二)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件所占比例增大。
2005年,该区法院审结盗窃电力、电信设施案件4件6人,占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案件总数7件11人的57%和55%;
2006年此类比例为93%和95%,2007年此类比例为75%和79%,2008年此类比例为76%和76%。
从四年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的盗窃电力、电信设施案件在涉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中所占比例看,不仅比例较大,而且增幅明显。
统计数字还表明,盗窃电力、电信设施的案件在当年盗窃案件中的比例也由2005年的10%上升到2008年的19%,成为盗窃犯罪的重灾区。
(三)作案人员结构复杂,团伙共同犯罪增多。
在该区法院2005年以来审理的78件此类案件中,除2件为单独犯罪外,其余76件均为团伙共同犯罪,占97%。
这些团伙犯罪案件一般为3—5人,最多的达10余人,多为同村村民或外来无业人员相互勾结组成。
作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在判处徒刑的133人中,仅有4人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初中文化的占到97%。
在年龄结构上,除个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收赃人员年龄较大外,大部分案犯为40岁以下人员,且80年后占到42%。
在作案人员中曾因盗窃等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达18人,占14%。
(四)作案手法多样,专业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简易、实用,断线钳、镰刀、钢锯、绳子、梯子、爬杆踩板、竹竿均可派上用场。
作案技术娴熟,分工明确、行动迅速,干净利索。
犯罪分子均为夜间行动,一般为晚上8点至凌晨2点。
有的犯罪分子为求速战速决,驾驶农用三轮、面包车和小轿车等交通工具助阵,形成盗、运、销一条龙。
不法分子盗剪电缆、剥皮抽丝,运送赃物相当熟练,往往执法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犯罪分子已逃之夭夭。
(五)多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犯罪分子作案地点多选择在偏远乡村和空旷地带,且有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郊区发展势头,有的甚至将黑手伸向电信和供电部门单位仓库、企业配电房、农村抽水机房等。
犯罪分子往往打一枪换个地方。
如被告人肖某等10人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中,犯罪分子足迹遍布襄樊市樊城区、高新区和襄阳区和河南省邓州市,不到一年内作案18起,后肖某等分别以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最高的获刑15年,最轻的获刑三年。
(六)案件破坏性强,造成损失不断扩大。
犯罪分子盗窃电力、电信设施,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群众生产生活也带来了严重不便和重大安全隐患。
有的犯罪分子为盗割电缆线,采用卸掉电杆拉线卡及横端,拉断多空电线杆等方式,给电力、电信部门造成严重损害。
有的犯罪分子疯狂作案,盗窃变压器等物质价值20余万元,其间接损失更是惊人。
二、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案多发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从统计数字看,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分子大部分是农村青壮年,为贪图享受,不劳而获,铤而走险,锒铛入狱。
这部分犯罪分子中有一些还有前科,是惯偷,存在着什么来钱偷什么,什么容易偷什么的心理。
只知道近年来铜价暴涨,而变压器设备和电力、通信电缆主要部件就是铜质材料,且散布在户外,点多、线长、分布广,偷盗一次获利颇丰。
由于这些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识不到盗割电缆线和破坏电力设备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会对公共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破坏,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二)犯罪得手容易。
犯罪分子多选择在荒郊野外,地广人稀的地区下手,乘夜深人静,爬上电线杆剪断电缆线即可得手,得手后逃窜容易,成功率高。
而且一次盗窃行为被告人销赃后,大多会有数百上千元收入,回报颇丰。
加之违法个体废品收购站,随到随收,不按规定追问货源,导致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出手较为容易,有的收赃点受到利益诱惑,与犯罪分子联手合作,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有的收赃点甚至转行干起盗窃生意,从而导致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案件颇发。
(三)防范力量薄弱。
由于电力、电信设施的分布特性,致使相关部门防范难度加大,很多时候既使有报警器也防不胜防,等接警人员赶到现场,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有些部门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防范意识欠缺,为犯罪分子作案以可乘之机。
如某村地段正在使用的低压照明电线头一天被盗剪后,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犯罪分子第二天再次到同一地段作案,再次得手。
有犯罪分子甚至一月内两次到某单位院内,剪断门锁,盗走通信电缆线350米。
有的地方电缆线被盗后,相关部门进行了抢修,由于抢修过程中未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犯罪分子再次将抢修中的电缆线盗走。
三、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
近年来,该区已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的法制宣传力度,专门成立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办公室,通过发布公告、短信提醒、公开宣判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从2008年起,该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已呈下降趋势。
(二)建立综合防范机制。
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是预防和遏治此类犯罪高发的有效方式。
除公安、电力、电信加大巡查、监控工作力度外,要发挥当地村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员的作用,大力推进护线联防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通过装配高科技防盗报警定位系统,及时、快速地抓捕犯罪分子,震慑犯罪。
对流动个体收购点和废品收购站进行全面清查,对“三电”设施周边及沿线非法小熔炉、小冶炼厂等,认真开展整治,一旦发现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对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点要坚决取缔,对非法小熔炉、小冶炼厂坚决关停。
(三)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将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纳入严打整治重点,严格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的作案用汽车等工具坚决予以没收,对犯罪所得加大追缴工作力度。
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建议电力、电信部门或检察机关加大对民事赔偿责任追偿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职能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和制度缺陷,及时进行沟通交流。
农业和劳动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无业人员进行技术帮扶,提高其自食其力、在家务农和外出务工的能力。
法院应加强个案引导,引导侦查、公诉机关完善和巩固证据,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力度,通过社会帮教让刑释人员早日回归社会。
荥阳法院分析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特点并提出对策
打击涉电犯罪缓解电力紧张
刘红建安士勇黄淑华发布时间:
2004-08-0309:
2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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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作为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电力设备则是属于社会公用性质的基础设施,是由发电、供电、用电等各部份电力设施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国家法律保护的特殊对象。
破坏电力设备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但近年来,该市各乡镇电力设备遭受破坏和损害造成中断供电的的情况时有生,严重危及电力系统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并对受害乡镇工农业生产、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快审快结,2002年以来,共审结此类犯罪案件12案19人,涉电犯罪被告人获刑最高十年,最低四年。
有力打击了破坏电力的设备犯罪。
荥阳法院并就涉电案件的综合治理防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以达到标本兼治,从源头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2004年以来该市此类犯罪案件较往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的上升态势。
荥阳法院对12案19人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涉案罪犯中10名系在荥务工外省、市籍民工,占犯罪人员5⒉6%。
近年来,来荥务工外籍民工增加,而当地政府加大了对一些非法经营的小型工厂、煤矿等整治、取缔力度,使一些外籍民工虽无工可做但又不甘回乡,仍散居于城乡结合处,这些人员流动性较大又无稳定收入,成分复杂,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苦于生财无门,便不择手段,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干起了盗割电线等变卖钱财的不法行当。
此类民工利用其曾经在一些矿区、工厂打工,熟悉周边地理环境的便利,或预先踩点了解地势,昼伏夜出,一旦有可乘之机便不管挣钱多少、后果如何就下手作案。
2002年5月,河南淮阳民工贾某、刘某(在逃)、李某(在逃)和郸城县民工孔某、周某(在逃)在荥务工的小工厂被责令关停后一直无事可做,五人凑在一起合计,认为盗割工厂附近村组电线卖钱是个无本纯利的生财之道,一拍即合。
于2002年6月29日夜11时许,由贾某驾驶一无牌照农用车,伙同刘某、李某三人携带压剪、钳子窜到该市高村乡马寨村,盗割该村正在使用中的35#、25#机井低压动力铝线9空计1620线米,价值3223元,造成间接损失54840元。
第一次变卖盗割电线分赃后,该三人欣喜若狂,深感原来挣钱也可以这麽容易的,只恨为啥没早点想到这个赚钱的门道。
于是,同年7月4日,尝到甜头的贾某、李某、刘某伙同孔某再次于夜晚10时许窜至荥阳市广武镇王河村农田以同样手段盗割该村正在使用中的35#机井低压动力铝线6空计1350线米,价值3658元,造成间接损失20390元。
7月7日晚10时,贾某、刘某、李某又窜至高村乡穆寨村农田以同样手段盗割该村正在使用中的35#、25#机井低压动力铝线16空计3510米,价值6960元,造成间接损失54700元。
以上三次所盗赃物均无法追回。
时隔二日,7月9日晚11时许贾某、孔某、刘某、李某、周某一伙五人窜至广武镇桃园村农田又以同样手段盗割该村正在使用中的25#机井低压动力铝线11空计2145米,价值5557元,造成间接损失43550元。
该犯罪团伙所盗割电线均系正在浇地使用中的动力设备,造成以上村组数十个果园、蔬菜地、数百亩耕地无法浇灌。
多行不义必自毖,当晚,贾某、孔某在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伙同其余三人趁机逃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贾某、孔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前三次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
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孔某结伙多次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部分农作物减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二被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贾某有期徒刑10年,孔某有期徒刑7年。
另一类犯罪人员多为当地农民。
大多是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之辈,或是一些有过前科的“二劳”释放人员。
这些人大多家庭关系不和,性格孤僻,有的又沾染上酗酒、赌博等恶习,手头缺钱而又不愿下力气去挣,更是为钱而铤而走险。
荥阳市高阳镇农民吴某曾因盗窃罪被叛刑6个月,于2002年5月被刑满释放,在家游逛半年多后因赌博欠钱而手头发痒,且春节又将来临,便又寻思起能快速生财的邪门。
于是于2003年1月30日晚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村一组,四顾无人,将该村正在使用的16#动力铝线盗割400米,价值334元。
同月31日晚,吴某又窜到该乡妥要村,盗割该村村民乔某正在使用的动力铝线200米,价值258元。
吴某终日游手好闲,深感无聊,终于想到了一个不花钱而又能寻乐的办法,于同年元月3日至元月30日间,该吴乘无人之机先后将该镇裕顶村、乔沟村等18户村民的电话线剪断,接上自带话机,盗用17户居民的电话号码,疯狂拨打9686299和96812声讯电话,盗打信息台的通讯费和信息费共计4193元。
该犯刑满释放不到一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系累犯。
荥阳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刑期6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从做案时间上看,破坏电力设备类案件多发在冬春两季,春节前后为频发期。
此时,由于一些工矿停产,农业生产线路暂时停止使用而疏于防范管理,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四川籍民工李某、华某、钟某、吴某等四人所在务工小煤矿取缔后,一直闲居荥阳,眼看春节将至而囊中羞涩,又不甘空手回乡,于是在2003年1月30日至2月1日,分别于夜晚携带老虎钳等工具窜至该市崔庙镇赵村、崔庙村、盆窑村等村组破坏线杆15根,盗割低压动力线4770米,造成直接损失5044元。
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
从销赃渠道分析,一些出租车、机动三轮车以及农用运输车辆和流动无证废品收购业户,给此类犯罪分子运赃、转赃、销赃提供了方便。
荥阳法院在加大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案件宣传力度的同时并针对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规范劳务市场中介机构,并按行政区划设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流动人口档案。
严格落实谁用工谁负责,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此类人员的教育、管理,并及时上报曾用工迁移流动情况;
二要加强对出租车、机动三轮车以及农用运输车辆的管理。
严查无证、无牌照驾驶、运输,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不能为赢利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彻底切断转移赃物渠道;
三要加强对废品收购行业的日常检查管理。
收购物品要登记、申报,否则依法予以严处,对应知或明知是赃物而转移收购的,按销售转移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取缔特别是金属收购二道贩子等无证流动收购,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堵塞销赃渠道;
四在企业暂停产或农闲季节,应指定专人负责看护企业或农业浇灌、“三夏”生产专用输电线路,以防长期管理失控。
另外,对“两劳”释放人员,社会、家庭要有责任感,要正确引导他们,多一点关心与关怀,让他们感到社会大家庭和亲情的温暖,只有做到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群防群治,才能确保社会的安宁,减少犯罪,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峨山法院分析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广大农村社会经济得到健康快速发展,电力、广播、电信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村村通”工程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遍布城乡的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由于防护措施不力等原因,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为满足私利,抓住这些安装在城乡的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无人看管,防护措施较差的特点,大肆进行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
极大地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为此,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专项行动。
峨山县法院2007年共受理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案件13件34人,比上年3件4人,增加了10件30人。
这一方面说明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说明这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为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现结合审判实践,就这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和对策分析如下。
一、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特点
(一)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的普遍为青壮年人。
从峨山县法院2007年审理的13件34人该类案件来看,34人中年龄最大的48岁,绝大多数为20—40岁的青壮年人。
这一方面说明这些人绝大多数能自食其力,但由于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而又不愿靠诚实劳动获得收获,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另一方面说明实施此类犯罪由于经常需要攀爬电杆、搬运沉重的赃物,需要较强壮的体力,年老体弱的人很难实施此类犯罪。
(二)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在峨山县法院2007年审理的实施该类犯罪的13件34人中,最高学历仅为初中,多数是小学文化或者文盲半文盲。
由于接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又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很难找到适合的工作就业岗位,从而使他们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的多数为外来人员。
在峨山县法院2007年审理的实施该类犯罪的34人中,外来人员有25人,占71.43%,其中很大一部分为外来流窜作案人员。
外来人员利用不易引起注意,便于转移、逃避的条件,到处流窜作案,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四)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的多为团伙犯罪。
由于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之如全面所说的往往需要攀爬电杆、搬运沉重的赃物等,需要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相互配合、协作才能完成,所以此类犯罪团伙作案的居多。
峨山县法院2007年审理的13件该类案件中,属于共同犯罪的就有11件,占84.62%。
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原因
一是“三电”设施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
由于“三电”设施大多安装在野外,又没有设置必要的保护措施,也没有专人巡查看护,所以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犯罪分子就是看准这一情况,利用在野外作案便于逃避、转移的条件,往往在夜深人静之际,频频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犯罪。
二是各种金属价格不断上涨。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各方面的影响,各种金属价格不断上涨,尤其是铜的价格上涨较快,随之而来的是废旧金属价格也不断上涨。
而“三电”设施中,都含有铜等各种金属,犯罪分子之所以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犯罪,就是为了获取里面的铜等各种金属,然后拿到废旧品收购店销售获利。
因此,尽管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犯罪具有较大的威胁性,但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频频作案。
三是对废旧品收购市场管理不严。
一些废旧品收购店贪图小利,违规经营,非法收购犯罪分子销售的赃物,有的甚至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负责帮犯罪分子收购赃物,使犯罪分子能及时出售、转移赃物,在及时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为逃避打击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是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
由于多数外来人员居无定所,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流动性大,所以对外来人员的管理难度较大,存在漏管现象。
使一些外来人员形成“无人管”的相对自由的群体,由于他们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一旦生活出现困难,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是基层治安防范力量不足。
近年来,政法部门投入较大的警力积极做好中心城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心城区的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基层和农村的治安防范主要依靠派出所、联防队、治保,治安防范力量不足,使农村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
从近年来峨山县法院审理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发生在农村或者城郊结合部就充分说明了这点。
三、预防和减少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对策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三电”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三电”设施保护工作作为发展地方经济,推动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是电力、广播、电信等部门,在安装相关设施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防盗(破坏)设施,同时加强管理和巡查,减少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是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大力开展综合治理。
不断加强对废旧品收购店、出租房屋、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控。
四是政法部门要进一步协调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一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犯罪分子,并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从而震慑犯罪分子,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治安防范力量。
在不断加强派出所、联防队、治保队伍建设的同时,公安民警的警力应适当向基层下沉,加强农村治安防范力量。
(峨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睢宁法院工作通报受代表好评
来源:
丰县人民法院作者:
刘秋苏更新时间:
2006-03-30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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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近年来逐年递增,农村地区电力设施遭受盗窃和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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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网文 盗窃 破坏 电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