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无参赛人员信息)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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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取的管理费用…………………………………………………………………第17页
6.投资年回报率……………………………………………………………………第18页
7.双方收益分配……………………………………………………………………第18页
8.主要投资类别……………………………………………………………………第19页
9.主要投资区域……………………………………………………………………第19页
10.投资组合选择标准………………………………………………………………第19页
11.风险控制…………………………………………………………………………第19页
12.退出机制…………………………………………………………………………第20页
三、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管理章程
1.法律法规依据……………………………………………………………第20页
2.有限合伙企业管理章程…………………………………………………………第21页
四、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托管人情况说明
1.受委托单人股权投资机构资金托管人应当具备条件………………………第23页
2.股权投资机构资金托管人须旅行以下职责…………………………………第24页
3.托管人分账管理……………………………………………………………第24页
五、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管理人情况说明
…………………………………………………………………………………………第16页
六、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相关服务机构说明……………………………………………………………第16页
七、备查文件……………………………………………………………第16页
名词释义:
本招募说明说中,除非本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
1、VC(VentureCapital):
即风险投资
2、PE(PrivateEquity):
即私募股权投资
3、LP(LimitedPartner):
即有限合伙人,一般指基金投资人
4、GP(GeneralPartner):
即普通合伙人,一般指基金管理人
5、本基金:
指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
6、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7、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拥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合法中国公民。
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失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
9、直接募集机构:
指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
10、代理募集机构:
指经直接募集机构委托、代理协助募集的机构,并与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签订代理募集协议,拥有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授权的协助募集机构。
11、元:
指人民币元
重要提示
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福建省股权投资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依法在福州成立。
资本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XX律师事务所审阅,但并不表明其对本资本的价值做出实质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份额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管理团队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管理团队承诺以各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为投资者高度负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普通合伙人不保证未来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1、宏观上讲,中国民间资本力量迎来整合与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
1)、目前国家无论从对外资的态度还是政策都有了明显的变化,即不再向90年代招商引资一样给与优惠多重优惠政策,而是审慎的吸引外资,体现在:
财政部要求所得税中外统一。
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要过会,尤其考虑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同时,过去境外资本通过投资红筹股进行海外上市的道路已经行不通,这样。
相反,国家为了建立自己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支持本土人民币投资产业基金的建立,由此推出了创业板,鼓励海外红筹公司回归沪深市场的举措,极大鼓舞本土风险投资和私募投资市场。
在投资中介服务领域,如财政部主导中瑞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要培育本土最大的机构,逐步由本土接手相关业务。
还有2007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推出2007版最新外商投资企业指导名录,把很多包括部分高科技产业作为外商投资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鼓励类的也是希望从国外引进高新技术投资。
国家提出,只有走实现自主创新之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自强不息。
总之,对外资尤其鉴于投融资市场的特殊性,中国政府部门已经从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发展战略高度审慎对待。
正因为如此,很多国际金融机构蠢蠢欲动,通过投资或渗透中国股市、楼市打开政府和市场突破口,如果我们一味的崇拜迷信外资,那就正应了他们的想法。
因此投资本基金正当时。
2)、在限制外资政策和市场行为实施的同时,中国主管经济部委正努力完善建设中国更层次资本市场,如创业板的推出、OTC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未来也要建立,而股指期货的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也正为中国金融投资企业扫清了法律障碍。
而公司制VC(风险投资)以及PE(私募股权投资)也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尤其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解决了投资者(LP)的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开闸,保险资金进入直接投资领域都预示着未来人民币PE将是发展的最好时机,而本基金的设立是在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的背景下,还没有一家公募基金公司推出此类专门直投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专业的基金产品。
因此,本基金的设立是投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的最好时机。
3)、中国多数投资者对股指期货业务的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
一味做多的思维模式。
(融资融券没有开启之前)股市只有做多才能赚钱,而股指期货却是双向的,它就像硬币的两面,就是做多做空都能赚着钱,如果一味只会做多,不会做空,就等于放弃了另一半收益。
另外,期货市场的操作是“双程道”,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
股票市场的操作是“单程道”,只能是“先买后卖”。
误区之二:
持仓过夜。
期货市场的操作可以当天进出买卖,即T+0交易。
股票市场的操作是当天买进,第二天才可以卖出,即T+1交易。
目前期货投资的风险越来越大,一些期市高手选择了不持仓过夜、规避风险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可能会失去一些“隔夜行情”,但确实是一种预防风险的好方法,因为股票你放一夜没什么关系,最多第二天跌停你会损失个10%,但期货市场却不是这样,期货交易主要靠在交易中把握,需要针对盘面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持仓过夜,由于收市无法再进行交易,不能及时调整你的投资。
此外,由于期货市场受外盘影响很大,而在时间上又不同步,也就是说外围影响要在第二天才能反映出来。
如果你持仓过夜,第二天可能会有百分之几十的亏损等着你。
误区之三:
越亏损越买捂着等解套。
股市投资越亏越买,这是股民最经常使用的操作方式,这样可以摊低成本,便于反弹时较快回到成本线,但如果用在期市投资你会赔得很惨。
比如你买的前一单子亏了,行情还在下跌,你再买二份、三份……这样做在股市是没有毛病的,但你如果用在期市可能会造成损失。
在期市几份合约就会导致保证金增大好多倍,如果持有的是多单,一旦价格继续往下跌,就面临着强行平仓的巨大风险,不仅原来的保证金没了,追加的也打了水漂。
误区之四:
赔了就可以无限期地拿着。
股票赔了可以拿着,因为股票持仓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长期持有,除非上市公司倒闭清算,而期货市场的操作需要注意时间因素,到期必须平仓或者实物交割。
股指期货对市场和投资者来说毕竟是新生事物,个人投资者要适应它投资者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机构,特别是私募基金而言,股指期货是一个避险工具,运用的适当,还是一个不错的盈利工具。
2、从微观上讲,投资人认购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的现时意义
1)、中国资本不完善导致私募基金的催生
就投资行为而言,中国股市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上证指数从2005年6月的998点(沪深300指数为807点)开始进入疯狂的上涨过程,到2007年10月达到到了6124点(沪深300指数为5891点)的历史最高点,仅用了2年零4个月的时间就上涨了5000多点,涨幅达500%还多;
随后,一些列的增发,新股扩容,印花税,地产政策,金融危机影响等一系列内外因素的打压下,股指直接从6000多点的高位一路下跌了整整1年,至2008年10月达到1664点(沪深300指数为1606点),指数下跌了70%以上,投资者在这一轮仿佛过山车的行情中大受其害,而这一乱象的核心问题在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没有做空套利机制来规避下跌的风险,因此在单边市场行情中,要么暴富要么暴跌。
2)、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集合理财等公募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不尽人意,新的股指期货类的产品推出还批复,或即使批复也将受合同约定限制。
这个原因不能归结为是投资管理人不尽职或者管理人的水平问题,我们承认投资管理人存在差异,但是,更多的事实后来证明,公募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在公募基金的业绩表现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表现在同样市场同类产品中存在较大差异,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由于受制于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比如严格的仓位限制导致基金经理被动做多,成为游资和私募鱼肉的对象,其次,没有做空套利保险机制使得管理人运作手段单一。
3)、中国房地产市场目前不适合投资。
随着接连不断的有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行政干预手段的出台,使得很多投资者受到资金的限制,拥有多套房的好时代可能要过去了,房地产有可能进入相当长的调整期,投资风险加大。
4)、有限合伙制PE的组成模式是由专业的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或投资公司运营管理,这样降低了个体对外投资信息的不对称,产业投资经验不丰富的投资风险,聚合从某种意义上讲降低了个体的投资风险。
5)、据官方数据,中国的GDP按正常发展速度发展下去,今年保持在9%左右的增长率应不成问题,但通胀预期水平恐怕也要维持在4%的轻微水平,而其他领域可能更高。
在此压力下,人民币维持坚挺,并将逐渐成为另一种世界货币成为可能。
因此,人民币也面临升值压力,在美国等多数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下,人民币自身对外升值的压力不小。
这样看来,人民币是多数国外PE首选的投资币种,简言之,在轻微通胀预期和高增长率的预期下,除了房市似乎只有股市才是较好的抗通胀手段。
3、目前已经成立的本土人民币私募基金的现状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我们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提升,“私募基金”是难以阻止的,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其次,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不同国家和地区因经济背景与文化特征不同,要么是禁止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不禁止的,不管内容繁简,却通过一定的法规明确予以约束的内容。
此外,鉴于“私募基金”投资具有的风险性,监管的重点,一是对于投资者本身要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要求。
二是对私募方式的信息传播要有一定的限制(台湾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契约型的,一对一契约,当面提出风险警示,因此在信息传播上未作限制)。
那么,面对我国已经存在的约估7000亿元左右的“私募基金”,是一律取缔,还是因势利导?
这已是摆在决策者面前必须正视的问题。
继续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肯定是很危险的,这是因为--
1)、弄得不好,容易为非法集资者钻空子。
有的投资咨询公司工商执照业务范围中根本没有代客理财业务,却向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知识经验缺乏的中小投资者筹资,秘密运作并承诺固定利益回报,如果炒作失败,则纠纷难断;
如果进一步为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将委托资金携款潜逃,发生群体性事件,更会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局面。
此类事件已不是耸人听闻,在各地已有深刻的教训。
2)、助长证券市场事端不断,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不少“私募基金”公司身份不明,缺乏监督,更没有一定的内控机制,其操作手法往往以“做庄”为主,操纵股价,铤而走险,如果不予以正确引导,难免会接连出现“中科创业”第二、第三的事件。
3)、在不少“私募基金”炒作中,往往是“私募基金”与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二倍或三倍于委托资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
一遇股市下跌,银行措手不及,造成的严重损失不能低估。
“吕梁”的苦果在全国银行体系中有多少,只是未有真实统计而已。
但是面对现实,我们又不能不去体会“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一哲学命题。
财产管理或者说代客理财已是我国近几年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经济现象。
因为我国国民经济近二十年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在急剧增长,表现为一方面个人资产在急剧增长,面对金融市场的深化和产品的丰富,特别是面临1000多种股票的选择,普通投资者缺乏理财知识、经验和精力,迫切需要专家理财。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运行结构渐趋市场化,各种各样的基金会和具有闲置资金的企业也迫切需要寻找增值的出路,迫切希望市场能够根据他们持有的资金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理财方案,已不满足银行低利的存款品种,也不满于现有的30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他们需要市场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方式。
从供给方分析,“私募基金”的存在也是我国趋于市场体制成熟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象。
(1)培育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与美国股市市值一半左右由几十万个专业投资者经营相反,目前我国股市16000亿元的流通市值,除去33家公募基金管理约800亿元外,剩下15000多亿元由在深、沪交易所开户的99.6%的散户投资者和隐蔽的“地下基金”及一些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在经营。
但《证券法》又并没有赋予证券公司代客理财、委托投资业务。
《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99条指出,“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另外,目前我国公募基金的最大问题不仅是总体规模小,而且基金的各个利益主体存在严重缺位问题,特别是对基金经理人的利益约束软化,激励机制欠缺,其投资行为与切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出现了令投资者大失所望的“基金黑幕”。
“私募基金”的最大特点就是投资者(委托人)与管理人(受托人)之间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利益关系。
如果这样一支力量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我国证券市场将形成一种有新的力量充实的庞大的机构投资者格局。
此外,由于“私募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激励机制透明,可以有效解决投资者和经理人的利益机制问题,所以能为最优秀的人才创造发挥最大潜能的制度条件。
目前,这支队伍中,确有一些操作人员行为不规范,但不少人是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有些还曾服务于证券交易所、中外证券公司,其操作风格已与欧美、香港一些基金经理相似。
只要法规制度清晰,监管有力,“私募基金”中能够培育、锻炼出一批成熟的理性的基金经理队伍。
(2)目前,“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躲开市场的注视,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
反之,让这些群体公开化,“浮出水面”,对于他们的监管将变得容易和可以控制,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
并且,让暗处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成为市场中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对手,对于市场上的其他投资力量,包括公募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投资者,都是非常有利的,有利形成证券市场有序竞争的环境。
(3)应对入世要求,我国应尽快做大私募型投资理财业务。
中国入世后,外资参股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达33%,三年后比例可达49%。
而现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最大持股比例为30%,如果外资的持股比例达到33%或者更高,外资将会对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中资股东提出挑战。
届时国内机构如果没有过硬的实力和投资管理水平,将难以与外资抗衡。
从目前美林证券、高盛证券的利润构成看,购并、证券融资以及基金管理已是境外券商的两大竞争强项,两项业务创造的利润占利润总额半数以上。
而现在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还处于政府发牌、垄断经营的局面,管理公司数量少,持股比例有限制,业内缺乏激烈竞争,管理人的竞争意识和市场压力不大,市场化步伐不快,管理水平的提升相对比较慢。
因此有必要在更大范围内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募基金”。
应该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不应仅仅局限在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上,“私募基金”的需求更为殷切。
对此,我们不能忽视市场自身发展的力量。
“十五计划”纲要已经明确指出“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
同样,在“私募基金”领域,在对外资不得不开放之前,应想方设法率先向国内开放
4、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的独特性
1)、在投资风险的控制上从几个方面都给与了考量,把合伙企业发中“GP的无限责任”给与了经济上的明确界定,如投资后投资人本金损失的赔偿机制原则;
本金无损失但没有达到预期年收益率,GP不参与收益分配原则;
投资具体行为控制原则;
信息及时披露和审计原则。
2)、在年收益率方面,参考了上千中国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并加以对比分析,而制定了本基金合理和不错的预期收益率,为投资人提供很好的投资回报。
同时开创性的提供两种产品共投资人选择,把国际做法和中国国情有机结合。
3)、在内部组织结构上,确立了投资人无论认购多少金额,所有LP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GP诚心诚意、良好的管理运作此基金的心态,优先确保投资人利益的合作共赢心态,充分协商沟通。
业绩考核方面,形象比喻就是:
GP给LP“打工”,LP放权但有收益率业绩考核,如果没有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虽然GP为LP也赚钱,但没有奖金(收益分配),只有工资(管理费)。
只有GP达到或超过预计年化收益率,有工资也有奖金。
也有奖金。
4)、在投资方向上,本基金引入融资融券的业务,除规定投资方向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外,其他可通过目前市场上所公开的融资融券业务的50只股票中选择其中的沪深300成分股作为投资对象,而不是全部选入股票池。
投资期货部分的资金为A、B级部分资产,其中A级资产比例不超过总规模的12%,由AB级资产组合成风险资产组合,分别投资沪深300指数期货和沪深300成分股票。
5)、投资管理团队架构上,追求合理性原则和领先性原则,不同于海外VC、PE、由一个人或几个合伙人操盘的结构,而是从基金创办伊始,在高层管理团队上体现出融资融券、二级市场(即股票投资)、金融期货、法律,财务等不同背景的资深专业人士组合的合理架构,本土和纯粹海外结合的鲜明特色。
二、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资金募集方案简介
1、基金投资规模(LP):
有限合伙人
5亿人民币,未来主要向国内个人投资者、法人、上市公司法人或股东募集。
每个人认缴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计划分两期募集完毕。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总体募集发展49个自然人或机构成为本合伙企业的LP。
2、委托运营机构(GP):
普通合伙人
中信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公司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负责资金的对外投资使用,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通过专业的运作负责为LP获得投资收益。
3、资金存续期:
5年,(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之日起)+展期2年(争取投资项目的全部退出)封闭运行。
4、单比投资额度:
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所有资金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全部投完。
5、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照募集资金总规模的2%,每年由GP向LP收取,每年预收,从资金中扣除。
管理费GP只收取5年,两年展期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用于:
办公及日常管理成本;
人力资源成本;
支持投资行为而建立的研究费用;
执行管理高层团队和具体投资团队成员投资项目的奖励费用;
举办相关会议或培训的推广费用;
为争取更多合格指定投资者而进行的小型专场推介宣传费用。
6、投资年回报率:
本基金设立AB两级收益权,以下分别表示为产品A和产品B,A产品为保底型预期收益率10%(费前收益);
B产品为无保底收益,且当A款产品本金亏损及收益不足保底10%(费前)时,由A款优先享受收益分配权利,直至收益分配完毕,B款为A款产品提供优先收益保障。
本基金制定的预期年收益率是参考众多金融产品收益率而定。
比如参考了证券公司代客资产理财、代客集合理财;
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
银行的代客理财;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专户理财等。
7、双方收益分配:
A款产品保底型预期年收益率10%产品,其中超出10%部分收益,按照GP分40%LP分60%。
B款无保底型产品,如果达到或超出预期年化收益率,整体收益按照GP分20%LP分80%处理。
认购产品/各项说明
A款保底型
B款无保底型
GP向LP收取的年管理费
募集资金总规模的2%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10%
20%或以上
GP和LP的收益分配
超出10%部分按照GP分40%,LP分60%处理
如果达到或超出预期年收益率,整体收益按照GP分20%,LP分80%处理
保底型投资产品保底含义
GP不负责赔偿A款LP的本金损失,如果在投资后,LP最初投资本金都没有全部收回,B款产品本金负责赔偿A款产品的本金缺失部分,用于保证A款LP本金无损失。
GP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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