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X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北京2016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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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女员工生育后至孩子1岁期间为哺乳期,此时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可定时申请1小时的专项假期。
4.员工应如实填写考勤结果。
对故意谎报、隐瞒缺勤、代他人考勤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给予本人及部门审核领导通报批评,并扣具体责任人每次20%的月岗位津贴,同时扣部门审核领导每次10%的月岗位津贴;
凡出现故意漏考勤(包括迟到或早退时不考勤等情况)或代人(请人)考勤等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扣双方当事人每次20%月岗位津贴,发现3次以上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5.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对因病、事等各种原因(包括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不能正常按时上下班的,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程序。
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于当日上午10时前以电话方式请假并获批准,且在事后一天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因公、因私外出时,应及时按请假程序报批,对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按旷工处理。
6.员工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时,应及时填写请假单,并按请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具体如下:
(1)审批权限
①因公外出:
7天以内(含7天)经过一次审批(指部门经理及以上领导审批,以下同),7天以上还需经过二次审批(指经过一次审批后再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②A类假期(特指病假、事假、年休假、公假等)的审批权限
2天以内(含2天)假期需要经部门经理审批即可;
2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其中:
病假、公假所需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③B类假期(特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陪产假等)需经总经理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2)销假
请假员工最迟必须在假期结束后一天之内到本部门考勤员处销假。
员工休假结束没有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部门考勤员应于假期结束后的次日反馈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员工工卡管理
1.每位员工只有一张工卡,作为员工门禁、公司用餐等的唯一凭证。
2.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将发一张临时工卡给新员工,待新员工领取正式工卡时归还临时工卡。
3.员工在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工卡。
4.在丢失或损坏工卡时员工自己付费,费用标准为30元/张。
离职员工请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工卡交还人力资源部。
未交还的,应在财务部交纳赔偿金500元现金。
第四章公假与待遇
第六条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可作为公假处理:
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
2.经批准,参加国家、地方、普天股份或公司组织的疗养、休养的。
3.凭学校书面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4.国家法律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假假期。
第七条公假期间所有待遇保持不变。
第五章年休假假期与待遇
第八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应在合理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休年休假,员工年休假期间的所有待遇保持不变。
第九条年休假的假期期限,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享受年休假的几点说明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的假期统计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休假时间为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到期未休完的假期自动清零,原则上不能滚入下一年合并计算。
每年1月份,公司核定员工当年的年假天数;
3.年休假的假期经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后,可一次或多次休完。
年休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
原则上,年休假单次申请最长不超过10天。
4.员工申请休事假的,应首先冲抵当年年休假;
5.员工在申请休假时,应首先将上年度结转的年休假休完,再申请休当年年休假。
6.各部门领导应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休年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各部门在年假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员工名单及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报公司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员工跨一个年度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7.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自愿放弃的,其未休的年休假不能转入下年年休假,公司也不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
8.对于在某年内的累计工作跨10年或跨20年的员工,其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或满10年不满20年前后的月份数及对应的年假天数进行加权分段计算。
{如:
至某年8月累计工作满10年的员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8+10*(12-8)]/12=6.7天,则此员工当年的年假天数为7天}。
第六章病假假期与待遇
第十二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执行原劳动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行停工医疗期(以下简称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也可称病假。
员工申请病假应以个人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为有效证明,员工持非定点医院证明申请休假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药品明细或要求其在规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并有权对其休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医疗期期限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
1.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第十四条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具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照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照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照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照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适当工作,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特殊情况下员工医疗期的几点说明:
1.医疗期满,对确因连续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经人力审核、公司工会和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长其医疗期。
2.对患有精神病、癌症、瘫痪等严重疾病的员工,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3.员工在医疗期内的部分病假时间可用年休假予以抵扣(但医疗期仍按照实际病假天数进行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员工病假(医疗期内)的待遇
1.员工当月病假少于15天(含15天)的,每个病假工作日扣月岗位津贴的3%;
病假大于15天且小于30天(含30天),每个病假工作日扣月岗位津贴的4%。
若病假时间不足半天的,以0.5个工作日计算。
具体扣发公式为:
扣发金额=月岗位津贴*X%(即按病假天数的不同而比例不同)*病假天数(以0.5个工作日为计算单位)
2.员工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病假天数超过45天的,则自第3个月起至医疗期满或累计病假少于5天(含5天)的月度时止,每个病假工作日扣6%的月岗位津贴,扣发金额超出100%月岗位津贴额度的部分则从月基本工资中抵减,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3.在医疗期内,若员工当月的薪资标准低于北京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医疗期自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人力资源部应对享受医疗期的员工核定医疗期期限,并书面通知相关员工。
第七章事假假期与待遇
第十九条员工因家庭、个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上班时,可以申请事假。
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事假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且单次申请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需要超时限休假,须经公司专项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若事假时间不足1天的,按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计算。
第八章婚假、产假、陪产假和哺乳假假期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结婚可享受10天婚假。
婚假按公假待遇处理,且假期连续计算(含公休日)。
1.员工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休完婚假,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员工公出及假期申请单》后;
因各种原因未休或未能休满的,均不能补休。
2.员工在进入公司工作之前登记结婚的,不能申请休婚假。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产假98天及生育奖励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陪产假。
1.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根据医嘱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原则上按公假处理,每次时间不超过0.5天。
2.女员工生育属非自然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
为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1胎即增加15天产假。
3.参加北京市或当地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或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或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未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或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公司生育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若生育津贴低于按“每个休假工作日扣4%月岗位工资”后核算的月收入数额,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休哺乳假期间原则上按公假待遇处理。
1.女员工休哺乳假时,可以选择比正常上班时间晚1小时到岗或比正常下班时间早1小时离岗,且一经选定不能变更。
2.哺乳假应按天执行,不得累积时间集中休假;
因各种原因应休而未休的,不作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员工婚假、产假(含围产保健检查假期)、陪产假和哺乳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出假期(或小时数)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员工申请产假等长期假期时,各部门应根据休假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紧急程度、休假时间的长短等及时组织工作交接。
第九章丧假假期与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需料理后事,可以申请享受丧假3天(另外,视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最长不超过2天,假期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员工丧假期间的待遇,按公假待遇处理。
若员工丧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出假期按照事假处理。
第十章工伤假期与待遇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时,公司将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北京市相关社会保险部门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十九条在北京市相关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工伤期间,公司先参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核定受伤员工停工医疗期,并书面通知受伤员工。
第三十条在北京市相关社会保险部门出具工伤认定批复意见后,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其事先核定的停工医疗期自动转为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
对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其停工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北京市停工医疗期及公司病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工伤员工(包括工伤认定期间的受伤员工)就工伤部位去北京市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工伤医院就医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选派专人陪同就医。
第三十二条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待遇、管理、复工程序等均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应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京外工作的员工发生工伤时参照当地工伤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员工申请休息工伤假期时,各部门应根据休假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紧急程度、休假时间的长短等及时组织工作交接。
第十一章加班与待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加班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后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与本岗位职责相关工作,且有加班考勤记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加班管理适用于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且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时限。
第三十八条下列情形不认定加班:
1.员工本人负责的正常工作任务未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2.未履行报批程序,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3.遇法定休假日或其他重要情况,按国家或公司有关办法进行倒休后仍需出勤的休息日。
4.员工在加班期间从事与加班工作内容无关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加班申请流程为:
由加班申请部门事先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2)报给本部门公司分管领导,再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最终报送给公司总经理批准,确认为加班。
第四十条加班待遇
1.员工加班后可申请补休,填写《员工公出及假期申请单》(附件1)履行审批程序,不能补休的可申请发放加班工资。
2.《加班申请单》与加班考勤核对一致后,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其他假期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员工连续或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出差30天及以上的(含工程出差和技术出差),给予2天补休;
连续出差两个月及以上者(含两个月),给予4天补休。
员工返回公司后且无紧急任务的,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补休假(按累计统计补休假的须在所统计时间截止的下一个季度内休完),否则视自行放弃休假待遇。
有紧急任务不能休假的可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延期至半年内休完。
第十三章迟到、早退及其处理
第四十二条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含)内到岗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30分钟(含)内离岗视为早退。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0元。
每个考勤周期内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四章旷工及其处理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在岗的;
2.员工晚到岗或提早离岗时间超过半小时且未及时请假的;
3.每个考勤周期内,迟到及早退超过三次的;
4.各类假期已休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5.伪造请假理由,开具虚假证明,骗取假期的;
6.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后,在劳动关系处理期间擅自不上班的。
第四十四条旷工时间在2小时(含)内的,计为旷工0.5天;
大于2小时的,计为旷工1天。
第四十五条员工在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
员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将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员工年度内累计病假、事假、产假和陪产假超过20天的,则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降低其绩效奖金基数。
具体办法见公司相关绩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习、返聘、借调与劳务人员的考勤、请假或休假等事项参照本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十八条如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新颁布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按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员工公出及假期申请单
2.加班申请单
3.X公司 月份考勤报表
4.考勤检查异常情况告知单
5.X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19-
附表1:
员工公出及假期申请单
填写时间年月日
填写时间年月日
姓名
工作部门
因公外出
未考勤时间
(仅在因公外出未能正常进行考勤记录时填写)
年月日
申请假期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天
请假类别
□公假□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其他
公出、请假原因或情况说明:
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人力资源部审核
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审批
注:
申请批准后,请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附表2:
加班申请单
申请部门
加班员工
申请加班情况
加班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加班地点:
工作内容:
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加班部门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人力资源部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公司总经理批准
备注
附件3:
X公司年月份考勤报表
部门:
填报时间:
年月日
日期
12月21日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1月
1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
四
周五
六
周日
周四
例
上午
★西安
下午
★
西安
说明
正常出勤不做标示;
○;
△;
迟到、早退:
×
;
旷工:
※;
产假:
-;
婚丧假:
#;
探亲假:
⊕;
年休假▽;
倒休¤
出差:
★(标明出差地点)
备注:
如有倒休请在此注明原因,倒休原因为:
部门领导审核:
考勤员:
附件4.
考勤检查异常情况告知单编号:
公司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的考勤检查中,发现您不在工作岗位,请您收到本告知单后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以确认您的返岗时间,确保您的合理利益不受损害。
确认返岗时间后,为保障您的权利与利益,请您按以下流程办理申诉:
一、离岗理由:
因公外出□具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因私外出□具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具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以下请您部门领导填写
1、事先已知会领导□事后补充说明□其它□
2、部门领导对该员工的申诉是否认可:
认可□不认可□
3、部门领导意见部门领导签字:
三、完成以上一、二步骤后,请将此告知单交至人力资源部。
若人力资源部在三天内未收到您的有效申诉,将按旷工0.5天至1天进行考勤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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