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课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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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课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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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表
项目
分值
优秀
(100>x≥90)
良好
(90>x≥80)
中等
(80>x≥70)
及格
(70>x≥60)
不及格(x<60)
评分
参考标准
参考标准
参考标准
参考标准
参考标准
学习态度
15
学习态度认真,科学作风严谨,严格保证设计时间并按任务书中规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
学习态度比较认真,科学作风良好,能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学习态度尚好,遵守组织纪律,基本保证设计时间,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学习态度尚可,能遵守组织纪律,能按期完成任务
学习马虎,纪律涣散,工作作风不严谨,不能保证设计时间和进度
技术水平与实际能力
25
设计合理、理论分析与计算正确,实验数据准确,有很强的实际动手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文献查阅能力强、引用合理、调查调研非常合理、可信
设计合理、理论分析与计算正确,实验数据比较准确,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文献引用、调查调研比较合理、可信
设计合理,理论分析与计算基本正确,实验数据比较准确,有一定的实际动手能力,主要文献引用、调查调研比较可信
设计基本合理,理论分析与计算无大错,实验数据无大错
设计不合理,理论分析与计算有原则错误,实验数据不可靠,实际动手能力差,文献引用、调查调研有较大的问题
创新
10
有重大改进或独特见解,有一定实用价值
有较大改进或新颖的见解,实用性尚可
有一定改进或新的见解
有一定见解
观念陈旧
论文(计算书、图纸)撰写质量
50
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层次清晰,语言准确,文字流畅,完全符合规范化要求,书写工整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文;图纸非常工整、清晰
结构合理,符合逻辑,文章层次分明,语言准确,文字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书写工整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文;图纸工整、清晰
结构合理,层次较为分明,文理通顺,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书写比较工整;图纸比较工整、清晰
结构基本合理,逻辑基本清楚,文字尚通顺,勉强达到规范化要求;图纸比较工整
内容空泛,结构混乱,文字表达不清,错别字较多,达不到规范化要求;图纸不工整或不清晰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设计任务书
课程设计题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
学院
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专业
工程管理专业本科
年级
2011级
已知参数和设计成果:
1、根据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2、撰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报告。
学生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体性分析。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分配分析。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分析。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性分析。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体评价。
目前资料收集情况(含指定参考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2、《工程合同管理》(朱宏亮、成虎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土木工程合同管理》(李启明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
4、《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何佰洲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5、类似工程的施工合同
课程设计的工作计划:
1、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课程设计任务,半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体性分析,半天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分配分析,1天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分析,2天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性分析,半天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体评价,半天
任务下达日期:
2014年6月30日完成日期:
2014年7月11日
指导教师:
张巍(签名)学生:
(签名)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综合性作业要求
1、运用合同审查表(见下表)对给定的具体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性分析(参见教材P70—P72内容);
2、审查性分析的角度可以自己选择(业主角度或者承包商角度),但必须在作业中予以注明;
3、审查性分析过程中,应将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针对给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做如下分析:
a)合同整体性分析,即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具备、是否完善;b)风险分配分析,合同是如何分配特定工程的主要风险的,分配的是否合理,涉及哪些条款;c)合同条款分析(参见教材P71“合同条款的审查”的内容);d)合同目的性分析,与通用条款比较,指出给定合同哪些条款提出了个性化要求,其可能的目的是什么;e)总体评价,从总体上对给定合同的质量进行简要评价,并提出建议。
4、在完成作业提交成果时,应同时提交成果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5、每位小组成员应提交一份完整的成果(作业),并必须在成果中注明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每个小组
中每位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分工由组长负责;
6、提交成果的最后时间为2014年7月11日下午18:
00之前。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综合性作业
合同名称:
2007年山东某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组员姓名:
张媛专业:
工程管理
年级:
2011级学号:
20110614
合同审查表(承包商的角度)
编号
审查项目
合同条款编号
合同条款内容
审查说明
建议或对策
a)合同整体性分析
1.
当事人双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
本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未明确规定,各自所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缔约资格也未明确。
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双方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资格合同当事人除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
再次,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既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本合同中未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均已明确规定。
明确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补充协议
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承包范围。
4.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7年4月15日
竣工日期:
2008年9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85天
合同总日历天数计算错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合同工期都已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建议改为: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25天。
5.
质量标准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并获得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力争“鲁班奖”
合同中质量标准内容表述不准确
建议改为: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90%以上,并获得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力争“鲁班奖”。
6.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亿伍仟万元
¥150000000.00元
价款的规定符合要求
7.
合同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
缺少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签字、签章以及其他信息
补充内容: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8.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
缺省通用条款
应注明: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格式和内容。
9.
违约责任
35
合同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
争议解决
37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工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调解;
(2)调解不成的,采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产生争议时应该先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才采用其他的方式解决
建议改为: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工程中产生争议时: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请建设行政主管部调解;(3)调解不成的,采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b)风险分配分析
1.
发包人工作
8.1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本条款未规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以及完成的时间。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建议添加:
详细说明施工场地具备的施工条件要求,若未达到要求拟定相关费用的承担办法,并明确规定施工场地完成的时间。
2.
发包人工作
8.1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工地的时间、地点和供电要求
本条款未规定接至施工工地的水、电、电讯线路的完成时间。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建议改为: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X天内完成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工地的工作。
3.
发包人工作
8.1(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在施工前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到许可。
本条款未规定具体的施工现场和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建议改为: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X天内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
4.
发包人工作
8.1(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批件。
本条款未规定办理证件和批件的完成时间;批件的名称未明确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的承担未明确规定。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建议添加:
详细说明施工所需证件和批件,并明确规定完成办理的时间和费用的承担着。
5.
发包人的工作
8.1(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本条款只规定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并没有约定由于水准点的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建议修改:
因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如果该损失是由承包商自己原因生成的,发包人不负责任。
6.
承包人工作
9.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条款未规定相关费用的承担者。
使双方风险分配不明确。
建议添加:
产生的相关费用由XXX承担。
7.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本条款只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并没有规定承包人不按时提交时的情况。
增加了业主的风险。
建议添加:
当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自己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8.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或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情况。
本条款未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处理办法。
增加了承包人的风险。
建议添加:
因发包人风险造成的工期的延误,相应顺延工期。
9.
工程竣工
14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按日历天数685天),发包人奖励承包人每天10000元,奖励限额为本合同结算价款的2%。
本条款未规定因承包商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处理方法。
增加了业主的风险。
建议添加;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未获得“鲁班奖”的,发包人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予以处罚。
本条款对承包商要求较苛刻,工程质量标准仅仅是力争“鲁班奖”而不是保证获得“鲁班奖”。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建议修改:
工程质量获得“鲁班奖”,发包人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予以奖励。
11.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3
合同价款及调整
价格调整因素没有规定,导致双方价款风险分配不明确
应当明确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工程价格应适当的调整;本工程不采用外币,不考虑汇率变动
12.
合同价款与调整
25
工程量的确认
本条款未对工程量的计量确认做出规定,导致双方工程量风险分配不明确
明确工程量计量确认的程序;规定造成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赔偿处理方式。
1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条款中没有明确在主体完工后,应当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予以支付进度款。
增加了业主的风险。
建议改为:
在主体施工完成后,经工程师验收合格,承包商提交支付报表,经工程师和业主审核通过后,支付主体工程造价的70%。
1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条款中没有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的情况。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或者不按合同支付进度款的处理方法。
15.
材料设备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对于该条款中没有明确所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合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增加了承包商材料的风险。
对于所有在条款中约定的由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因其造成承包人的增值费用和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相应的费用极其合理利润,工期延误的给予相应工期延长。
16.
材料设备供应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只是规定了由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由其承担的责任,没有说明由于业主的原因(如设计更改)而导致承包商已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增加了承包商关于材料的风险
由于业主原因对材料设备规格、型号、颜色、品种等进行更改,而需承包人重新采购。
对于承包人因重新采购材料设备而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费用包括新材采购材料设备的价格、手续费,运杂费及
相关合理的招致的费用
c)合同条款分析
1.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下令开工、下令停工、复工、延期,对工期索赔提出具体建议报业主批准。
审查承包商提出的重大施工方案,并提出建议。
替业主把好风险关,提出或审批变更建议。
2.
工程师
5.1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专用条款中未作说明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向承包人发布开工令、全面的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意见;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令。
3.
工程师
5.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在专用条款中没有说明
职权如下:
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要求承包商采取加快进度,保证质量等必须的措施。
4.
项目经理
7
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能力要求
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
应规定: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只能担任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符合本工程施工管理要求的能力、经验、业绩、专业技术、经济、法律和法规知识,且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
发包人的工作
8.1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要求不完善,时间不明确
应当说明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场地平整等工作并明确规定完成的时间。
6.
发包人的工作
8.1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要求。
建议修改: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须在合同签订后X天内前接至施工现场,同时需满足施工的要求。
7.
发包人的工作
8.1(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
建议修改: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在XXXX年XX月XX日前
8.
承包人工作
9.1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专用条款中没有注明未按时提交报表的情况
建议添加:
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应该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及时报送,如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然不予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9.
承包人的工作
9.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供发包人使用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建议修改: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
承包人的工作
9.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专用条款未规定相关费用的承担者。
建议添加: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担保。
承包人应该避免发包人因此项约定引起的索赔。
11.
进度计划
10.1
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没有明确承包商不按时提交的情况
建议添加:
当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自己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12.
进度计划
10.2
工程师的确认时间
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工程师不按时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
建议添加:
工程师按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3.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
延期开工
专用条款未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延期工期的处理办法。
建议添加: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或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情况。
条款中原因表述不明确、不详细
建议修改: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5.
工程竣工
14
工程竣工
本条款未规定因承包商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责任。
建议添加;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
工程质量
15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该条及协议书中对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的标准规定不明确
建议改为:
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7.
工程质量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滨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
本条款没有说明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的由哪一方赔偿情况。
建议添加: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8.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3
合同价款及调整
没有明确合同价款的方式,也没有考虑风险因素。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方式,并规定风险范围以及合理的分配风险。
19.
合同价款与调整
25
工程量的确认
本条款未对工程量的计量确认作出规定
建议添加: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0.
合同价款与支付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本条款中没有明确在主体完工后,应当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予以支付进度款。
建议改为:
在主体施工完成后,经工程师验收合格,承包商提交支付报表,经工程师和业主审核通过后,支付主体工程造价的70%。
2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条款中没有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的情况。
建议添加: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补充协议中没有给出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在附录中给出发包人材料设备一览表,具体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详细见附表
23.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条款中没有规定发包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议添加: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4.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条款中没有规定在承包人清点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后,材料设备发生损失时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建议添加: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5.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对于该条款中没有明确所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合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所有在条款中约定的由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因其造成承包人的增值费用和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相应的费用极其合理利润,工期延误的给予相应工期延长。
26.
材料设备供应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商采用代用材料的情况。
建议添加: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7.
工程设计变更
29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对设计变更的范围没有限制。
存在的问题:
1、发包人设计变更的范围应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2、承包商难以取得进行设计变更的工程所需的货物及施工机械设备。
建议添加:
1、对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要求另行协商或另行签订合同。
2、通知发包人,说明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及施工机械设备,由发包人取消或改变原变更通知。
28.
工程设计变更
30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对工程中个别工程内容进行增减。
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的界限没有约定。
建议添加:
变更后的工程的质量要满足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使用要求。
其他实质性变更包括:
①删减任何工作②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③改变任何工作的质量和性质。
29.
工程设计变更
30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对工程中个别工程内容进行增减。
没有说明发包人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发包人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时,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处理程序。
30.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只由工程师确认。
建议修改:
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并由发包人签证后调整合同。
31.
竣工验收
32.3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指代不明,没有约定具体有哪些单位验收。
建议修改:
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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