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假设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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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假设干政策
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假设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进展假设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假设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
最近几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方法的扶持下,通过各方面一起尽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取得较快进展。
制定实施《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假设干政策》,继续完善鼓励方法,明确政策导向,关于优化产业进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进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域、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组织领导和和谐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那么和配套方法,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进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形,增强催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假设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假设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进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较,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进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进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环境,提高产业进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阻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保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具体方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线路宽小于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线路宽小于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时间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方法予以妥帖解决。
具体方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入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对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计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方法由进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方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照产业技术进步情形实行动态调整。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稳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
鼓舞软件企业增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舞、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增强产业资源整合。
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域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址各级人民政府要踊跃支持引导,避免设置各类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
有条件的地址政府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要紧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进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踊跃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址政府成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记录制度,踊跃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踊跃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类形式的贷款担保效劳。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效劳,踊跃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尽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冲破,加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行应用。
牢牢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和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
科技部、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
鼓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成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增进产业链协同进展。
(十八)鼓舞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判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增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入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能够向海关申请按临时进境货物监管,其入口税收依照现行法规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早预约报检效劳,海关依照企业要求提供提早预约通关效劳。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品级较高的企业签定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依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那么,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成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效劳出口。
大力进展国际效劳外包业务。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域成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方法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制造条件。
五、人材政策
(二十二)加速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鼓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治理人员的踊跃性和制造性。
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奉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材给予重奖。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材,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
增强人材市场治理,踊跃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材提供效劳。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进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打算和教学方式,尽力培育国际化、复合型、有效性人材。
增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催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舞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成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能够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
支持成立校企结合的人材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育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材。
(二十五)依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材的有关要求,加速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材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
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材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打算,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材国际培训基地,踊跃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舞软件企业进行高作权记录。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进展知识产权效劳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爱惜制度,依法冲击各类侵权行为。
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高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爱惜力度,踊跃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爱惜技术,有效爱惜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探讨成立长效机制。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运算机(大型运算机、效劳器、微型运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需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运算机上市销售。
全面落实政府机关利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方法,将软件购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增强对软件资产的治理。
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踊跃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
鼓舞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效劳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置工作中的一样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效劳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成立和完善相应的平安审查和保密治理规定。
鼓舞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效劳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效劳。
(三十)进一步标准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增强反垄断工作,依法冲击各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合法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造良好的产业进展环境。
加速制订相关技术和效劳标准,增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爱惜制度,增进软件和信息效劳网络化进展。
慢慢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行符合平安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都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进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说明。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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