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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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界定及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只有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享受学院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项目的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二)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各系成立评议认定工作组。
班级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公示,征求本班学生的意见,无异议后报所在系审核,各系将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学生处备案。
学生处、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须对班级评议小组评定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班级辅导员、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学生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我院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
(一)特殊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正常学习、生活经费完全无来源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
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因年老体弱等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城市低保家庭等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的资金,仍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电脑(特殊专业除外);购买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3.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与要求
(一)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评议小组
1)审核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对该生的亲友、同学进行必要的访问调查,了解该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3)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顺序,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评议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将本系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系范围内公示。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评议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院和系每学年将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如有显著变化,须及时告知学院,以便学院及时做出调整。
五、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特设立国家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学生完成学业。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均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智育成绩名列班级第一,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当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
(三)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学院国家奖学金学生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全体院领导参加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对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九条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各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五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辅导员根据系分配的推荐名额数、学生的申请、学生成绩以及平时表现,召开班会通知相关评选事宜(要求班级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班级总数的五分之四),并主持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学生申请材料和班级评议会记录报所在系。
第十三条系负责人召开本系评审工作会议,进行综合平衡,按等额审核确定学生推荐名单后,组织被推荐学生统一填写《合肥信息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并将学生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初审名单(纸质稿、电子稿)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汇总后的名单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十五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将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实到实处,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在班级排名前10名;
(五)综合素质高,在班级测评中排名前三分之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是贫困生库内的学生。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当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
(三)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全体领导参加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九条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各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五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班级根据系分配的推荐名额数、学生的申请、学生成绩以及平时表现,由辅导员召开班会通知相关评选事宜(要求班级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班级总数的五分之四),并主持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评选无异议以后,辅导员将推荐学生申请材料和班级评议会记录报所在系。
第十三条系召开本系评审工作组会议,进行综合平衡,按等额审核确定学生推荐名单后,组织被推荐学生统一填写《合肥信息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并将学生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初审名单(纸质稿、电子稿)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汇总后的名单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内公示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省教育厅。
第六章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助学生(按10个月发放)。
学院将根据要求建立学生资助档案。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目标明确。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具体资助标准可分为三档:
凡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档次确定为“特殊困难”获资助者,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档次确定为“困难”获资助者,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档次确定为“一般困难”获资助者,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评选工作全院同步进行,根据国家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有关文件精神,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生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兼顾各系在校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按统一评审程序和要求进行评选。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全体领导参加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对国家助学金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八条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各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条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五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
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各系推荐。
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系师生公示。
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将候选人认定意见连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候选人认定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上报学院。
第十四条学院审批。
学院领导集体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材料和审定意见进行复审,将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学院上报。
学院将审批意见和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评选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在同一学年中,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处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期综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助学金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
要做好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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