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准登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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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流程框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淮安市质监局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五台以内)
30个工作日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淮安市安监局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注: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应当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应当符合以上1—4项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淮安市城管局承诺时限:
是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1、《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项;
5、《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55号)第七条。
1、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住建部门核准的施工原图和施工场地验收合格证明;
4、与城管部门、街道办签订的环境卫生责任状;
5、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接收证明及核准批文;
6、运输方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交警和城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密闭运输证明,安装行驶记录仪证明。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设置标牌、标识,
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江苏省实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细则》第三十条;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5、《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13]170号)第十二条。
1、填写市城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广告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集体机构代码证;
3、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4、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方案;
5、户外广告白天、夜间效果图、立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6、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7、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挖掘、占用市政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的,需提交获得规划许可和挖掘、占用审批的相关证明资料;
8、相关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淮安市地震局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申请表(三份);
2、市发改委立项批文。
市权范围内政府投资事项审批
淮安市发改委承诺时限: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64号);
3、《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第6号);
6、《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
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申请立项的请示,并由其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项目法人证书;
3、项目建议书文本;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
5、主管部门审核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可研的请示,并由其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5、财政部门资金落实证明;
6、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及评估论证意见;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
9、根据项目情况,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请示,并由其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及盖章;
2、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以及评估审查意见;
3、根据项目情况,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审批部门需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市权范围内企业投资事项核准
(含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事项核准)许可
淮安市发改委承诺时限: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第三条、第四条。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评估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7、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如项目安全评价审查意见、防洪评价审查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地形图、区位图、总平面图等)。
外商投资项目另需: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3、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本省或跨省)许可
淮安市公安局承诺时限:
本省1个工作日、跨省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公安部77号令《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3、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
4、运输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5、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结论报告;
6、驾驶人和押运人的身份证、上岗资格证;
7、购买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淮安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承诺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由原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3、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
4、消防设计文件;
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项目批文、规划意见、红线图等。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见证检验报告;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7、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意见书(内装修、改造工程还需提供原土建验收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9、消防产品登记表;
10、消防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外墙保温材料工序质量报验单、外墙保温施工记录、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钢结构防火涂料、自动消防炮系统等验收测试记录等;
1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须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前确保单位有2名以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事项选址、建设用地规划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淮安市规划局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选址意见书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
1、申请表;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3、意向性选址位置的1:
1000或1:
500、1:
2000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现势地形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表、申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1:
500或1:
1000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现势地形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并提交经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6、建设用地依法可以改变性质的、名称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复印件;
7、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特殊原因需补办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8、工业项目及需环评的建设项目拟用地,提供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意见;
9、拟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的用地协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批准的总平和单体方案;
6、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电子DWG文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范围的土地审批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承诺时限: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
3、项目批文;
4、受让方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勘测定界报告书;
6、土地估价报告书;
7、企业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项目平面图;
9、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10、协议出让方案及出让方案批复材料;
11、谈判记录、《协议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公示材料;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涉及农转用、征用的,应有省厅批复;
14、使用城区存量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与供地范围内被拆迁单位拆迁补偿协议;
15、地籍部门出具的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状况;
16、有关部门出具的是否储备土地的证明材料;
17、其他有关材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5、企业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平面图;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9、出让金票据(复印件);
10、交易服务费票据(复印件);
11、如果出让金不是缴在市国土局的,还需要提供出让业务费票据(复印件);
12、工业用地还需要提供环评报告或其他环评资料;
13、土地交接书;
14、其他有关材料。
划拨方式供地:
4、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平面图;
8、涉及农转用、征用的,应有省厅批复;
9、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与红线范围内被拆迁单位拆迁补偿协议;
10、地籍部门出具的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状况材料;
11、有关部门出具的是否储备土地的证明材料;
12、利用处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13、土地预审材料;
采矿权审批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款、第五条;
2、《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
2.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一式四份);
矿区范围图比例尺∶矿区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大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1∶1000;
3.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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