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复旦姚军概述1诉讼的基本含义诉讼诉讼.docx
- 文档编号:5396634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36.42KB
诉讼法复旦姚军概述1诉讼的基本含义诉讼诉讼.docx
《诉讼法复旦姚军概述1诉讼的基本含义诉讼诉讼.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法复旦姚军概述1诉讼的基本含义诉讼诉讼.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诉讼法复旦姚军概述1诉讼的基本含义诉讼诉讼
第五讲诉讼法
复旦姚军
一、概述
1、诉讼的基本含义
诉---
讼---
诉讼——
2、(与仲裁等其他救济途径相比)诉讼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须由控方(或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案件只能由法院审判解决(争端或支持该诉讼请求);
(2)起诉(或提出申请)的依据为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直接规定,而无需当事人间的约定(仲裁协议);
(3)受案实行诉讼管辖制和回避(当事人不可积极选人)制;
(4)审判实行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裁判还可提请再审。
3、诉讼的种类,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
(3)刑事诉讼。
4、民事诉讼(civilaction)
(1)功能(function,纠错、确权)。
(2)管辖(jurisdiction,法院),我国的几种常见管辖制度:
●被告所在地(defendant’sdomicile,户籍、居住);
●原告所在地(plaintiff’sdomicile,对被告不在境内、下落不明或被羁押的有关身份事项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
●侵权行为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重大涉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和最高法院确定的,由中级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当事人的种类,主要包括:
★原告(plaintiff)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的一方当事人,可为被侵权(即受害)人、确权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该方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
★被告(defendant)
☆被告——指为原告指控所指向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为侵权(即加害)人或责任人。
☆该方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指在已开始的诉讼中,对该案所指向的标的(物)具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或者虽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的种类,包括:
◆根据能否在诉讼中提出独立于原、被告的请求权,可被分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其在诉讼中是否主动提出用以指向其他当事人的请求权,可被分为:
◇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statusofanaction):
★基本对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除外),详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原、被告地位可(通过反诉而)变换。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决定起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
◆对审判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员申请回避;
◆举证(提供书证、物怔、传唤证人、申请或重新申请鉴定或勘查)与质证;
◆陈述、辩论、最后陈述;
◆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或自行和解;
◆申请诉讼或诉前保全;
◆查阅、(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补正庭审记录;
◆提起上诉;
◆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或申请申诉。
☆原告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
◆依传到位(撤诉);
◆遵守法庭秩序;
◆依法(法定条件、限度和程序)行使权利;
◆不实施伪证行为;
◆自觉履行已生效裁判及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告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部分或全部)承认、反驳或提起反诉;
◆委托代理人;
◆对审判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员申请回避;
◆举证(提供书证、物怔、传唤证人、申请或重新申请鉴定或勘查)与质证;
◆陈述、辩论、最后陈述;
◆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或自行和解;
◆(对其所提起的反诉)申请诉讼保全;
◆查阅、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补正庭审记录;
◆提起上诉;
◆申请强制执行;
◆提起或申请申诉。
○★
☆被告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
◆依传到位(可缺席判决);
◆遵守法庭秩序;
◆依法(法定条件、限度和程序)行使权利;
◆不实施伪证行为;
◆自觉履行已生效裁判及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4)起诉
●起诉,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明确的被告;
○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依据;
○属受诉法院管辖;
○未过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Limitationofcivilaction)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若怠于行使其实体权利到法定程序期限届满,其获得公力救济(司法保护)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指民法上统一规定适用于法律无另特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我国民法,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法或单行法律特定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法律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依我国法律,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依《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所买进的拍卖商品存有瑕疵的(《拍卖法》61-3)。
▲法律关于其他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含身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期间为3年;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提起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期间为5年,等等。
(5)诉讼证据及举证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classificationofcivilevidences):
○书证(documentaryevidence);
○物证(materialevidence);
○证人证言(testimonyofwitnesses);
○当事人陈述(statementsofparties);
○视听材料(audio-visualmaterial);
○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
○鉴定意见(expertconclusions,and);
○勘查笔录(recordsofinspection)。
○测谎问题:
●举证(puttotheproof)
○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
★一般:
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
举证责任倒置(不可抗力、过错责任推定、无过错等责任)。
○过错责任推定归责原则
★一般含义:
☆其性质上,亦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非我国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只是在适用上作特殊规定(而不同于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适用情形和抗辩理由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意味着:
☆以主观上存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要件和前提;
☆加害人(责任人)能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或系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行为所致,或自己的行为与该致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可免责(exemptedfromliability);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evidentialburdenofaccused),若加害人无法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或非自己行为所致或系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行为所致,(依法)则推定加害人存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地面人工陷阱(公共场所、道路上的坑道、地下设施或窨井)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91条);
◆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或从建筑物上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85、87条);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88条);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90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78-84条);
◆自己的产品被控与获权专利产品相同的;
◆共同侵权或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者或难以确定责任份额的(《侵权责任法》第10-12条);
◆致人损害的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推定其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的;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其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承担此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
◆乘客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损伤的;
◆劳资纷争(开除、除名、辞退、减薪、计龄等),等等。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一般含义:
☆它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即使某责任人(加害人)对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加害行为或事件不存有过错(即已恪尽职责),但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适用情形、抗辩理由和责任分配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意味着:
☆不以责任人存有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构成要件(即无过错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方主张权利时只要就损害事实与加害人(injurer,行为人)的行为存有因果关系举证即可;
☆加害人(责任人)只有证明该致害结果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或战争所致或者自己的行为与该致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方可免责;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加害人(责任人)证明自己已恪尽职责(perfect/duedeligence)或该致害结果完全系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的可作为适当减轻(reduce)自己责任的抗辩理由;
☆责任范围(limitationofliability)一般根据受害人方的受害程度(injuryextent)确定,法律确定最高限额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77条);
☆它只适用于法律特定的情形。
★适用情形(依我国民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雇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产品质量瑕疵致人损害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及提供者的,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42-2);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得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43-1)。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69-73条):
◆这里的高度危险作业包括:
◇高空、高压、高速以及从事民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品或地下挖掘活动的行业。
◆例外情形: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6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一般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
◆例外情形: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侵权责任法》第67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68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行驶中致行人或非机动车驾乘者损伤或利益损害的,等等。
○无需举证情形(thefollowingcircumstancesshallnotbeproved):
★众所周知的事实;
★依法或已知的事实所推定出的事实;
★已为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所确认的事实;
★依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导出的事实;
★诉讼中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原则:
★主张待证;
★孤证不为证(上述⑦除外);
★查证属实(含质证);
★证明效力强弱权衡。
○证明效力的顺序(theorderforproofefficiency):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职权所作的文书;
★物证、档案、鉴定、勘查或经公证、登记所确认的书证;
★原始证据的效力高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效力高于间接证据;
★与被证明事实的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
(6)一审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hearingscope)
●一般原则:
依诉请——及即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处理结果)的范围一般不会超出当事人诉请的范围。
●该诉请具体体现为:
○原告本诉的诉请;
○被告反诉的诉请;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请。
●对策:
提出的诉请要:
○穷尽;
○适当,必要时要分段。
●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涉及当事人生存权的;
○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
○涉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老年人利益受损的。
(7)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
●财产保全,包括: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其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采取保护性临时措施以使之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于起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须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若不在起诉前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届时不能或难以执行裁判);
☆利害关系人须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的财产应与本案有关;
☆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保全的实施及其后义务
☆法院义务:
◆接受申请后,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已被查封或冻结,不得重复查封或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应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起诉;
◆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有权且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又称讼中保全,是指案件受理后,受案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与本案诉讼标的物或有关的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使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特点:
☆受案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该案;
☆(只能)由受案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依照职权而为之;
☆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若不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届时不能或难以执行裁判);
☆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或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案件;
☆被保全财产须是本案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
★诉讼保全的实施及其后义务:
(除15日内起诉外)基本同诉前保全,略。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指法院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前,先行裁定对方当事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的特殊诉讼制度。
○先予执行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肯定;
★只存在单向给付义务;
★权利行使具有紧迫性,否则会严重影响权利人方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如肥、种等);
★须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驳回),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为之;
★被执行人须有履行能力。
○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购买种子、农药或化肥款等)。
(8)调解、和解(consultationormediation)问题
●总体原则:
可(且尽量)。
●调解问题
○调解
★调解——指纠纷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劝导和主持下,对纠纷的处理结果达成一致予以解决的活动。
★前提:
合法、自愿。
○调解的种类,又可被分为:
★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指案件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互谅互让、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达成一致解决纷争的活动。
☆特点:
◆系诉讼结案活动;
◆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
◆须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一般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若双方均已有调解结案意愿的,也可不受诉讼程序规定的限制。
☆适用:
◆能够通过调解解决该案件的,尽量适用;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可适用;
◆凡符合下列的,属消极适用情形:
◇适用(选民资格、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无主财产)特别程序的案件;
◇适用(支付令)督促程序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适用破产偿债程序的案;
◇婚姻关系案件(但解决方案可适用);
◇其他身份关系案件;
◇不能适用调解的其他案件。
☆调解书的地位:
◆系诉讼结案的法律文件,具有拘束达成该协议(即签收该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该各方当事人均应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自当事人签收时(立即)生效;
◆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不可上诉,但(有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法的)可申诉(申请再审);
◆诉讼费由双方(等额或不等额)分担。
★非讼调解
☆含义:
即纠纷当事人在法庭以外的第三方的斡旋和主持下,达成一致解决纷争的活动。
☆种类,主要可分为: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指由基层调解组织的劝导和主持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特性:
▲这里的“基层调解组织”是指各乡、镇或街道依法设立的司法所及其指导下的各村(居)委会内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系非讼调解,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可)强制执行性(具有债权内容且经公证确认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除外),但可通过起诉支持要求对方履行该调解协议;
▲非起诉前置程序;
▲适格的调解协议具有不可推翻(胜诉)性:
△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但具有可撤销事由情形的,可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之)。
▲可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得自调解协议生效(即达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此类调解须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和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权利的行使。
◆其他调解,主要包括:
◇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
◇消保委主持的调解;
◇政府职能机关(构)主持的调解(如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等);
◇其他组织(如工会、律师等)主持的调解。
●和解问题
○和解——指纠纷双(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解决争议的活动。
○诉讼中的和解,包括:
★(狭义的)诉讼中的和解
☆(狭义的)诉讼中的和解——又称庭外和解,指诉讼当事人在庭外(即非法庭主持下),自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的活动。
☆特点,主要体现为:
◆自行协商、达成一致;
◆法庭未参与,或者虽经审判人员指导但不归入诉讼成果;
◆达成协议后,原告可申请撤诉(返还一半诉讼费);
◆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届时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重新起诉(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执行中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指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就执行已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达成(部分)谅解,按该谅解内容履行义务最终了结该案的活动。
☆特点:
◆系执行阶段的和解,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
◆具有变更已生效的原裁判(或调解书)的效力;
◆执行法院不出具此文书;
◆按此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的,由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未按此和解内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执行法院(解除(中止状态)恢复执行。
(9)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compulsorymeasures):
●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含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受案法院依法对妨碍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过程性的制裁手段。
○特点:
★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
★一般系过程性措施,而非终结性(制裁)方法;
★其目的在于排除行为人(威胁或收买证人,转移、隐匿财产,违反法庭规则等)对诉讼程序的妨碍行为,保障诉讼(含执行)程序能顺利进行,使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
○适用对象:
妨害诉讼程序者而无论是否是当事人。
○适用的行为,主要包括:
★经合法传唤,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被告);
★采用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漫骂、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加人,或对之进行打击报复的;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负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拒绝或法院调查取证的;
☆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机构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而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而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其他拒绝现在执行的。
●强制方式:
○拘传
★拘传——指法院依法必须到庭、经2次合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诉讼法 复旦 概述 诉讼 基本 含义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