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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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教材及参考书,教材:
1.王兵.知识产权基础教程(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3,第1版参考书: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1月,第3版2.田力普.影响中国的100个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04.第1版,主要内容,第一章知识产权导论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宿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五章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第六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七章知识产权利用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九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章知识产权导论,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特性第三节知识产权法概述第四节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第五节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客体三、知识产权的类型化,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引论
(二)知识产权的缘起及历史演进(三)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基本范畴,
(二)知识产权的缘起及历史演进,知识产权起源于中世纪后期封建社会的“特权”,其后通过向垄断权的演变,发展到今天的知识产权。
特权:
为鼓励发明创造,封建君主及王室成员以特许的形式授予工匠或商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某些产品和工艺的“特权”;封建君主及王室成员、国家或由其代理人以特许令的方式授予印刷商或新技术的引进者、发明者对某些书籍或技术的专有权利。
如:
伽利略发明水泵。
19世纪,知识产权才作为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被使用。
知识产权对我国来说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IP)的翻译,在台湾地区被翻译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学说现已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基本范畴,不同行业不同理解:
财会人员: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形式,除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外,无形资产还包括信誉、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软资产)可能远高于“硬资产”(现金、厂房、设备)。
企业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是通过确认并获取新知识的方式,将人力资本转化成价值的一种管理工具。
知识产权属于创新资本,和人力资本、流程资本、关系资本共同构成智力成本。
科技界: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紧密联系。
科技创新需要巨大的智力投入和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式对科技创新主体上述投入的一种保护和回报。
法律界:
知识产权是指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智力活动产生的法定权利。
总结:
知识产权可定义为智力活动在工业(产业)、科学、文化和艺术领域所产生的合法权利。
或符合一定标准,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自动产生的,在一段时间内享有独占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的智力创造成果。
本书: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技和文艺领域的智力创新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投资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该权利一种是基于人的智力投入所产生的;另一种是对基于资金投入说产生的。
前者如对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等“投智”成果依法产生的智力成果权;后者如对商标和数据库等“投资”成果依法产生的工商业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智力成果说
(二)知识产品说(三)信息说,
(一)智力成果说,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是不受任何有体物限制,但需要借助一定的有体物加以体现的人类“智慧”的结晶。
弊端:
未能很好地囊括商标。
商标选择、设计虽可能涉及一定的智力活动,但是其标志功能却与这种创作无必然联系。
(二)知识产品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问题在于“知识产权”本身在我国颇受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商标权与“知识”的不同。
(三)信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是与信息有关的财产,这种信息能够同时包含在全球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的有形物中。
这些财产并非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含的信息。
日本学者中山信弘:
知识财产的客体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
本书基本认同信息说,这种信息不是物理学中概念。
三、知识产权的类型化,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与广播;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它商业标志;反不正当竞争;一切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拓扑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至第97条,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它科技成果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了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上述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有两类,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如著作权、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特性,一、私权性属于民事权利,本身是一种私权。
二、客体的无体性不是以诸如土地、空气、野生动物的形式存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与载体相分离。
三、独占性四、时空上的有限性时限性、属地性。
五、法定性六、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统一性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持有人能通过知识产权的行使来享受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
七、非稳定性有体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保护范围是确定的。
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要困难很多。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成,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广义的知识产权法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在那个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范。
本书以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为主。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成,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和规章(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四节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一、专利制度的功能二、著作权制度的功能三、商标制度的功能四、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一、专利制度的功能,
(一)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的功能
(二)导向功能通过公布的专利文献实现,科研人员节省时间、资金和人力。
(三)促进技术转移(四)吸引外资(五)鼓励信息公开,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二、著作权制度的功能,
(一)保护和开发国内的智力资源,促进国际间的科学文化交流
(二)协调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三)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三、商标制度的功能,
(一)保护商标专有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
(一)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五节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旧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第一部专利法:
1898年清朝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第一部商标法:
1904年清朝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一部版权法:
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
新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较晚,但是发展很快。
改革开放之后的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修订);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2年修订);1990年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86年4月12日审议全国通过的民法通法还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1474年3月19日:
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保护法,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
保护发明创造的原则;专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原则。
该法反映出知识产权法的初始状态。
1624年:
英国的垄断法(专卖条例)全面的规定了专利保护主体、客体取得的条件,保护期限,宣告专利无效的条件,确立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内容。
1709年:
英国颁布并实施了保护作者权益的安娜女王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1789年:
美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要保护知识产权。
次年颁布了国内第一部知识产权法。
1803年:
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
1890年:
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此后的一百年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际上只是利用国内法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它的基础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对国内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已经无法解决国际间商品流转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本国应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外国持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国对知识产权本国持有人的利益的侵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到1993年月为止,有107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
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的每一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依据国内法已经或将要给予基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
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是个月。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
它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公约。
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未作任何保留。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五项基本原则:
作者权利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最低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实质性的基本内容:
受保护的作品的类型、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的对象、公约规定不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权利内容、著作权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保护的溯及力。
世界版权公约:
它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保护著作权的公约。
它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作过一次修订。
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我国1989年10月加入。
协议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专利合作公约(简称)。
1977年6月签署,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它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签订的专门条约之一,也是专利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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