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现场检查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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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现场检查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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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现场检查标准新
湛江市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现场检查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
备注
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2.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3.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投标或承接工程。
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5.
被广东省交通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的。
6.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7.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9.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或以其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10.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11.
虚假投诉举报。
1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13.
无故放弃投标或因投标人原因废标而导致该标段或该次招标流标。
14.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15.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16.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7.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18.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19.
无故不参加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0.
有明显差错导致废标,包括如下行为:
投标书未签字、盖章;修改了“投标书附录表”数据,如工期的要求;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
21.
将中标合同转让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2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23.
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24.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25.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26.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7.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28.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29.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0.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31.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32.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投标承诺资格更换。
33.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技术负责人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34.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投标承诺资格更换。
35.
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36.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37.
主要施工机械、测量、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38.
有关人员、特殊岗位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39.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40.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41.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
42.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43.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44.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45.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6.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47.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48.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49.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50.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51.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52.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53.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54.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55.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56.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57.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58.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不醒目。
59.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不真实。
60.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超越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61.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62.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63.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4.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6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66.
未按要求建设标准化工地;未按要求建设预制场地、拌和场地、施工堆料场、施工便道。
67.
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未按规定执行,自检频率不符合要求。
68.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69.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70.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71.
虚假计量。
72.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73.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74.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75.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76.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77.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78.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安全员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
79.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80.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81.
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8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3.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84.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85.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86.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7.
危险品存放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88.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89.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0.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91.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93.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94.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95.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96.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7.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98.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99.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100.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1.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102.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103.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104.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105.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6.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07.
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平安工地”自评活动(施工项目合同段要求每月均进行自评)
108.
项目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效果(监理、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日常管理情况酌情扣分)
109.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110.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111.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112.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113.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114.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115.
乱占土地、草场。
116.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117.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118.
违反廉政合同要求。
119.
对各级单位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
120.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121.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122.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123.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每次扣5分;因施工方原因发生民工向建设单位讨要拖欠工资的每次扣3分;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发生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的每次扣5分。
124.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125.
被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26.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27.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28.
由于从业单位主要责任,已建成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被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通报的。
129.
信用评价期内,所承建广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段,因质量问题该合同段工程质量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为合格的。
130.
发生其他不良或违规行为,被省内建设单位、市质监站通报的每次扣1分;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质监机构通报的每次扣3分。
131.
信用评价期内,在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中,受到批评的施工单位。
132.
在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中,连续两次(年)排名在后3位的施工单位。
133.
获得省内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报表彰。
134.
获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135.
获得省部级通报表彰。
136.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抢险救灾。
137.
参加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抢险救灾组织的抢险救灾。
138.
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抢险救灾。
139.
信用评价期内,在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中,受到表彰的施工单位。
140.
在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中,连续两次(年)排名在前5位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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