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稿同名18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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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稿同名18111
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2011稿)(同名1811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
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统筹管理,区域协作,信息共享,服务均等,双向考核”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协同与互动,业务监管与考核等制度,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工作流融入信息流,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内“一盘棋”(以下简称“一盘棋”)长效机制。
第三条建立基层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信息共采共享机制,统一采集,分别使用;与房产部门共同开展出租屋和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同管理,全面推行“以房管人”和“以从业地管人”相结合的制度,居住地和从业地要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综合治理部门流动人口信息实时通报制度,全面推行人口计生信息实时通报系统,形成部门信息实时互通、管理快速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的服务管理对象为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重点是成年育龄人员(18-49岁的女性和18岁以上的男性)。
其中:
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人口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内“一盘棋”过程中,规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综合治理部门服务管理行为。
第二章服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是统筹全省“一盘棋”工作,监控和指导“一盘棋”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督办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主要依据,考核评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履职情况;分析全省人口流动状况、规律和趋势,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市(州)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市内“一盘棋”工作;协调落实市内跨县流动人口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对县、乡两级工作进行监控和督查,及时纠正县、乡两级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所辖县(市、区)“一盘棋”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县内“一盘棋”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利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客户端软件提供的引导信息,及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基层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辖区单位“一盘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现居地按照“属地管理”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做好流入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育龄群众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为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证》,为政策外妊娠的育龄妇女提供终止妊娠服务,配合户籍地征收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负责采集、录入流入人口定位信息和服务管理变更信息,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地进行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
第十条户籍地应当为拟流出的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现居地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证》;为成年育龄流出人口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负责流出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变更,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现居住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三章信息分类
第十一条根据信息的状态和信息采集责任的划分,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流动人口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流出人口流向信息、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服务管理变动信息四类:
①基础信息:
包括纳入本地全员人口管理的所有人口的基本信息,其中家庭成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还包括其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法定奖励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②流出人口流向信息:
包括流出人口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流出日期、流向地址、联系电话、返回时间、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出、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项目。
流向地址要精确到村(居)委会。
③流入人口定位信息:
包括流入人口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从业处所、流入时间、离开时间、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入、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项目。
户籍地址要精确到村(居)委会。
④服务管理变动信息:
指成年流动育龄人员发生变动的下列服务管理信息:
怀孕、生育、避孕节育(落实补救措施或变更措施)、孕环情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生育证》发放、《婚育证明》办理以及婚姻状况变动等。
第十二条根据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特征,结合其自身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分三类进行管理服务:
A类对象:
政策外怀孕对象;政策外生育对象;应落实措施未落实措施的对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征收的对象;应参加孕检但连续6个月未参加孕检的对象;
B类对象:
政策内怀孕、政策内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类型变更、进行了孕环情检查等对象;
C类对象:
已落实绝育措施,且期内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没有发生变更的对象。
管理服务对象符合两个以上分类条件的,按照分类唯一性原则,列入靠前类别。
第十三条在信息交换过程中,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的紧急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和紧急信息。
一般信息指流动人口离开、返回的信息、有详细地址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此类信息接收方应当通过信息引导单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实。
重要信息包括政策内怀孕、生育、避孕节育、孕环情检查和代建档信息等。
现居地提交的重要信息户籍地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核实与反馈,信息系统将户籍地确认的信息写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户籍地提交的重要信息作为现居地工作引导信息。
紧急信息指疑似政策外怀孕、疑似“两非”行为和疑似行政侵权的信息,户籍地或现居地在收到信息8小时内核实和反馈,协同处理。
人口计生实时通系统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疑似政策外怀孕、疑似“两非”行为信息分别发送给户籍地和现居地,户籍地和现居地应在8小时内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信息采录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根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报告单等统计报表的通知》(湘人口办函〔2009〕38号)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46号)的要求,负责采集流出(入)人口信息,按月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乡(镇、街道)负责信息核实和录入,在每月8日前录入客户端,遇到超过5天的长假,上报截止时间顺延5天。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社区直接录入。
对于跨省流出(入)育龄妇女,应当通过客户端软件向流入(出)省发送协查信息。
第十五条流出人口信息采集。
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内,户籍地应采集其流向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不确认或者作废后,户籍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第十六条流入人口信息采集。
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内,现居住地应采集其定位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
对不在本村(居)委会(社区)居住,但在本地固定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应当采集定位信息。
对外省流入人口,应采集其详细信息,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
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不确认或者作废后,现居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第十七条流入人口信息录入流程。
录入省内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时,应通过身份证或姓名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匹配该对象是否建档,匹配成功后直接调用流出地的基础信息。
匹配不到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提供的公民信息系统接口查询该对象的户籍信息,查询得到的,户籍地址应与公民信息系统查询的户籍地址一致。
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民信息系统均查找不到的,现居住地应重新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对经核查采集信息无误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集其详细信息,完成代建档。
第十八条信息双向核查。
⑴户籍地核查。
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
现居地提交的离开信息,户籍地经核实返回的,应及时登记“返回”;离开原来的居住地去了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
现居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应采集并上报该对象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后,按规定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员(信息员)向流入地反馈有关情况。
⑵现居地核查。
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现居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⑶现居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变更信息采集。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计生专干应填写《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户籍地核实并确认后写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户籍地发现而现居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第五章协同服务
第二十条避孕节育服务。
户籍地乡(镇、街道)应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夫妇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现居住地应指导应落实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入对象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登记上报服务管理变动信息。
对于现居地落实的避孕节育措施,户籍地应当进行核实,对核实属实的应当在客户端软件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婚育证明》办理与查验服务。
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证号、按照统一式样打印。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在履行查验《婚育证明》职责时,通过查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的,可不查验其纸质《婚育证明》;查询不到的,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
已在户籍地建卡管理的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人员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可由本人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现居住地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信息,户籍地确认后委托现居住地打印纸质的《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外省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未持证的,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
《一孩生育证》办理服务。
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为拟流出的有生育意愿并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妇办理《一孩生育证》。
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提出办理《一孩生育证》申请的,现居住地应于当日内将申请信息提交信息系统,户籍地在收到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该夫妇公民身份、婚姻和生养情况,对符合生育一孩法定条件的,委托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现居住地在接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对符合生育一孩法定条件的,为发证对象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一孩法定条件的,书面向对象说明原因。
外省居民流入本省要求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男方应当年满22周岁,女方应当年满20周岁,持有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无存活子女;夫妻填写《一孩生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现居地村(居)委会核实婚育状况并签署意见,乡(镇、街道)将《申请表》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给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请户籍地审核并签署意见;现居地根据户籍地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发放《一孩生育证》。
对不予发放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及时通过客户端软件将《一孩生育证》发放情况通报给户籍地。
第二十三条孕(环)情检查服务。
现居住地应组织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环)情检查,落实绝育手术的对象在落实措施1年内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绝育措施1年后没有复孕史的,可不进行孕检;其余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6个月做1次孕(环)情检查。
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在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户籍地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调阅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的孕检情况,不得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户籍地对应参加孕(环)情检查对象中连续6个月以上未参加孕检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要及时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传真《湖南省育龄妇女孕环检委托函》(见附件3),现居地收到《委托函》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对象参加孕环检并通过客户端提交信息,户籍地对现居地提交的孕环情检查信息要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的信息在客户端予以确认。
省里对于跨省和跨市的流入人口落实节育措施和孕环情检查给流入地补贴技术服务工作经费。
经户籍地确认的跨市或外省流入人口的落实措施和孕环情检查信息,作为省里补贴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维权服务。
现居住地发现户籍地疑似行政侵权行为,如要求育龄妇女返乡孕环情检查、收取押金和保证金、乱罚款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可以提交紧急信息,户籍地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计生办责任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应按照紧急信息处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
户籍地发现现居住地疑似行政侵权行为的,也要可以提交紧急信息,现居住地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章互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策外怀孕管理。
⑴政策外怀孕信息提交与互动。
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疑似政策外怀孕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客户端提交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户籍地有关人员。
户籍地相关人员收到平台信息或短信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8小时内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
⑵补救措施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确定为政策外怀孕的,应由现居住地就地落实补救措施的,户籍地应在24小时之内向现居住地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湖南省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委托函》(见附件4),经过协商,户籍地可以派人现场协助;特殊情况下,如对象本人要求、对象身体原因、两地相距很近等,户籍地可将对象接回落实补救措施。
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湖南省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对象接回三联单》(见附件5)上签字,现居住地予以配合。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落实补救措施按照谁落实谁上报的原则将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提交信息平台。
⑶对政策外妊娠27周以上、有手术禁忌症,不宜落实补救措施的,由符合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经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协商后,按规定征收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保证金。
⑷禁止现居住地违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禁止户籍地接回政策外怀孕对象后放纵其违法生育。
落实补救措施后,应适时指导并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两非”行为查处。
现居住地对持有效《生育证》且已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责任人进行孕情跟踪管理。
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原因的妊娠消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立即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4小时内将此信息作为疑似“两非”信息录入客户端,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都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共同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抚养费征收
⒈征收主体。
户籍地或现居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可作为征收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通过前置协商确定一方为征收主体,另一方配合。
跨省婚嫁且女方户口未迁移的,以婚入地为户籍地,通常以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婚后常住女方的,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
泛珠三角区域跨省流动的,征收主体按照泛珠区域协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⑵征收金额。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
对流入半年以上的违法生育对象,实际收入无法核实的,应以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生育年度上一个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裁定,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裁定。
协商内容如下:
①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收入;
②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③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
④双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
⑤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出生上报责任规定如下:
①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发现的生育,双方均有上报信息的义务;
②跨省流出的流动人口出生,由户籍地负责上报;
③生育后流入的,现居住地有上报信息的义务。
④双方漏报、错报、虚报、挪报流动人口出生的,一旦查实,追究漏报、错报、虚报、挪报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流动人口出生统计责任规定如下:
方案一:
①流入本省现居地半年以上,且在现居地怀孕或生育的,由现居地负责统计;离开户籍地后在任何一个流入地居住时间均不足半年的,由户籍地负责统计;
②跨省流出的流动人口出生,由户籍地负责统计;
③生育后流入的,曾经流入到某地,并在流入期间怀孕或生育的,由该曾经的流入地进行统计。
在户籍地怀孕生育的,由户籍地进行统计。
方案二:
①流出人口的出生在户籍地纳入常住人口的出生统计,在本省现居地居住3年以上的除外;
②流入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在流入之后的出生,在现居地纳入流入人口出生统计,不纳入现居地常住人口出生统计。
③生育后流入的,曾经流入到某地,并在流入期间怀孕或生育的,由该曾经的流入地进行统计。
第三十条管理责任仲裁。
在工作协同与互动过程中,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协调、裁定有争议的事项。
由于调查取证等原因,导致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工作职责或有关口径难以界定的,由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责任单位,对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指定责任单位。
第七章动态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建立动态监管和层级督办制度。
省、市、县三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要确定专人每天查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动态监控表单和督办信息提示,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问题。
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按月输出信息引导单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层级督办包括系统监控督办和举报受理督办。
⒈系统监控督办是指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各地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后提示需要督办的工作。
对下列逾期没有办理的工作,系统自动提示督办:
⑴户籍地对现居住地提交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核实请求逾期不核查和不回复的;
⑵政策外妊娠未终止的;
⑶流入代建卡流出地逾期不处理的;
⑷孕环情检查未到位的;
⑸不及时反馈外省提交的跨省流动人口信息的。
⒉举报受理督办是指各地人口计生部门通过相关单位情况反映、群众举报获取信息进行的督办。
下列情形纳入举报受理督办。
⑴为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婚育证明、手术证明、孕检证明等,导致违法生育的;
⑵流动人口政策外妊娠服务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防水养鱼的;
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违规操作,降低标准抢征,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⑷为流动人口“两非”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查处流动人口“两非”行为中不作为、乱作为的;
⑸违规强制返乡进行孕环情检查的;
⑹流动人口出生漏报、错报、虚报、挪报的;
举报受理督办按照谁受理谁督办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层级督办坚持逐级和不越级督办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逾期未完成工作进行督办;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逾期未督办或督办后仍然没有处理的工作进行督办;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级逾期未督办或督办后仍然没有处理的工作进行督办。
县、市两级一般事项的督办期限均为5天,政策外怀孕的督办期限为24小时。
县、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督办函后,要派人到现场督办。
第三十四条层级督办的方式。
⒈系统监控督办按以下方式进行:
⑴向被督办单位发送电子督办函;
⑵向被督办单位流动人口分管负责人和流动人口管理科(股、站)长发送手机短信。
⒉举报受理督办在系统功能没有完善前,通过纸质函件和电话方式进行督办。
被督办单位必须及时函复。
第三十五条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填写督办结果反馈表。
督办发起单位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被督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办理期限、回复时间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在协同管理的过程中,建立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方可以将另一方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情况向双方共同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举报和举证。
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对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依据调查结果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流动轨迹倒查机制。
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对其政策外妊娠期间的流动轨迹进行倒查,流动人口怀孕期间在当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追究服务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动态掌握本地人口流动状况、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绩效评价机制,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和抽样调查情况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依法管理、均等服务、工作督办、信息质量、信息互动时效、业务办理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跨省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本规则未涉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作省份共同制定的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化安全的规定,对系统数据实行分级授权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提供和发布相关数据和个案信息,严禁泄密。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内“一盘棋”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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