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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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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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一、资质申请
1、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以下简称[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8]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勘察设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勘察设计资质的申报受理工作。
2、工商注册地在市、州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次审查,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业绩材料等进行核查后,报至省建设厅“窗口”,省建设厅“窗口”不再对初审部门已同意的申报资料核验原件。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新申报资质企业的办公条件、设备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在书面报告中明确考察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中央在汉、省属企业新申报资质的,由省建设厅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3、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中央在汉企业、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在汉企业、省属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直接报至省建设厅“窗口”,由省建设厅“窗口”核验附件材料原件,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核验人签字”一栏处签字。
对注册地不在武汉市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的,可向注册地所在的市、州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也可通过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报至省建设厅“窗口”。
4、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尚未修订,除[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附件材料;
4、《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见附表1)
经建设部审批的须另增加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
(二)中央在汉企业、省属企业向省建设厅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附件材料;
4、《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
经建设部审批的须另增加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
(三)企业在申报纸质资质材料的同时,按照模板格式要求,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的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填写完整,经核对后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作为公示时的企业基本信息上网公示。
(四)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按[实施意见]的第(十八)条提交申请材料。
(五)关于《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初审表》)的要求
1、市、州所属企业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须经建设部审批的,其《申请表》中应装订二份《初审表》,第一份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填写,第二份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在《初审表》中详细填写:
综合指标、人员指标、业绩指标、诚信记录、核验意见等,并在核验原件“核验人签字”一栏处签字,在初审部门一栏处填写明确的意见并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市、州所属企业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须经省建设厅审批的,其《申请表》中装订一份《初审表》,由所属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填写盖章。
2、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表》中装订一份《初审表》,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填写。
3、涉及水利行业资质的企业,须在《申请表》中另增加一份《初审表》,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水利厅建设处,由水利厅建设处审查后在此表中签署意见。
(六)关于《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的数量要求
《申请表》是各企业用企业版的申报软件(该软件可通过“北京建设信源咨询有限公司”网上购买)输入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数据,在确认每一项信息无误后,通过网络申报至“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以下简称《办公平台》),形成有条形码的表格。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须报建设部审批的,每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及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须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须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及一套附件材料。
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七)按原[标准]取得暂定级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90日内提出转正申请。
企业按新[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资质升级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填写新的《申请表》;按原《标准》申请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填写原《申请表》。
(八)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申请表》填写不规范、缺少营业执照、社保证明、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九)关于社保证明材料的要求
社保证明材料是指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行政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见附表3)和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三、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电子数据的要求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延续、变更及增补证书的,应先将电子数据上报《办公平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身份识别锁,通过管理版软件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工作进行网上初审,初审合格后,再将企业的电子数据通过软件平台报至省建设厅管理平台;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通过企业版软件上报至省建设厅管理平台。
当纸质材料报至省建设厅时,经省建设厅“窗口”受理人查阅“办公平台”,确认企业的电子数据已上报成功后,方可受理登记。
四、审核审批程序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审批实行限期办理,受理部门按受理批次集中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湖北省建设厅网站(网址:
)予以公示,并准予企业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述及补充材料。
(二)复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述及补充材料审查盖章后,交省建设厅“窗口”;中央在鄂、省属企业直接将申诉及补充材料交省建设厅“窗口”。
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述及补充材料进行复审。
(三)核准
经专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分别按报建设部审批和省建设厅审批两个程序办理:
报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由省建设厅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建设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经省建设厅做出批准决定后,在省建设厅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
(四)经初审、复审仍未核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由省建设厅“窗口”书面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在汉和省属企业;并退回企业的申报材料。
同时企业在申报材料退件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相同类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资质转正、延续的除外)。
(五)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相同类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五、资质证书的发放
资质证书统一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厅“窗口”领取。
中央在汉和省属企业持单位介绍信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领取。
资质重新核定、延续、升级的企业领取新证书时须交回旧资质证书。
六、关于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变更和资质证书增补事项的办理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报材料的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申报程序到原发证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申请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金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由建设部批准的见附表4,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见附表5)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全部原件;
(6)与资质证书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法人身份证、新办公场所证明等)
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并加盖“原件已验”章,报省建设厅“窗口”受理。
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办理。
2、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省内跨市、州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省内异地变更审核表》;(见附表6)
(2)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的书面意见;
(3)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异地迁移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加盖注册注册印章)、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5)新办公场所证明;
(6)技术装备证明。
证书内容涉及甲级资质和铁路、交通、水利、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须经建设部批准的,还应提交本申报须知中第六条的第
(一)中第1点所列的全部材料。
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由企业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原件已验“章,报省建设厅“窗口”受理。
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办理。
3、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要求:
(1)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而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名称变更的,应按[实施意见]的第(十八)条提交申请材料。
(2)企业不涉及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名称变更的,除按照上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变更”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一份资质申请表和一份附件。
附件材料的内容为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加盖注册注册印章)、职称证书及社保证明。
(二)申请资质证书增补(含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由建设部批准的见附表7,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见附表8)
(3)企业遗失证书原因说明和对企业遗失证书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省级或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的声明及复印件(增补证书的除外);
(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由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并签批审查后,报省建设厅“窗口”受理。
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办理。
七、资质证书失效和注销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转正的企业如没有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延续、转正的,视同该企业自行放弃其原有资质,由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声明注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由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声明注销。
八、企业出图章
企业出图章的有效期限暂定为二年。
因故损坏的可随时申请更换,到期延续的须在出图章有效期届满15日前提出申请,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批审查后,报省建设厅“窗口”受理,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窗口”受理,由省建设厅核准刻章。
(一)申请更换出图章的材料要求: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更换出图章申请表》(见附表9);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出图章印模;
4、复印件上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二)新出图章的领取
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企业原出图章统一领取,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持旧出图章领取。
九、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委托企业自行前往省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的,须持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
附表1、《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
附表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表3、《社会保险交纳情况表》
附表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附表5、《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附表6、《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省内跨市州异地迁移变更审核表》
附表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附表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附表9、《企业申请更换出图章的申请表》》
附表1
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
(单位公章)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按营业执照填写)
年月日
注册资本金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单位负责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执业资格及编号
邮编
办公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注:
需邮寄的,请另详细写明通讯地址、邮政编号、收件人及电话等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时间:
附表2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申请资质
注册资本金
二、人员基本情况表
1、注册执业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注册类别及等级
执业印章号
2、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勘察设计工龄
3、非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勘察设计工龄
三、企业业绩
序号
工程勘察设计类型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名称
规模及复杂程度
勘察设计等级
工作始末时间
建成时间
质量评定结果
附表3
社会保险交纳情况表
(样表)
单位名称:
单位社保编码: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号
缴费起止时间
缴费基数
缴费金额
年/月
年/月
保险审核章:
审核员:
日期:
年月日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增加内容
附表4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查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3、办理资质证书编号变更时,变更后一栏由建设部统一填写。
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企业章程□。
附表5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市建委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3、办理资质证书编号变更时,变更后一栏由建设厅统一填写。
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企业章程□;
5、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法人身份证明□;
8、新办公场所证明□;
9、资质申请表□。
附表6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省内异地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市建委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3、办理资质证书编号变更时,变更后一栏由建设厅统一填写。
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3、企业章程□;
4、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6、法人身份证明□;
7、新办公场所证明□。
附表7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增补□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数量
证书编号
正 本
副 本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查意见
资质处审查人:
(签字)年月日
资质处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司领导:
(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相关附件材料:
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及情况说明□。
附表8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数量
证书编号
正 本
副 本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市建委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相关附件材料:
1、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省级或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附表9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更换出图章申请表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申请情况说明
原出图章印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相关附件材料:
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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