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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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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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
常熟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
项目/子项名称
项目:
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子项: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范围
出口活动物企业注册登记:
供港澳活猪、活牛、活羊、活禽养殖企业;出口实验动物企业;出口其他活动物企业;出口水生动物企业。
条件
出境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注册基本卫生要求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成立以养殖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4.配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出口动物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6.养殖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养殖场、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7.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药械。
8.养殖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生产区内设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动物进出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动物粪便及废弃物集中存放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
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设有动物入场、出场隔离检疫区,隔离检疫区与饲养区至少间距50米。
11.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1)与门同宽、长4米、深20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更衣室、淋浴室。
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3)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垫)。
12.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具有水、电、照明、防寒防热、通风等设施。
养殖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
14.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出口动物及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栓养或圈养,并定期接种疫苗。
15.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出境动物养殖基地注册条件
1.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防疫检疫体系。
2.具有比较完善的兽医服务体系,平均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官方兽医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免疫工作。
3.具有完成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与监测、动物免疫的基础设施和能力。
4.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化养殖和生产方式。
5.在过去一年内,辖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动物疫病。
6.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
制订年度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明确监测项目、抽样时间、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等。
能够按照计划开展监测,具有比较完整的监测报告等档案资料。
7.针对国家规定实施的强制免疫项目,制订免疫计划,计划中包括实施的免疫项目、免疫对象、免疫时间等。
能够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免疫工作,具有免疫记录等档案资料。
8.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动物追溯体系等。
出口水生动物企业注册条件
符合《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99号令)相关要求
数量
没有限制
程序
1.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所在地分支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及其符合性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核通过的,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局动植处。
3.省局动植处组成评审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后向省局动植处提交评审报告。
4.省局动植处对评审合格的企业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证》
办理期限
1、各分支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2、省局在接到分支局受理材料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3、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省局提交评审报告。
4、省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在10日内分别做出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或经评审不合格不予注册的决定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需要提交
的材料目录
出口水生动物企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四)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五)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六)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七)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八)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九)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十)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十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出口其他活动物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名单,并设有专职防疫员;
(六)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八)药残/重金属残留监控制度
(九)饲养管理制度
(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查验登记及管理制度
(十一)相关生产、加工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等。
申请书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
备注
附件1: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受理检验检疫机构: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黑色或蓝色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或者使用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2.表中需选择的栏目,请在“□”内打“√”。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选择多项。
3.“提供附件材料名称”是指管理办法中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养殖场/中转场名称
(中文)
(英文)
养殖场/中转场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
(中文)
(英文)
养殖场/中转场
实际地址
(中文)
(英文)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及代码
联系电话
养殖许可证号
养殖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编号
海域使用证号
注册登记类型
养殖中转
企业类别
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养殖场/中转场面积
(亩/平方米)
养殖类型
池塘网箱滩涂湖泊底播其他
养殖场/中转场池塘
或者网箱数及编号
养殖/中转品种养殖场需
列明注册登记种类的养殖
面积和年生产量
鱼类:
软体类:
甲壳类:
其他:
注册品种养殖周期
出口用途
食用种用观赏其他
种苗来源
自捕自繁境外引进境内引进
养殖场/中转场周围污染源
有无
水源
井水自来水河水海水水库
溪水淡水湖其他
其他
引水、排水设施
有无引、排分流
饲料/饵料使用情况
饲料/饵料名称
主要成份
常用消毒、杀虫、净水药浓度和使用方法
药物名称
浓度和使用方法
提供附件
材料名称
申请企业
声明
本企业声明:
本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为出境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并严格遵守《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资料属实,自愿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法人:
(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
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产品名称: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申请单位名称
(英文)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
出口产品种类
用途
随附文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其他文件: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药残/重金属残留监控制度
□饲养管理制度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查验登记及管理制度
□相关生产、加工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等。
申请人声明
我单位申请出口动物/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注册,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保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分支局意见
资料审核和考核意见:
局领导签字(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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