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精华讲义第一章(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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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实务》精华讲义第一章
(5)
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和形式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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