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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行天下
在大多数人眼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处于高高在上的地位,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法律都是理论意义上的普通法,宪法作为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却似乎距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即使公民的正当权益受损也都是按照普通法的法律条文来维权。
宪法究竟是高高在上还是无时无刻在我们身边发挥着作用?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事例一 《监督法》获得通过
事件回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
”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事例二 西部教育免费
事件回放: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认为,这一事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受教育权中的平等主要包括性别平等、地区平等、城乡平等以及民族平等几个方面。
“对不同群体有必要区别对待。
”刘飞说,“否则,就会构成不平等。
”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地依赖于国家与政府积极地履行义务,但经济是基础,一切义务的履行都归结在“钱”的问题上。
因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途径是国家及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
事例三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事件回放:
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专家点评: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死刑又称生命刑,实际上就是国家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
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废除死刑。
上官丕亮表示,只有用于惩罚故意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才不算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上官丕亮说,收回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再次间接地宣布,广大无辜的公民和那些罪不当死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事例四《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
事件回放: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称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这场《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风波从此愈演愈烈,民法学界的诸多知名学者纷纷对巩献田的观点予以反驳。
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通过多次审议,已经越来越成熟,赞成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学术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这场争议本身的宪法涵义并不多,由此引发的一些宪法问题更值得深思。
”张千帆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
如,《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但究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谁来判断合理等问题,却并未明确。
事例五深圳“卖淫嫖娼者示众”事件
事件回放:
2006年11月24日开始,福田公安局在区内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
11月29日,福田区公安分局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
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
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
”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
专家点评: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
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齐小力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
事例六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事件回放: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
专家点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认为,在受教育权方面,差别情况要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
漳州市的加分政策是基于纳税大户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从而对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分。
“这个差别待遇的理由不但不成立,反而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
”马岭说,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社会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事例七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
事件回放: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阕《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
随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8月31日,秦中飞被警察带走。
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
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
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
“彭水政府缺乏足够的自信,不敢面对公众的批评。
如果让人们三缄其口,那真是一种悲哀。
”湛中乐认为,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不当言论应该适当宽容,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事例八"孟母堂"事件
事件回放: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
“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专家观点:
“我们不能把教书育人看成是机械化的大生产,仅仅为了生产出千人一面的‘产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说,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是要培养出充满积极性、创造性,具有鲜活个性的人。
义务教育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每个孩子一生中都能够享有最起码的一段时间的教育。
义务教育应当是兜底式的教育,也就是说,它是基本保障,但不应当排斥更适合某些孩子的其他教育。
事例九郑州市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
事件回放: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
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
这并不是偶然事件,全国各地都曾有过这样的事例。
2006年12月,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的工作报告。
2006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情况报告。
在29日的表决中,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获通过。
200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市政府所作的整治网吧的工作报告。
专家观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各级人大与之相比,往往处于弱势,人大的监督常常难以落实到位。
“这个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各级人大应该重视宪法赋予的权力。
”
事例十《馒头》恶搞《无极》
事件回放:
当《无极》的成功与否还不太好准确判断时,胡戈恶搞此片制作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迅速在网络走红。
这部长约20分钟的短片,截取了《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编排、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与电影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纪录片。
《无极》导演陈凯歌得知此事后,颇为气愤,“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个问题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
陈凯歌愤而诉诸法律的“威胁”并没有终止这场网络的恶搞风,反而愈演愈烈,出现了各种版本的恶搞作品。
这场纠纷以陈凯歌的放弃而结束,但由此却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认为,胡戈这种“恶搞”其实是一种艺术批评的方式。
进入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不仅仅是听众、观众,他们可以借互联网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是这个时代的幸运。
”童卫东说,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正如我们通常所熟知的那样,宪法是规约政府权力的规则,宪法的历史就是控制政府的历史。
宪法正是通过规约或控制政府,来实现其对于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
也正是对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构筑了宪法自身的合法性基础。
惟其如此,宪法才会被人民所信服和遵守。
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宪法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因此我们的政府应当树立起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思维来审视我们曾经做过的以及现在正在从事的事业,一切有违宪法精神和原则的事情,我们都不能去做,已经做过的,则应当及时改正。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理由让人民在政府领导下,生活得更有尊严。
这有几件发生在去年的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件值得一提:
一是在孙志刚案件发生之后,温家宝总理于2003年6月20日正式签署第381号国务院令,废止了《收容遣送条例》,此后,广东、上海等地也相继废止各自的“收容遣送办法”。
二是2003年10月1日起,废除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之以《婚姻登记条例》;三是在2003年6月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四是2003年10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撞死白撞”条款被否决。
这些事件正是宪法观念和人权意识提升的必然结果。
同时,通过这些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
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有人认为,宪法的一些规定是原则性条款,和老百姓关系不大;也有人说,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宪法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曾亲身体验八二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宪法的本质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
结合下面的事例或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例,我国宪法是怎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宪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拆迁之前
某地由于市政建设工程的需要,国土部门决定征用部分居民的住宅用地。
为赶工期,城建部门在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发出了拆迁通知。
李老伯接到拆迁通知后,心里很不平静。
当城建拆迁人员到来时,李老伯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李老伯与城建人员进行了协商。
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顺利进行。
高高在上的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刘春杰
近日,山东一桩中考学生冒名顶替升学的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关注的焦点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高院的一个不足200字的司法解释所引出的宪法司法化的问题。
宪法司法化,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这听起来有点专业,实际上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它表明了以往被人们视为高高在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
山东的案子是这样的:
山东省滕州市下岗女工齐玉苓发现,九年前,当年的同班陈恒燕冒用自己的名字读了自己报考的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一家银行工作。
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
1999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齐玉苓获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业学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虽然官司胜了,齐玉苓仍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她哭着说:
“被人冒名顶替,耽误了我九年的青春,我这一辈子都让他们给毁了。
”
山东高院在试图直接依法保护齐玉苓受教育权的时候,却无法找到判决的依据,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
侵害原告受教育权却在民法中没有规定。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恒燕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在对此做出解释时称,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
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则指出,此解释最大的意义在于,它的本意是承认宪法性权利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就等于开通了宪法权利司法化的路。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后,引起司法界、学术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
一些报纸在报道此事时,特别标出了“……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醒目标题。
一些媒体甚至认为,此案引起的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上的突破”。
中国宪法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批复,今后遇到类似的案件,侵权方要承担民事责任。
应该说这是一种进步,而不能说是一种突破。
它在司法实践上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有利于宪法进入诉讼领域。
”
历史上,宪法未能作为诉讼的法律依据,很大程度上说是由于一个批复引起的,即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当时的新疆省一个批复中明确提到,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判罪的依据。
韩大元教授认为,应当全面理解这一解释,其实,当时的这个批复并不排除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把宪法作为判罪的依据,并且是50多年前的事情了,如今,宪法体制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到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时候了。
实际上,早在1980年,有关个人银行存款的保护问题,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雇工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有关司法部门都做过类似的批复。
韩教授认为,宪法诉讼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宪法生活化的一种规范,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感到宪法的存在。
这样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他的宪法权受到侵犯,都有一个明确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让侵害方简单承担一种民事责任。
因此,过高地估计了山东这个案件引起的司法解释的话,将来建立诉讼制度后,很可能会削弱宪法诉讼制度给其他公民带来的利益。
当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在受到侵犯后,如果没有一个相应的救助程序,人们只能等待具体法律的制订,如果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的话,这些权利就落空了,自己的权利就得不到救助。
事实上,以往的惯例是,多数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受理这些案件。
韩大元教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宪法上的规定只是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规定,作为一种宣言式的规定,不能成为一种现实上的规定,或者说不能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话,那么,再好的宪法,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从国际上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目前除了像美国等60多个国家采取在普通法院审理违宪案件外,已有50多个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的体制。
从近10年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来看,多数采取了建立专门宪法法院的体制。
尽管形式不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宪法进入诉讼程序。
近年来,就宪法司法化这个话题,国内司法界、学术界也进行过积极地研讨,提出条件成熟时,能否成立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或者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专门审理违宪的案件。
假设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的话,靠诉讼制度本身来保护,不用民事诉讼来保护,对于公民来说,那样会更为有效,保护的层次会更高。
前一段时间,日本的一所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电脑在统计分数出现了故障,大概200个学生失去入学机会,而另外一批学生得以入学。
一年之后才被发现,学生和家长意见很大,校方答应,这些因为计算机出错受影响的学生,可以从一年级上,也可以从二年级入学,如果不上学的话,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在国内,类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学生辛辛苦苦考上大学,由于中间传递环节的失误,录取通知书丢失导致失去读大学的机会。
与日本这个例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有关方面对受害人的赔偿很是简单,仅仅是一些经济上的补偿而已。
对于学生本人来说,失去的是一次受教育的机会,甚至影响到今后的就业。
假设建立了一种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的话,这个学生的宪法权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撇开这个案件和这个略带枯燥的话题之外,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或者是我们自己身上的一些事实:
虽然金榜题名,由于邮局的误投错投而使你失去了读大学的机会;自己本该享有的选举权被人为剥夺;父母求财心切,逼迫自己的孩子离开学校去打工,等等。
笼统地说,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宪法权。
据《人民日报》报道,山东青岛三名今年参加高考的考生委托律师,拟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案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
代理律师认为,教育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此案能否被司法机关受理,或者被受理后将来谁能胜负姑且不论,此案再次表明,越来越多的人们重视自己的宪法权利,尽快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已是迫在眉睫。
以往的记忆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看似与我们很是遥远,事实上,与我们息息相关。
不要再把宪法权利看得高高在上、虚无缥缈,我们应该运用宪法来保护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行天下:
2010十大宪法事例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
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
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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