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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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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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主要内容与要求: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掌握其基本制度,并能分析简单的案例。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
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的概念: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三)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二、破产法的作用,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依然是企业法人的破产,自然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
企业破产法在附则中特别明确: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如果为破产清算可以适用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去进行。
比如:
合伙企业法中破产的规定就可以在程序上适用破产法。
2、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具有域外效力,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法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1款是关于破产清算的原因;第2款是关于重整的原因。
二、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1.债务人申请2.债权人申请3.清算责任人申请4.金融监管机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案件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一般不受理破产案件。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1.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一经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就产生两项义务:
(1)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2)自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25日内要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不能对个别债权人再进行清偿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5.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仲裁应当中止6.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的范围2、债权申报的方式3、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债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债务人的出资人履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35条),
(2)一般追回权(34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3)特别追回权(36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破产撤销权破产法第31条和32条中规定了撤销权。
2、无效行为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三)取回权取回权是一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以标的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的,取回权行使的时间是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
1、一般取回权(37、38条)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可以是财产的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也可以是管理人向债务人的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行使。
2、特别取回权(39条):
在途货物的取回(四)破产抵销权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
3、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40条)见书76页,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1.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整个破产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种类(41条)
(二)共益债务1.共益债务的概念2.共益债务的种类(42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43条),三、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任命(20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24条)1.机构。
在通常情况之下,由法院从社会中介机构中选聘。
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同时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担任。
2.个人。
如果是个人来担任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25条)见书77页,第四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注意: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事项的表决1/2,1/2;特别事项的表决:
如破产和解协议的表决1/2,2/3(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第五节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一、破产和解制度
(一)破产和解的规则1、概念:
2、提出:
只能有债务人提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三)破产和解的终结,二、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制度概念
(二)重整申请1、债务人2、债权人3、重整程序优先4、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三)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的概念: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2、重整期间的特殊规定:
见83页(四)破产重整的终结,第六节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进入实质性破产阶段。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三)破产宣告的效力,二、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三)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关系: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五)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职工的工资与医疗等3、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六)破产财产分配的执行,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步骤(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四、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练习题:
1、简述破产的原因。
2、破产申请人有哪些?
3、管理人的种类有哪些?
哪些人不能担任管理人?
4、简答重整的原因,重整程序的启动主体有哪些?
5、简述重整期间的特殊规定。
6、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7、名词解释:
共益债务破产宣告别除权取回权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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