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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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
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
第一部分 总则
1、没有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三个月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记为“0”,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需责令限期整改。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检查结果”栏中注明“合理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计入该项得分处,有扣分情况的,应在“检查结果”栏中注明原因。
评查标准分值扣完为止。
5、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填入表头“总得分”或“标化分”,并由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6、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
依据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
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
根据评分结果,评定A级、B级、C级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
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址:
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
按照卫生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电话: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区号+联系电话号码。
8、卫生许可证编号:
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第三部分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
本量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30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卫生管理:
指的是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体检培训等。
2、功能间卫生要求:
指染烫发操作间(区)、消毒间(区)、保洁设施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指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一客一换、客用化妆品等。
4、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指集中空调档案、机械通风装置。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验视为过期。
3、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项亮证经营
将卫生许可证原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接待厅公示栏等处),不符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项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接待厅公示栏等处),不符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第一次评定等级,此项为合理缺项。
第四项卫生管理制度
1、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索证、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含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5)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卫生管理制度有缺项扣2分(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实际情况可合理缺项;个体美容美发店可以允许一项卫生管理制度内包含多项内容。
合理缺项不扣分)相应工作岗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应上墙。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第五项自查记录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检查近六个月内的自查记录,无自查记录判定为不合格。
3、第一次检查如无自查记录,可视为合理缺项。
4、3人以下的普通美容美发店可合理缺项。
第六项卫生管理组织及人员
1、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为不合格。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的判定为不合格。
3、二十人以下的社会普通美容美发店,卫生管理体系可视为合理缺项。
第七项体检培训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抽查三人以上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不足三人全部检查,缺一人扣2分。
全部从业人员无健康、培训证明扣6分。
第八项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
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九项索证制度
1、建立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包括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半年合格的有效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等。
2、索证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查场所内现有相关产品的索证登记资料,有就得分,否则扣分。
第十项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08-09年度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样品包括:
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3、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
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
4、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5、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的,此项目不得分;工作人员在二十人以下的社会普通美容美发店,此项可视为合理缺项。
第十一项美容操作
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
第十二项染烫发操作间(区)
1、美容、美发应在分别独立的工作间内操作;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单独设染、烫发操作间,经营面积在50㎡以下的美发场所,设染、烫发操作区。
2、在同一房间内不得既开展美容服务,又开展美发服务,即美容、美发必须分别在单独设置的各自的工作室内操作。
3、染、烫发与一般的理发、护发等美发操作,不得在同一场所内交叉进行,应有独立的染、烫发工作间或工作区。
第十三项染烫发排风设施
美发场所的染、烫发操作间或区有独立的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相通。
第十四项消毒间(区)(关键项)
1、这是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场地的要求,50㎡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有清洗、消毒专间,50㎡以下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清洗、消毒专区。
2、同时开展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可共同使用清洗、消毒专间或专区。
3、公共饮具的清洗消毒应在其专间或专区进行。
4、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消毒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
5、消毒间(区)的面积建议不小于美容美发场所使用面积的1:
10。
6、无消毒间视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7、消毒间正常使用是指消毒间设施设备齐全、完好,能正常使用。
第十五项清洗、消毒间(区)环境
1、地面、墙面、天花板、台面、柜内等处应清洁无脱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2、消毒间内与清洗消毒操作无关的可挪动的工用具均为消毒间内的杂物,如:
拖把、扫帚、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
3、清洗、消毒间(区)环境不整洁或有杂物各扣1分。
第十六项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关键项)
1、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
2、采用物理消毒应配备热力、紫外线、臭氧等消毒设备和清洗池。
3、有美发和美容工具、棉织品、拖鞋、饮具、从业人员手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设备(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包括消毒设备、消毒药剂、操作台和清洗池、浸泡消毒池(桶)等。
4、无有效消毒设施或设置不合理,此项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项消毒药物配比容器(可合理缺项)
消毒间内必须配备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以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采用热力消毒法则视为合理缺项。
第十八项消毒药品(可合理缺项)
1、无消毒产品或消毒产品过期的,此项不得分;
2、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或购物凭证)。
3、消毒产品应有专用的保存柜,不得污染环境和空气。
4、无有效索证或专用的保存柜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项清洗消毒程序
1、从业人员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2、各类清洗、消毒工作操作程序应悬挂在相应的清洗消毒场所,清洗、消毒设施有明显标识。
3、清洗消毒工作无操作程序或程序未上墙、无标识,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项保洁设施
1、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3、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
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第二十一项更衣间
美容美发场所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设置更衣柜(间)。
第二十二项卫生间排风设备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第二十三项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尿垢、积粪,室内无异味、无蚊蝇。
第二十四项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美发场所应配备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五项洗头池、毛巾的配备
1、美发场所洗头池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1:
5。
2、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美发场所毛巾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3:
1。
其数量可从其采购记录和清洗消毒记录中体现。
第二十六项脏棉织品收集
1、美容美发场所棉织品更换比较频繁,随手丢放现象较多,故应配备专用于已使用过的或脏棉织品的盛放容器,有条件宜设置脏棉织品分类收集容器。
2、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
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
第二十七项一客一换
1、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捣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设备、棉织品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巾、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3、毛巾、面巾、按摩服、床单、被套、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
4、每天应将更换、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品种名称和数量、清洗消毒时间、方法(物理方法或消毒液配比浓度、浸泡时间等)、消毒人员签名、接待美容或美发顾客数量进行分类登记,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八项客用化妆品
1、产品均应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
2、客用化妆品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3、各类产品最小使用包装的标识符合相应的规定,化妆品应有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期限使用日期、、卫生许可批号或进口许可批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唇膏、口红、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4、有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期合格的有效检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
5、美容美发场所销售或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不得自行灌装。
第二十九项集中空调档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内容包括:
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案、影像资料等);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
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视为合理缺项)
第三十项机械通风装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记录。
2、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L(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集中空调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并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5、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视为合理缺项。
第四部分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表尾)
1、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该项目是经权重分析在所有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而确定的。
此项不合格,则不予评定等级。
(对关键项不达标的单位应完成评分表)
2、评分表总分为106分,实得分是依据本评分表对美容美发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填表时将合理缺项的项目总分于表尾注明),但需标化。
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
4、应得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5、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一般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或标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6、评查内容各单项扣分,均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7、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由卫生监督员填写。
8、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
由监督检查时被监督单位的陪同人填写。
9、日期:
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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