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问题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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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问题思考
工作心得: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问题思考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第272条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结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选择不提起公诉,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考察期内履行一定的被监督义务,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
附条件不起诉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而公诉权只能由检察机关形式,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仅是未成年人,不包括其他任何成年人,诸如孕妇、老人、犯罪行为轻微的成年初犯和偶犯等,都不能成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罪名
刑诉法明文规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且必须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这说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主要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适用这一制度,只有犯罪行为较轻微且触犯符合法律规定罪行的未成年犯罪主体才有资格予以适用。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证据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也即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规定
在具体的案件中,当检察机关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之时,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考察程序,以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考验期限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矫治和教育。
”考验结束后,检察机关再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的价值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立法上的较大进步,体现了司法的宽缓化趋势,积极回应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诉讼程序的要求,分流了案件,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具体而言,这一制度建立的意义体现在如下几点上:
1、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旨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
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裁量权的应用,在审查阶段即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一方面通过一定期限的考验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避免了执行刑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造成的不利影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刑事犯罪率不断上升,刑事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
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环节,司法资源明显难以满足需要。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使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和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缩短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3、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尚处于生长发育期,既有可塑性大、易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又有易被影响、引诱滑向犯罪的一面,倘若定罪,特别是入狱,极易受到交叉感染,很可能加重其主观恶性,为今后再犯罪埋下伏笔。
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交由家庭、学校及有关社会团体等对其进行监督,有助于未成年人恢复自信,从新融入社会。
4、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诉制度
原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后有两种处理方式,即起诉和不起诉,其中不起诉又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仅限于相对不起诉。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这些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是初犯或偶犯。
由于他们不具备刑罚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按原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只得依法提起公诉,这种做法的弊端很多。
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作了一个缓冲,为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增加一段进行全面考察的时间,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弥补了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空间,有效实现程序分流功能,完善了我国刑事公诉制度。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适用探索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其积极的立法意义和司法实践意义,但笔者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完善:
1、在缺乏控辩对抗,不进行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保障问题。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定罪量刑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的实现有赖于在控辩双方的对抗下,法院作为第三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评判。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系检察机关,其作出决定不依赖法院的判决。
因此正如不少学者所评价的那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际上系检察权的扩张,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检察机关的检察裁量权进一步扩大,但是有权力也需有所制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检察裁量权能够正常行使及能在多大范围内行使,权力只有在一个可控的、较为宽泛的领域内得以正常运行,那么相关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因此,如何把握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正确使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键。
笔者认为,为了把握这一关键,在刑诉法第267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况下,检察院应当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最大限度地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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