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新版章程示范文本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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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名称应该和其业务范围、组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正确反应其特征。
全国性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过同意;
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其中必需载明:
组成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
全国性或地方性;
自愿结成;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其中必需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收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需载明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必需具体、明确):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四)XXXXXXXXXXXX;
(五)XXXXXXXXXXXX;
(六)XXXXXXXXXXXX;
(七)XXXXXXXXXXXX;
(八)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XXXXXXXXXXXX;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团体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出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置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通常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XXXXXXXXXXXX。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接收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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