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待遇标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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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通讯费
1、项目部及分公司正职每人每月500元;
副职每人每月300元;
二级机构负责人每人每月250元;
普通员工平均每人每月150元。
2、公司副总、机关、出租汽车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医院及机械厂留守处中层正职每人每月300元;
中层副职每人每月250元。
3、公司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每人每月200元,其他关联单位二级机构负责人每人每月150元;
机关普通员工每人每月150元;
出租汽车公司每人每月100元;
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医院、机械厂留守员工每人每月80元。
4、以上通讯费标准包含移动电话费和住宅电话费。
5、此次通讯费标准调整后,公司全部以电话充值卡的形式按标准发放,今后不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通讯费。
6、各项目部与专业分公司以人员调令为准,由人员所在项目部审核并购卡发放。
7、机关、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医院、出租汽车公司及机械厂留守处人员名单每月随工资由人力资源部一并审核后,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购卡,发票每月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经理批准报销。
8、此标准要严格按照现在职在岗人员进行发放,享受待遇的人员按现实际所在岗位标准发放。
第五条交通费
1、工作地点距公司本部1000公里以外,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300元;
2、工作地点距公司本部1000--600公里范围内,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250元;
3、工作地点距公司本部600--200公里范围内,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200元;
4、工作地点距公司本部以外至200公里范围内,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
5、太二、榆次项目部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130元;
6、公司机关、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医院、出租汽车公司、太一项目部及机械厂留守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100元。
7、太一、太二、榆次等有交通车的项目部,在公司实施交通费发放办法后,职工乘坐交通车按收费坐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
1、在太原地区以外项目部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6元伙食费;
2、在太原地区(包括所属市县)工作的员工,每人每天补贴4元伙食费。
3、在榆次项目部工作的员工,如乘坐交通车上下班,伙食费每天按4元补贴;
居住现场不能回家的,每天按6元补贴。
4、伙食费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原施工津贴执行标准不变。
第七条节日补助费
包括“中秋”和“春节”两节补贴。
标准如下:
员工类型
正式工、人事代理
短期劳务用工
离休
人员
退休及内部退养人员
施工一线
勤杂人员
原标准(元)
200
100
80
50
新标准(元)
500
150
第八条独生子女费
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第九条洗理卫生费
由原标准男每人每月20元,女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男每人每月80元,女每人每月100元。
第十条副食品价格补贴
由原标准每人每月2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第十一条托儿费
由原标准每月16元,调整为双职工每月40元,单职工每月25元。
第十二条独生子女教育补助费
独生子女教育补助费是对职工子女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个学习阶段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一定数额的补贴。
其标准为:
小学阶段1000元,初中阶段1500元,高中阶段2000元,凭各阶段毕业证书进行补贴。
每年高考达到大学一本、二本、三本线并被录取入学的职工子女,一次性分别补贴4000元、2000元、1000元;
达到大专、中专线并被录取入学的职工子女,一次性分别补贴800元、500元(含2007年毕业生)。
第十三条职工困难补助费
职工在遇到意外伤害、天灾人祸等自身无力克服的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公司将积极帮助和扶持职工克服困难,给与一定的困难救济补助。
其标准详见《山西省电建四公司职工困难救济管理办法》。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各项费用标准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随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随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严格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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