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起重机事故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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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重机事故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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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重机事故四
汽车起重机事故(四)
26.吊交错挤压物品造成伤亡之一
事故发生时间:
1988年8月12日21时10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工程公司(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新村422号)综合队,委托上海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汽车运输队的汽车起重机从东风牌10吨平板汽车上吊卸槽钢。
当卸第二车槽钢时,综合队工人吴开顺、许宝根先后跳上平板车。
吴负责捆绑钢丝绳,许负责往起重机吊钩上挂钩。
当汽车起重机把吊钩提升后,致使捆绑槽钢的钢丝绳吊索逐渐收紧。
这时,吴、许两人同时站在车子右侧的一根槽钢上观察。
当这捆槽钢提升到370毫米左右高度时,吴感到车辆明显往右倾斜,而脚下的一根槽钢也随之往下滑动,便大喊一声“不好”,随即就跳下了车。
这时,站在同一槽钢上的许宝根随着吴的喊声也紧跟着跳下车来。
没想到,当许刚着地欲转身时,下滑的一根长9.08米,重300多公斤的槽钢已紧贴着他的上身压了下来。
经及时送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现场照片见左图。
违章在工作期间喝酒。
工人许宝根等三人在等候卸车的空隙时间擅自外出吃饭喝酒。
违反该队《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期间职工严禁饮酒”的规定。
且又违章穿拖鞋上车作业,酒珀反应迟钝,被下滑槽钢击伤造成死亡。
违章抽吊交错挤压槽钢。
由于在平板车底上,垫有枕木,致使平板车护栏有效高度较低,且槽钢装的较多,并超出护栏,又因起吊这捆槽钢是交错挤压在其他槽钢之间,违反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中“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的规定。
致使车上一根不受护栏阻挡的槽钢急速下滑,将人砸伤。
工作场地昏暗。
吊卸作业现场无照明,是借助于远处的一盏250瓦高压汞灯作业,给起重司机与绑挂人员正常作业带来困难。
27.吊交错挤压物品造成伤亡之二
事故发生时间:
1994年3月1日14时10分
抚顺石油二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
露天区东洲大街10—1)综合厂废钢铁回收员何升,带领起重工以及汽车起重机去南化工装置拆迁现场回收废钢铁。
汽车起重机在起重工陈志的指挥下,用两根钢丝绳吊索在废钢堆里绑挂七根废钢管。
由于起重机离吊物太远,起重臂伸出9米,但被吊物仍处于斜拉状态。
当陈志指挥起吊时,先喊了声“都躲开点”,但何升并没离开吊装现场。
当吊装物刚吊起离地面200毫米左右时,发现吊装的物的西头被废钢铁别住,东头也被别住。
这时起重工彭云清说:
“我用橇棍调正一下”,随后没等彭用橇棍子橇,突然吊装物的西头从废钢中滑脱出来,而东头仍被别着,结果造成吊装物的西头沿弧线方向向起重机方向摆动。
何升看见后用双臂去推吊装物,不但没有推动,吊装物反而推着何升不由自主地向后倒退,恰巧后面有一棵树挡住了何升退路,造成吊装物直接打在何升头部,当即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起重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起重司机违章操作。
歪拉斜吊交错挤压物品,违反《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中“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的安全规定。
当发现吊装物被别住,出现异常情况下,继续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起重机司机未经培训,缺乏起重安全技术知识,属无证违章上岗。
受害者,违章站在起重作业危险区,且违章未戴安全帽。
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起重作业出现险情时,未及时躲开。
28.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一
事故发生时间:
1991年7月22日18时10分
在宝鸡市高家村承包兰空87310油库库房施工任务的江苏省江都县杨庄建安工程公司工程队队长蒋斯马,找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宝鸡材料厂运务主任杨怀元,求助使用宝鸡材料厂的汽车起重机为其安装三角屋架梁进行吊装作业。
结果杨怀元却擅自答应对方请求,将汽车起重机调入施工现场,并安排装吊工配合起重机吊装作业。
三角屋架梁重3.8吨,长16米,高2.2米。
其吊装作业是在无充分准备,没有做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仓促进行的。
使用的吊索具是三根钢丝绳吊索和一根长7.7米,直径为109毫米,壁厚4.5毫米的无缝钢管。
无缝钢管两端均为焊接固定的钢环。
作业开始后,当三角屋架梁被吊起,底边离地4米高左右时,其钢管在正中突然折弯,使三角屋架梁坠落,致使坠落弹起的钢管打在杨怀元的头部。
事故发生后,将杨急送至宝鸡中心医院抢救,终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违章使用未经计算、检测与载荷试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吊具;受害者违章未戴安全帽,且站在起重作业危险区。
29.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二
事故发生时间:
1990年3月6日12时20分
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探井一队32790队队长郑克同指挥农民合同工陈志江等三人用16吨汽车起重机吊立高架油罐。
当将钢丝绳吊索穿入高架罐盖上钢筋吊环内进行起吊时,结果因吊环焊口脱焊开裂,致使钢丝绳吊索脱落,导致高架罐和油管支柱一起倾倒,将陈志江头部砸伤,当场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7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拴挂吊索,作为载荷吊点的钢筋吊环其焊接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其焊缝存在严重缺陷而埋下事故隐患。
吊环焊接后既未经探伤检验,也未经试吊试验,致使焊缝缺陷未被发现。
队长与农民合同工,未经起重作业技术培训,缺乏安全知识。
受害者违章站在起重作业危险区。
起重机司机未认真了望,人员未脱离起重作业危险区时,违章操作。
30.绑挂不牢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一
事故发生时间:
1989年5月8日8时30分
朝阳市煤气公司(地址:
朝阳市朝阳大街四段九号)安排供应科和公司机关部分人员装运木材去加工厂加工。
在木材储放地铁西罐站用东风8吨汽车起重机往五十铃汽车上吊装原木。
起重工田俊廷、装卸工孟新捆绑原木进行挂钩。
在捆绑前,孟新提议用两根钢丝绳吊索捆原木两头吊中间。
田没有采纳、仍按自己的想法绑捆,选用的是吊装铸铁管的挂钩吊具进行吊装。
吊装时使吊点靠近原木大头一端。
前两吊,每次吊一根原木均正常。
在吊第三吊时,汽车司机崔岩提议说:
“这两根轻,一起吊吧”。
田心里没有把握,便问崔岩“这中吗”。
崔岩说“没事”,于是便绑两根,其中一根长五米,另一根长6米,起重机司机王国庆操纵起重机起吊后,当起重臂转至车箱上方时,孟新说:
“这两根长,把后箱板打开吧”。
崔岩说不用。
崔岩站在车箱上的后部右侧,指挥下落,王国庆做吊钩下降操作,结果造成短原木滑落。
崔岩急忙向后躲闪被车箱板绊落到车下,仰面倒在地上,后来长原木也随着滑落地面将崔砸伤,崔被送往朝阳县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认定已经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受害者没经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吊原木造用的吊具不合理,不符合安全要求,使其捆绑吊挂不牢;起重工没有尽到职责,在多人绑挂时没有执行“应由一人负责指挥”的安全规定;起重机司机没经安全技术培训,无证操作,没有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31.绑挂不牢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二
事故发生时间:
1990年7月10日8时50分
沈阳汽车车桥厂(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68号)汽车运输队装卸工姚立发、王兆武,在本厂动力科发电房用黄河牌汽车起重机往汽车上吊装油罐底座。
其底座是用10毫米厚钢板焊制而成,长2米,宽0.8米,高0.25米,重450公斤。
底座在端面钢板上均有两个“U”形孔,其孔长120毫米,宽95毫米。
使用的索具是固定汽车起重机吊钩用的短钢丝绳吊索。
其吊挂方法是,将吊索一端挂入起重机吊钩上,另一端插入底座的端孔内。
然后用一个长180毫米,宽60毫米,厚15毫米的“废钢件”,在底座孔里面穿过钢丝绳吊索的索眼(绳套),当起吊时靠底座重力,“废钢件”与底座之间的摩擦力将其卡在底座上。
用这种方法已将一个底座吊装上车。
当用同样方法吊装第二个底座时,当底座与汽车车箱相平,刚要往车上吊装时,钢丝绳吊索与“废钢件”突然从底座端孔内脱出,底座坠落,将王兆武砸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其吊挂方法绑挂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因金属间摩擦力小,吊起后出现动载荷,使“废钢件”极易串动或滑动,致使吊索从孔内脱出导致吊重坠落。
受害者违章作业,未脱离起重作业危险区,起重司机违章操作在载荷绑挂不牢的情况下起吊,导致吊重坠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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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绑挂不牢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三
事故发生时间:
1992年10月7日8时58分
齐齐哈尔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黑龙江造纸厂碱回收二期土建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生活间的土建工程分包给齐齐哈尔碾子山区建筑工程公司四队。
该队在施工中租用黑龙江造纸厂建筑公司QY20型汽车起重机往楼上吊装预应力空心楼板。
当吊装进行到第四钩时,地面挂钩人员将随车带来的装车用的吊板卡具挂在6米长的钢丝绳吊索上,再将其卡在空心板一端,而空心板另一端则仍然用钢丝绳吊索捆绑,致使起吊后,空心板处于倾斜状态。
当起重机将空心板起升到18.6米高的屋面作业现场上方时,因空心板旋转碰撞到了主车间的墙壁上,致使空心板从钢丝绳吊索中脱开坠落,将正在屋面支模板的作业人员陈洪才、陈君砸伤。
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因陈洪才头部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而陈君受了轻伤。
事故原因提要
在吊装作业前没有制定吊装安全技术方案;司索人员没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其吊物捆绑不符合安全要求;起重机司机违章作业,在载荷绑挂不牢的情况下起吊,导致载荷坠落。
违章作业。
未将起重作业危险区域内人员清走;吊重悬置于作业人员头上方。
教训
建筑施工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提出安全施工要求,致使分包单位放松了施工安全管理,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受害者未按安全要求戴安全帽,否则不会死亡。
33.绑挂不牢载荷倾倒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92年8月30日16时35分
大庆石油管理局第四采油厂(地址:
大庆市红岗区)的北三队十余名职工在队长尚井生带领下,到杏北301中转站进行吊装作业。
用一矿盛世英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往食堂操作间上吊装盖板以及吊盖板进行铺道作业。
盖板均系井上用过的水泥预制房的预制板。
在进行铺道作业时,第六块板就位后,其中有一个角未放平,在吊第七块板,也是最后一块板时,想用它将未放平的一角压平。
当汽车起重机将竖起的预制板下落着地后,由于钢丝绳吊索受力不均,致使穿过钢丝绳吊索索眼(套图),靠摩擦力起锁定作用的钢棍脱落,使钢丝绳吊索脱出,导致预制板失去控制倒地,将正在作业的杜天来当场压死。
事故原因提要
吊物捆绑不符合安全要求,违章作业;起重指挥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受害者未离开起重作业危险区。
34.违章进入吊重下造成伤亡之一
事故发生时间:
1989年8月2日15时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路工程处(地址:
延吉市建工街),租用延吉市钻井队一台汽车起重机吊卸钢筋混凝土空心板。
当起重机一次吊卸两块空心板离地面约八十公分左右时,临时工全享国认为需要垫砖头,突然从空心板东侧跑到西侧,右手拿砖头弯腰钻到空心板下方在垫砖时,起重司机马上采取措施进行制动,结果两块空心板却自然滑下,将全享国砸在下面。
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设备有缺陷存在隐患。
起重机司机没经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且对起重机的检查、维修、保养不落实。
控制起升钢丝绳卷扬机的制动器未调节好,制动衬垫与制动轮之间的间隙过大,导致制动力矩减小,致使制动器失灵,造成吊重自然下滑。
临时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违章冒险钻入吊重下方。
35.违章进入吊重下造成伤亡之二
事故发生时间:
1994年5月18日11时
锦西市连山区锦郊乡,锦郊建筑公司车队给本公司承建的炼化总厂莲花小区工程第三施工队运送预制楼板。
拉运预制板的汽车到达施工现场后,是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卸。
在吊卸预制板往地面降落时,车队长发现预制板下面的砖没有垫好,便批语了那名工人。
也就是这时,另一名装卸工刘文新在没有和起重机司机打招呼的情况下,趴在地面上用手去垫砖块,致使头部与上半身进入了预制板下面的三分之一处。
而这时汽车起重机吊的预制板却继续往下降落,将刘文新压在了下面,这时车队长喊了一声,大板压人了。
起重机司机急忙起吊,但人已被压死。
事故原因提要
汽车起重机在吊卸预制板时违章作业。
没有指派指挥人员进行指挥。
起重工在没有给起重司机打暂停降落信号的情况下,违章擅自进入吊重下;起重司机在吊卸时没认真了望,将其压在下面。
车队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规章制度不健全,起重作业人员没经培训,属无证上岗,缺乏安全知识。
36.违章进入吊重下造成伤亡之三
事故发生时间:
1994年9月19日16时50分
哈尔滨市北方大件运输公司(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31号),在香坊火车站广场有17吨工字钢钢材需要吊装运输。
副经理李洪学用电话与哈尔滨市装卸运输总公司动力公司装卸分公司车队调度梁德伟联系租用汽车起重机,因已是下班时间,梁德伟受理该项目后,在未配备司索工的情况下,带领16吨汽车起重机来到吊装作业现场。
当梁德伟下车后找人时,起重机司机刘宝柱已将汽车起重机支腿稳好。
由于汽车起重机未配备司索工,则北方大件运输公司汽车驾驶员胡祥和北方大件运输公司临时雇用的农工赵翔两人便承担了司索绑挂钢丝绳吊索任务,其绑挂结果是,两人却错误地将钢丝绳吊索挂入垫在钢材下面“海天梁”的耳板上。
当挂好后,汽车起重机便开始起吊,便擅自钻到钢材底下取木方,结果就在这一瞬间,“海天梁”左侧挂钢丝绳吊索的耳板焊缝开裂突然断掉,致使钢材坠落,将赵翔压伤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由于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不懂吊装司索安全知识的非司索人员错误绑挂吊索所致。
错误的将钢丝绳吊索挂在钢材下面“海天梁”耳板上,将其拉断导致事故发生。
垫在钢材下面的“海天梁”仅起垫块作用,并非是吊钢材的专用吊具,其上面的耳板是为吊“海天梁”本身之用,根本不能用作吊钢材的吊点,其连接强度也满足不了吊装需要。
起重吊装作业时,无人指挥,违章蛮干。
致使受害者农民临时工违章进入吊重下取木方无人制止,起重机司机又未认真了望,因钢材坠落被砸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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