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漳州校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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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漳州校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我院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其结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和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写入学年鉴定并纳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综合测评。
第四条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2%)、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18%)三部分。
第五条测评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评审和监督。
2.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指导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评定工作。
对各班级同学提供的参评年度在校表现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统一填写测评排名表,公示一周征求意见,最终提交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二章综合测评算分细则
第六条德育素质(满分12分)
(一)思想表现(满分5分)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院系各项规章制度。
无不良记录者,得5分;因各种原因受校、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该项不得分。
受校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荣誉表彰(满分1.5分)
获得校级(不含)以上荣誉称号者,酌情加0-1.5分。
(三)社会工作(满分3分)
参评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者,依据下表所列最高分值酌情加分,同时兼任不同职务者不累计加分。
院学生会主席团
系团总支
各党支部、学生会部门、团支部、班级、宿舍
正职(常务副)
副职
副职
正职(常务副)、
党支部副书记
副职
委员
干事、宿舍长
3
2
2
1.5
1
0.8
0.5
注:
(1)校级学生机构各级别等同于院学生会各级别,校区级学生机构各级别转换为对应的校级学生机构各级别后等同于院学生会各级别;
(2)校区导游队视作校区学生机构,同其他校区学生机构享受同等加分标准。
即导游队队长等同于部长、副队长等同于副部级、队员等同于部员;
(3)各校级(校区级)学生机构申请加分的人员必须是经由经济学院推荐并记录在档的学生干部。
(四)日常行为(满分2.5分)
1.积极参加由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包括宿舍卫生、学风建设等)者,得2分;
2.无故缺席各类集体活动者,违反相关学风督导、安全规定者,扣0.5分/次;
3.无正当理由晚归者,扣0.1分/次;
4.测评年度内经过卫检被评为优秀宿舍的,其成员加0.03分/(人·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其成员加0.1分/(人·次);被评为“较差宿舍”的,其成员扣0.1分/(人·次)。
第七条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满分70分)
学习成绩=绩点成绩/55×70
注:
绩点成绩由教学系统自动生成;测评年度内出现考试科目出现不及格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重修合格后可以参评。
第八条科研、创新(满分18分)
(一)学术论文(满分6分)
1.评审年度内,在各种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文章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标准(分/篇)
刊物级别
3
全国一类核心刊物
2
全国二类核心刊物
1
带有CN号的一般刊物
0.3
校、院、系刊物
注:
(1)全国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以厦门大学人事处公布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最新版本为准;各系学术刊物指《学经济》、《计统学苑》、《财子》、《金融之声》(学术版)、《信风》;
(2)论文的发表日期截止至评审前一个工作日,评审时须提交刊物封面、完整目录及文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稿件接收通知不作为发文依据。
一稿多投的不累计加分;
(3)发表在各类学术刊物的增刊上的论文不加分。
所提交的学术文章应能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确已公开发行,产生社会影响,如在厦门大学图书馆可查询到原件或在中国期刊网等数据库中能找到相关信息等,经评审组审核后,予以确认加分。
2.凡多人完成的论文按署名分摊记分:
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
二人合作的,按6:
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含三人),按第一作者:
其余作者总和=5:
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二)学术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满分12分)
1.积极参加由评审组审核认可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并获表彰者,或课题申报获资助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单位:
分/次)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一
8
4
2
1
二
6
3
1
0.5
三
4
2
0.5
0.3
鼓励奖或单项奖
2
1
0.3
0.2
注:
(1)金银铜奖按一、二、三等奖标准加分;优胜奖、入围奖视同鼓励奖;获得特等奖在一等奖分值上乘1.2。
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不累计加分;
(2)团体项目获奖排名不分先后的,减半加分;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以各级标准的60%计,其余合作者减半加分;
(3)参加国际级比赛者,视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4)若仅在选拔赛中获奖,以选拔赛所属级别加分;
(5)以上加分须经评审小组就参赛性质、规模予以认定。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表彰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单位:
分/次)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团队获奖
队长
8
3
1.5
1
队员
4
1.5
0.8
0.5
个人获奖
8
2
1
0.8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获得奖励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单位:
分/次)
名次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1
一
4
3
1
0.5
2-3
二
3
2
0.6
0.3
4-6
三
2
1
0.4
0.2
7-8
鼓励奖或单项奖
1
0.5
0.2
0.1
注:
(1)集体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分数减半计算;
(2)代表经济学院参加校运会入场式、彩旗队等,或参与由经济学院举办的其他重大文体活动,视效果或成绩,按0-0.3分/(人·次)加分;代表经济学院出任礼仪工作的,按0.05分/(人·次)加分;
(3)同一项目获奖不得累加;
(4)打破记录或有其他突出表现者,经个人申报、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酌情给予额外加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综合测评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工作组。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工作组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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