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集体劳动合同不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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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集体劳动合同不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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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企业工会集体劳动合同备案资料(模板)
1、
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样本)
(董事长、总经理、厂长):
为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
。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建议定于年月日,在(注:
属公用会议室)进行首轮协商会议,并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地点,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年月日。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
工会主席先生(女士)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
。
请企业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有利于协商工作,请提供以下资料:
1、销售收入情况;2、利润情况;3、资产负债表;4、资产损益表;
5、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6、其它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请企业行政方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2、
关于对xxx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复函
工会:
你会于年月日发出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的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目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3、企业方协商代表确定为:
xxx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4、企业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xxx企业(盖章)xxx企业法人(签字)
年月日
3、
xxx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
(仅供参考)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会议出席人员:
企业方(甲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乙方)协商代表:
记录情况如下: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职工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年月
日篇二:
企业工会集体合同
xxxxxx公司工会
集体合同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代表)员工总数: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姓名:
姓名:
职务:
总经办主任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及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企业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相关事宜进行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协商一致。
(二)劳动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和谐稳定。
(四)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生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原则性规定
第五条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并应在员工上岗之前订立。
第六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采用劳动部门制定的文本,合同未定内容,乙方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和劣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劳务工为一年,合同工一般为三年以上。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员工连续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第九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变更已生效的劳动合同(如改变岗位、工种等),应遵循下列程序解决:
(一)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
(二)双方协商;
(三)协商一致,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四)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企业确需裁员时,有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对劳动合同期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限期自找出路的变相裁员决定,由此造成员工经济损失的,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任职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或员工有违反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依《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工时、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不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70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1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十六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与甲方或当事人协商;
(三)乙方不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标准,甲方应支持和参与;
第十七条下列为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也假期。
第四章工资
第十八条根据市劳动局发布的工资指导文件,同行业工资水平,居民生活费用上涨的因素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确定本企业今年比上年度工资总水平的增(减)幅度。
第十九条本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结构。
第二十条本企业实行计件工资计酬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实行下列工资标准:
(一)计时:
(二)计件:
第二十二条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每月15日以法定形式支付员工月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确定下发下列标准的津贴、补贴及奖励金:
(一)津贴:
(二)补贴:
(三)奖励金: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依法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愿对全体员工提供下列保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每月提取工资总额8%作为福利基金,用于员工集体福利,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幼托、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时发放基本保健食品,对在xxxx工种和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三条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未成年工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五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劳篇三:
工会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样本)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石家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
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依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
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九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
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第十章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企业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三年)。
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
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其公示方法有:
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职工维权手册等方式(一个企业至少要选择两种公示方式)。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业工会主席):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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