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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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
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
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
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
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
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
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
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
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
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
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
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
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
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
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
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
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
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
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
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
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
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
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
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
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
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
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
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
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
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
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四)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
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
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
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
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
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五)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险营销机制,美国爱德华·琼斯股票经纪公司(简称EDJ)的佣金提取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思路。
EDJ公司的价值观是为股民提供最高利益,它要求业务员对不太熟悉股市的顾客避免建议做高风险投资。
EDJ公司有一个专门调查顾客账户是否过度交易的检查系统,用以确定业务员没有因为佣金而建议顾客做不智的买卖。
更重要的是,它的薪金制度鼓励经纪人以顾客利益为优先、买卖其次。
其结果是,顾客将资金放在EDJ公司的时间几乎是同业的3倍。
EDJ公司做法的可取之处在于以“顾客利益为最高利益”,显然,这种经营思想使客户、公司、业务员三方受益。
我们在改革完善营销机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诚信导向。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意识,才能强化诚信行为,才能促进营销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才会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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