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科技大学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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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多种途径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研究生培养能力达到较高水准,研究型大学的特征彰显。
至本世纪中叶(2049年前),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最有影响的大学之一,使之能:
(一)为国内外的学生提供国际化的教育,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创新创业能力的精英人才;
(二)推动、引领中国乃至世界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科学研究引领人才培养,将科学研究机制和人才培养规律有机融合,实现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结合,使学校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最有影响的研究型大学之一。
第四条学校以理科、工科为主,兼具医科和特色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理事会治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遵循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管理原则,坚持追
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
第二章人才培养
第九条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为学生提供最优质的教育,将他们培养成为拔尖创新人才和国家、行业的精英,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条开展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不断探索、优化招生录取办法,自主招录适合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
第十一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
面向全球招收留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强专业、课程、教材、教学组织、教学设施、实践教学基地等建设,培养与经济社会建设相适应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三条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生师比控制在12:
1左右。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教学评价水平,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探究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完善学生导师制,加强导师对学生学业及成长的指导;
鼓励国际合作培养、校企合作培养、协同创新培养等;
探索小班化教学,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推行中英双语教学,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外语的能力;
推行本科生全程参与导师科研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据兴趣和志向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全面提升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等。
第十六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为学生提供个性发展空间。
为修满学分、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着眼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及国家、行业的重大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十八条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国
际和区域的发展问题,开展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向社会提供咨
询、顾问及其他有关服务,充分发挥学校思想库、智囊团、人才库的作用。
第十九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汇聚人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
织申请研究课题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加强实验室等研究设施的建设,为科学研究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三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引进或建立各种类型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师生创
新创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四条学校出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措施。
在不影响正
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经过学校批准,全职教师可每周一天在校外从事科技转化工作,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密切学校与外界的关系,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和公益活动,鼓励合作办学和研究,促进学术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理事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学术委员会等,并根据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机构,明确职责,按照
《办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为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一)理事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代表,学校校长、教职工(教
授)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
其
中:
1.当然理事包括:
(1)深圳市市长或其委任的人员;
(2)学校校长;
(3)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全体理事成员的三分之一。
2.推举理事包括:
(1)学校教职工代表和教授代表,总数不超过全体理事成员的三分之一;
(2)国内外著名大学校长及教育界专家、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工商界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总数不少于全体理事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人数经理事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产生,协助理事长工作。
(三)理事会按照《办法》和《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章程(试行)》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聘任或解聘校长;
2.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3.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4.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7.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8.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本款第4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2、5、6、7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其中提出校长人选、聘任或解聘副校长,需经与任命职位无隶属关系的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条中共南方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
中共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中共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和《办法》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校内重大问题,对党、国家、政府和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中共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
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南方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中共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
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理事会、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一)校长。
校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副校长。
1.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
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须由新校长重新提名并经理事会聘任。
2.副校长辅助校长履行职责。
3.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
如分管工作有所变动,须报理事会秘书处备案并公布。
4.副校长缺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职位出现空缺时,校长可指定有关负责人临时代为履行职责。
5.经过校长批准,副校长可将部分权限授予学术单位负责人、学术辅助单位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士
(三)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总会计师。
1.教务长。
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统筹学校教育教
学的各项工作
2.秘书长。
由学校聘任,协助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组织有关会议或活动,监督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
3.总务长。
由学校聘任,协助行政副校长处理行政事务。
4.总会计师。
由学校聘任,协助校长处理财经事务。
第三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重大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和总会计师等校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办法》和本章程规定组建,行使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委员定额制,定额及名额分配由学校依据办学规模确定,不低于15人的单数。
校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会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
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
教授委员和校长委派的委员
原则上须具有正教授职务。
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但校长委派的委员应随校长任免而更替,校长是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校长聘任。
教授委员自第二年起每年更新四分之一。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
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选举或决策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在学院和学校直属的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运行。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1.引进学术岗位人选及其职称等级,晋升申请和终身教职申请;
2.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3.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4.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5.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6.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7.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8.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9.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10.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及运行机制。
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审定学位授予,以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教授会。
教授会是教授们开展学术交流,参与学校管理的自治组织。
教授会由全体全职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组成,依据教授会章程运行。
教授会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并选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
选举或决策时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
院、系成立教授分会,按照学校教授会章程运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据《办法》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
聘请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在国际高等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委员,负责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组成、行使职权与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
章程组成、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理事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与教职工聘用、解聘或职务聘任等有关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或9名委员组成,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其中具有正、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独立开展调查,形成裁定意见,报送原决定机构、校长和党委书记。
裁定意见与原决定不一致的,原决定机构必须重启决定程序。
再决定意见与裁定意见仍不一致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裁定。
第五章机构和运行
第四十条学校主要有如下四种机构:
学院与系,职能管理与辅助部门,研究院或所(中心),科技公司、服务公司或经营管理公司等。
学院与系、研究院或所(中心)系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决
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办学活动,由学校承
担民事责任;
职能管理与辅助部门系协助党委和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
学校举办的科技公司、服务公司或经营管理公司,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以本公司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学校独资举办的,由学校决定成立、合并或撤销。
学校举办的境内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据合作办学协议设置、管理与运行,并应符合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学院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单位,负责统筹各系的教学科研工作等。
第四十二条学院应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体现精简、高效、融合的要求。
学院可包含多个学科或系科。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置方案应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充分认证,形成可行性方案后,由校长提出、党委会审议通过,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成立院长遴选委员会,制定遴选办法,面向校内外遴选学院院长。
院长遴选委员会由7或9名成员组成。
成员由校长提名,经过党委会批准产生。
学院教授分会可直接向遴选委员会推荐协商一致的人选。
遴选委员会依据遴选办法产生的院长人选由校长提出,报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五条院长任期一般为四年。
校长应与院长签订职务
聘任协议,保障院长履职,考核院长绩效。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办公会议为行政决策制度。
院长
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畐U院长和党总支(支部)书记参加。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应形成纪要。
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六条院长可提名副院长人选,经校长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并签订职务聘任协议。
院长在学校规定的管理人员额度和经费总额内,自行设置管理服务部门、聘任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学院依据学科和工作任务设置若干系,系主任由院长提名,校长聘任。
系主任任期一般为二年,院长应与系主任签订职务聘任协议。
系主任主持本系日常工作,提出系科发展计划,争取发展资源,管理日常事务,向院长报告工作。
系可设若干副主任,协助系主任工作。
副主任由系主任提名,报院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将教育基础资源配置到学院。
学院可向校长(或管理部门)申请特别资助的教育资源。
学校鼓励院长向社会争取各种教育资源。
第四十九条院与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全职教师可作
为发起人,提出设置方案,申请成立研究院或所(中心)。
第五十条研究院或所(中心)设置方案应明确研究方向和
领域,提出研究团队以及切实可行的人、财、物支持计划。
第五十一条研究院或所(中心)设置申请由校长指定的职
能管理部门受理,提请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论证通过,由校长批准设立。
第五十二条研究院或所(中心)实行院长(所长或主任)
负责制,筹集研究资金,聘任研究人员,负责营运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研究院或所(中心)的成果和资产归学校所有
对外合作产生的成果和资产,依据合作合同归学校所有的部分,
可视为研究院或所(中心)的工作成果,并纳入学校对研究院或所(中心)的绩效考核。
第五十四条研究院或所(中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撤销:
(一)研究资金无法保障研究院或所(中心)正常运行;
(二)日常共同研究人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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