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社保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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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并提交处领导批准后,承办科室为参保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转入参保核定环节进行参保人员增加核定。
个人参保窗口受理个体参保登记后,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相关复印件签字确认后,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个人参保档案,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参保人员如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人员根据规定确认其补缴时间、补缴金额,并转入申报征缴结算环节。
个人参保登记资料,每月由窗口经办人员按计算机生成的业务清单,分类汇总装订成册,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转稽核监督环节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八条参保单位符合《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九条情形,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社会保险专管员、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变更时,承办科室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并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或证书;
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承办科室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经申报征缴结算、稽核监督等环节确认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报处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条参保单位发生破产、解散、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承办科室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须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
社会保险注销申请;
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歇业、终止的有关文件;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负责核验上述表格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转申报征缴结算环节,从批准注销次月起停止向地税部门提供征缴计划,与欠费企业拟订还款协议书。
待其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后,报处领导批准由承办科室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参保核定环节、待遇支付环节负责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十三条承办科室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承办科室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第十五条承办科室将初审意见送申报征缴结算、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和稽核监督等环节及经办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须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经处领导批准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第三章参保核定
参保核定环节包括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加、减少核定等内容,承办科室为养老保险科。
第一节参保人员增加核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参保核定环节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
要求参保单位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或从东台社保网下载电子表以拷盘或发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职工档案;
三、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证明;
五、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七、省、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承办科室审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资料,确定并记录参保人员参保时间、补缴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并录入(或将电子数据导入)计算机。
对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承办科室填写《养老保险费补缴核定表》,测算补缴金额,经稽核监督环节审核通过并报处领导批准后,确定数据入库。
承办科室将有关信息传送至个人帐户管理环节建立个人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申报征缴结算环节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资料,每月由承办科室按计算机生成的业务清单,分类汇总装订成册,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转稽核监督环节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节参保人员减少核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调出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缴费;
因参军、解除劳动关系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参保核定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调出:
身份证件、调动手续,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
二、解除劳动关系:
身份证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手续,对一次减少参保职工5%以上或一年内减员达10%,需附经市政府或企业改发办批准的手续;
三、退休:
身份证件、退休审核通知单等;
四、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五、出国(境)定居:
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
六、参军:
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第二十条承办科室审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及相关资料,经征缴结算环节确认无欠费后,按减少类型及时办理减少手续。
同时向下岗失业等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减少资料,每月由承办科室按计算机生成的业务清单,分类汇总装订成册,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转稽核监督环节进行事后审计。
第四章申报征缴结算
申报征缴结算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结算、补缴欠费等内容,承办科室为基金结算科。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十二条缴费基数申报实行静态管理,参保单位于每年5月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当年7月份到次年6月份缴费基数。
在结算年度内,如发生人员增减,按参保审核环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承办科室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要求其填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二)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表;
(三)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第二十四条个体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业务结算大厅参保续接、开票结算窗口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二十五条承办科室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根据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上年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经处领导审批后,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反馈给申报单位。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承办科室按其上年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年缴费基数的,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结合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应缴数额。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或通过拷盘、电子邮件申报,送承办科室审核。
第二十七条承办科室根据核定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每年6月底前为参保人员调整缴费基数。
申报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汇总表》,稽核监督环节对缴费基数调整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第三节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承办科室根据新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编制地税征收代码和参保核定环节送来的人员增加、减少名册,登记台账,核对征缴数额,按月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汇总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于每月6日前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
第二十九条承办科室每月底接收税务机关反馈征收到账信息、《社会保险费实缴清册》及相关征收凭证,登记征缴台账,生成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明细表》。
第三十条承办科室同时将税务征收到到账信息转财务环节进行到账处理。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三十一条承办科室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账,编制《东台市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通知税务机关清收欠费。
第三十二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应签订社会保险费补缴协议。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第三十三条参保单位补缴欠费的,原则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参保人员因调出、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原因需补欠费的,由承办科室开出补缴明细表,到业务大厅结算缴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宣告破产时,无法完全清偿社会保险欠费的,承办科室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债权申报申请,核对欠费后,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
第五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包括建账、记账、结息、转入、转出、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终止缴费账户处理、对账等内容。
第一节建账、记账、结息
第三十五条建帐环节承办科室为养老保险科。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的,由根据参保核定环节传送的《东台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等信息资料,建立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记帐环节承办科室为财务科。
记帐环节根据申报征缴结算环节传送的到账信息进行到账处理,分配个人帐户,并与征缴台帐核对。
个体参保人员零星缴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补缴欠费、漏缴补缴结算的,由结算大厅开票结算窗口开出票据后,财务结算窗口作到帐处理,财务结算窗口每日与开票窗口进行票据核对。
第三十七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环节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八条个人帐户结息承办科室为养老保险科。
每年6月底承办科室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计息,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
待遇支付环节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二节转入
第三十九条个人帐户转入环节承办科室为养老保险科。
参保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承办科室受理其转入申请,经处领导批准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申请人凭《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等资料,承办科室审核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
(一)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科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
对从事业单位转入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从机关、军队等单位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与财务科确认划转基金到账情况。
第三节转 出
第四十条个人帐户转出环节承办科室为养老保险科。
参保人员申请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承办科室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养老保险手册;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
第四十一条承办科室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情况。
对有欠费的,由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账,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第四十二条承办科室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二)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出的(限江苏省个人账户转移基金统一清算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由财务科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
财务科根据省中心反馈接收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按季转出基金。
(三)外省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含省内不参加个人账户转移基金统一清算地区),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送财务科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财务科按月将基金汇出。
(四)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三款。
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承办科室(养老保险科)根据《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封存其个人账户,并按月计息。
第四十四条养老保险缴费中断后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养老保险科个人参保窗口根据其养老保险手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活违纪行为证明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开具补缴养老保险费传递单,转开票窗口结算,到财务窗口缴费。
第五节 终止缴费账户处理
第四十五条终止缴费帐户处理环节承办科室为养老保险科。
对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承办科室根据《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第四十六条对办理离退休(职)的,由相关科室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四十七条对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况,承办科室根据申报征缴结算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企业职工申领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审批表》或《企业退休(职)人员领取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审批表》,经稽核监督环节复核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填写《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延缴费申请审批表》,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其他情形的,由参保人员填写《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审批表》,由承办科室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八条承办科室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对账
第四十九条对账环节承办科室为养老保险科。
承办科室每年9月份前向参保单位出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可直接到结算大厅个人帐户窗口领取。
第五十条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核对后无异议的,承办科室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承办科室予以复核,并与申报征缴结算、财务管理环节及计算机中心核对。
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处领导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承办科室为退休管理科(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待遇审核)、养老保险科(在职参保人员及供养人员待遇审核)。
第一节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五十二条承办科室对下列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承办科室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参保人员档案;
(三)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经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提前退休的批复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参保单位或劳动代理机构向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出鉴定申请);
(四)申请因病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经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因病退休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参保单位或劳动代理机构向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出鉴定申请)。
第五十四条承办科室对申报人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核。
第五十五条承办科室对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具《退休审核通知单》,经相关环节结清欠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凭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清单等资料,计算退休待遇,填写《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报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审批。
第五十六条《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由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审批后,由待遇支付环节从核定的退休时间次月起开始支付其退休待遇。
第二节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核
第五十七条当国家或省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由信息科协助承办科室依据国家或省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账,经稽核监督环节复核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待遇支付环节支付。
第五十八条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如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承办科室予以受理,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确应重新调整的,经稽核监督环节复核,报处领导审批后,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
第五十九条缴费人员因出国(境)定居、缴费不满15年申请办理一次待遇,及缴费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请办理一次性待遇的,承办科室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并要求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档案;
(三)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四)死亡的,提供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发票原件;
(五)在职参保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
第六十条承办科室审核相关资料后,按类型核定《企业职工申领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审批表》、《企业退休(职)人员领取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审批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审批表》、《企业离退休(职、生活费)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经稽核监督环节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一条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如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承办科室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确有调整的,经稽核监督环节复核,报处领导审批后,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四节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第六十二条离退休(职)人员或参保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参保单位(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死亡遗属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加审批表》或《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供养直系亲属提出申请,街道或社区证明其经济收入情况以及与死者关系;
(二)死亡人员档案、死亡证明及火化发票原件;
(三)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
第六十三条承办科室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审核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加审批表》或《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经稽核监督环节复核,报处领导审批后,由待遇支付环节进行支付。
第六十四条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如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承办科室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等内容,承办科室为退休管理科(退休人员及其供养人员待遇支付)、养老保险科(在职参保人员及其供养人员待遇支付)。
第一节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六十五条承办科室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存折,核对后生成《社会化发放存折交接表》,转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环节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存折。
同时将新增退休(职)人员花名册和退休(职)人员档案等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环节。
第六十六条承办科室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账,生成当月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汇总表》。
第六十七条承办科室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汇总表》送稽核监督环节复核后,报处领导审批,转财务管理环节,同时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财务管理环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六十八条承办科室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二节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第六十九条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企业职工申领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审批表》、《企业退休(职)人员领取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审批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审批表》、《企业离退休(职、生活费)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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