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保荐代表人第五次培训主要内容完整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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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3、起草保荐机构内控业务指引,明确内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内控流程。
4、组织对保荐业务的现场检查。
今年组织证监局对保荐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底稿制度的建立及履行情况。
到目前已组织了5次检查,共审查9家券商,年底前还将组织4次检查。
将根据检查结果对保荐机构和保代进行分类监管。
5、加强交易所对持续督导的监控,提出明确要求。
5、对发审委否决项目的事后谈话。
同时加强监管,包括取消资格、监管谈话等措施。
6、完善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披露。
目前已完成,近期将正式推出。
7、已开始编制《保荐业务通讯》,监管及双向交流平台,提升保荐水平,希望共同出力办好。
二、保荐制度的成效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共有保荐代表人1180名,准保荐代表人987名。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是执业水平得到认可,一线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市场化发行的基础。
二是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了历史上出现过的欺诈发行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等恶性事件。
虽有立立电子这样的事情,但总体情况向好。
三是责任落实,特别是保荐办法修订后,保荐责任更具可操作性。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的落实,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良好局面。
目前保荐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保荐制度的理念,已经逐步内化为保荐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但是保荐业务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和内部控制不够完善,缺乏严格的程序,立项把关不严,推荐的企业部分明显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今年以来有20多家企业撤回申请,风险控制不到位。
部分已上市项目风险的暴露也说明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形。
今年至今撤回IPO企业共72家,主要是金融危机影响业绩,但部分就是把关不严的结果。
2、保荐代表人的专业判断存在欠缺,对发行上市条件的理解与市场的普遍理解有差距,对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作过宽解释,曲解规则。
3、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不够,尽职调查还不够充分,对在审企业未能及时持续跟踪和报告,申请文件制作粗糙、缺页少页、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发行人的风险、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等信息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夸大事实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兼职现象严重,恶化了行业形象,对制度运行造成影响。
4、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核查程度不够,不能仅写好招股书,要做好总协调的角色。
5、仍存在保荐代表人只管签字、不了解项目的情况,影响很恶劣,将引起社会舆论的谴责。
三、向保荐代表人提出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
现在有人频繁转会,谋取暴利。
有人四年来转会四次,没做过一个项目。
我们享受行业应有的高薪,但要有相应的付出,以形成保荐代表人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投行的使命在于价值发现,不仅要考察企业的合规性,更要关注其长远持续发展能力。
要加强宏观经济发展的把握能力,提升对行业、市场的综合判断能力。
3、多反思自身的执业责任。
对个人而言,现有的法规是最低要求;
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当法规有冲突时,希从严把握、审慎推荐;
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保荐办法,还市场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对客户而言,要忠诚、平等对待,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因规模大小而区别对待;
要做好保密工作。
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市场形象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发行部综合处高润恒
一、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新股发行体制核心:
定价+核心
三方主体:
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人
目的:
建立合理机制,充分挖掘价值,完成销售,三方共赢
全球新股定价模式主要有三种:
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和累计投标机制(即询价机制),投标机制特点:
(1)事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定价弹性大,可以合理发现价值
(2)防止不理性定价
(3)主承销商有配售权,相对主动
我国新股发行体制大约经历2个阶段:
一是2004年实施询价机制之前,证监会控制发行价格上限,基本属于固定价格机制阶段,粗放型管理体制;
二是2004年推出询价制度之后,分为网下网上2个步骤进行发行;
包括初步询价阶段和累计投标2个阶段(主板),中小板一步定价,不再分2个阶段进行,该制度是把买方意愿考虑到定价过程中来。
目前是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该定价机制的弊端:
(1)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不高,被误认为是监管机构定价;
由于机构报价随意性强,价格偏离市场真实情况,因此会里窗口指导被认为对定价具有决定性;
(2)股份发售方式存在不足,以资金为绝对标准,但中小投资者不满,因为机构有拆借能力,同时导致过度热钱打新的情况存在;
(3)上市首日新股价格涨幅过大,市场认为一级市场定价过低;
(4)大部分新股发行的股份被锁定,因为网下认购需锁定3个月。
据此,对新股发行进行了改革,6月正式发行了新规定,形成了对询价制度的改革。
2、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新股定价机制
a.机构的报价需与申购挂钩,既要报价也要报量,杜绝低报高买和高报低买等现象;
设单一机构最低申购量限制;
b.淡化窗口指导;
(2)网上发行机制
a.提高散户中签率,将网上网下申购对象分开,机构不再同时参与网上及网下发行,只能选择其一;
b.网上单个账户设置申购上限;
机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账户;
(3)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针对散户提示风险,提倡价值投资理念。
3、改革核心:
(1)促进市场化定价机制,
(2)延续对我国中小散户众多的特点,向他们进行政策倾斜。
二、改革的实施情况
1、改革效果
(1)定价市场化程度提高
(2)网上发行冻结资金减少
(3)股份分配向中小投资者倾斜
2、改革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1)定价市盈率偏高
(2)上市首日涨幅偏高
3、改革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机构报价偏高
(2)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误导之嫌
(3)随意调整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4)报备文件不合规,主承销商需要总负责
(5)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文件名字要准确;
没有风险不要乱揭示,有风险必须要提示;
(6)发行公告内容错误
(7)未有效履行主承销商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综合平衡
(8)参与网下后又参与网上
(9)高报不买
三、对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1、部分较难是实施的市场建议
(1)市值配售和一人一手,现已不具备实施基础
(2)进一步提高网上发行比例
(3)新老股东入股成本差异
2、部分尚待进一步研究的市场建议
(1)主承销商配售权:
尽量向高质量、长期的投资者配售,注意投资者类型等
(2)定金申购
(3)股份发行政策
a.大股东股份锁定:
基本不会放开,境外一样存在
b.存量发售
c.网下配售股份锁定
(4)回拨机制和终止发行机制
目前中小板是2:
8的比例,主板5:
5。
IPO审核有关问题
—主讲人:
一处处长杨文辉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见讲义)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见讲义)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主要内容见讲义)
(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
关注:
公司法21、147、148、149条;
首发办法21、22、23条。
1、高管竞业禁止的原则;
2、董事高管的变化,需考察原因:
为何发生变化;
具体岗位所发挥的具体作用;
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关系;
变化对生产经营是否有负面影响;
一人公司的特例;
增加的独董等不算变化,可理解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
1、2种情况允许:
一是90年代的定募公司,二是对城商行06年前存在超过200人不会构成障碍;
间接股东超过200人,控股股东比照定募公司执行;
如为小股东持股数量比较小,存在200人要分别对待,如果披露出来会有负面影响的话,保荐人需关注;
特殊行业(如电力行业)出现职工持股,则保荐机构尽调时要特别关注;
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原则上不允许;
总的政策,超过200人不要强行清理。
股东安排为故意规避200人问题,需要合并计算,不符合发行条件。
正常投资形成的不影响。
代持要还原。
代持虽不影响实体权益,但发行上市如存在代持的话,将涉及信息披露虚假问题。
是否存在代持,中介机构需要履行综合核查措施后进行判断,不能单凭股东承诺。
(三)独立性问题
能整体上市需整体上市,关联业务都要整体进来,同一管理层和同一股东经营的相关业务应都进来。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更严,会里重点关注。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中介机构要核查情况,不要为规避审核做特殊安排,不要给发行人出这类主意。
上市前的资金占用可以理解,申报前解决就不会构成障碍。
以前资金占用的原因消除,是否制定了相应制度来消除今后的资金占用。
商标、产权等非专利技术,01年备忘录讲的很清楚,需要跟随主要产品主要业务走,目前大部分企业做到了,正常情况下保荐机构需要关注,商标在集团,但由发行人主要使用,应进入发行人,但可以让集团等少量使用,应有相应措施不被别人滥用而影响到自身的使用,总体原则是要保持相应独立性。
大型国企业也要求整体上市,能整合的公司要整合,上市公司层次不宜过多,对管理和信息披露将不利,10%原则(见讲义)。
(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见讲义)
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起算时点,3年是指36个月。
特殊事项可以个别咨询会里。
(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股权一一确认有困难时要做到基本100%,实在找不到可利用登报公告等方式,起码代表严肃认真的态度。
增资和转让最敏感是价格问题,应为合理价格,不能是利益输送。
低价要有合理理由,新进股东的身份要核查,特殊安排要核查清楚。
IPO所有股东锁定一年,最近1年进来的股东锁定3年,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起算;
从需要锁定3年的股东处受让也需锁定3年。
锁定期都要做出承诺。
创业板锁定时间稍短。
(六)环保问题的审核
保荐人及律师需要核查很细,要访谈,实地考察,看财务数据是否匹配等,不能光凭环保部门文件。
(七)土地问题
对中小企业,不能留有隐患,要规范。
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储备的核查更为严格,要根据国发08年3号文逐条核查,会里将征求土地部门意见。
募投项目用地需落实。
房地产延迟开发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境内上市问题
一个公司不能在会里同时审核多个融资品种,需一个品种一个品种排序先后实施。
(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一般来说,报纸杂志的采编业务不能进入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一般也需遵守设立满3年内的规定。
关注盈利能力普遍不强的问题。
(十)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豁免是可以操作的,必须是必要的,但不能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有效,能让投资者获得必要信息,需取得平衡。
军品企业定价原则要能讲清楚,能让投资者可以有合理预期,运营成本+合理利润的模式可以存在,合理利润需给投资者有预期,不能波动太激烈。
涉及政府听证和政府采购的话,需取得政府文件,特许经营的文件法规等也可。
总而言之,需要把定价原则和具体情况讲清楚,是属于核心信息。
审核中其他关注问题:
1、历史上出资不规范问题,如不到位、方式不对、无形资产超比例、出资又抽走等,需重视,涉及到守法和诚信问题。
掌握原则为,报告期内无出资不实,如比例很小可在报告期内解决,特别重大的出资不到位的可能确实需要等3年,不太重大的可以容忍,股东之间应无纠纷,债权人无争议,对于历史问题应历史性地对待,不会一刀切等3年;
2、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问题:
社保应更严格,社保部分曾有文:
有缴纳能力但不缴纳的不能上市。
历史不规范的要讲清楚原因,是否不会追究责任,需披露责任承担主体,规范后不能影响发行条件。
公积金稍微宽松,但计提后不能影响发行条件。
3、国有持股清理规范的问题:
高管持股转回国有股东,能一次转让最好,如不能一次转完,则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明确未来转让方案才行。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问题:
公司法、首发办法没有规定,是空白,但创业板有规定,会里对该问题是关注的,基本要求最近3年内不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坐牢期间能否上市的问题需具体分析犯罪原因,不能涉及诚信问题。
正常情况下,尤其是涉及经济案件,应是不适合上市的。
公司法规定经济案件5年不能担任高管,反应诚信存在障碍,需要相应时间改过。
5、返程投资结构问题:
原则上红筹架构控股权应回来,架构不能太复杂,需提高透明度,对待该类企业,要求公司架构相对简单,管理层次不能太复杂,控股权需回国。
结构要调整,需清理返程架构。
6、历史上股权转让的瑕疵:
如为国有股,需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涉及集体资产,审计部门要确认;
工会持股会清理,股东没有找到的问题,即使通过法院认定股东出局,但是否仍会存在争议需关注,以免存在后患。
发行前突击入股、转让等非正常交易,需重点核查清楚,不能与保荐人有关联。
会可能要求讲清楚入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否与项目经办人有关联或利益关系。
其他问题:
1、拟上市主体如为与已上市公司有关,或来自于原上市公司的情况,中介机构核查需更为全面,资产、业务、技术是否关联,需核查:
是否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是否规避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是否上市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是否到位;
如构成关联交易、董监高自我交易,是否回避表决等;
关联交易是否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
主要股东、高管是否就是原上市公司股东、高管,需核查是否违反了高管诚信义务,是否遵守了上市公司章程或制度监管规定,是否存在纠纷及争议等。
尤其是存在利益冲突时需核查清楚。
2、国有股划转问题:
执行过程中确实遇到很多问题,审核中涉及到的要取得文件,是否需要划转要求中介机构去国资部门把关确认,证监会不发表意见,股权定性由国资部门决定。
首发企业财务相关问题
主讲人:
常军胜
一、评估问题
1、评估方法问题
要求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如原来没请,需重新复核;
围绕与发行上市直接相关的评估事项,只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事项,没有严格要求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来做,但鼓励聘请资格所。
关注评估增值较大的情况,如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结果,会里关注采用的方法是否恰当,对价值量判断的不确定性是否较高。
摊销完毕但还有使用价值,导致评估增值较大的,能够解释就行。
此外还关注评估增值过高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关注出资资产的评估程序上的瑕疵,如未评估,或未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评估报告在后、验资在前等情况,应还原事实本身来如实披露,不要粉饰作假,弄巧成拙。
应先分析瑕疵原因,然后立足于化解风险,如去主管部门追认等,消除未来不利影响。
重点还应说明虽然程序有瑕疵,但确实投入到了公司,价值量有确切判断,对于使用是没有风险的,不会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对未来也没有负面影响等。
尽量不要采取隐瞒的方式来处理,主要采取如实披露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主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发行条件。
如程序上的小瑕疵,一般都可以接受。
如有必要,可以另外聘请评估机构对原来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但一般有差异的情况下不能推翻原来的评估结果并据此调账,可按照会计准则做资产减值。
新股东进来时的无形资产不建议调账作价,可以溢价进入。
二、整体变更问题
资产处置(包括债务重组)是允许的,不影响整体变更,但涉及业务剥离(包括合并和分立)是不允许连续计算业绩。
如煤矿企业,从采煤业务中剥离煤化工也不能连续计算业绩,除非国务院特批的中央大型企业。
企业上市前产权不清晰,如土地等,还有社会职能的无偿划拨(剥离),核减资本公积等问题,就很难形成连续计算的结论。
最好利用交易行为进行资产处置,甚至减资,而不建议采取剥离方式,不要影响业务的完整性。
三、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兼并问题
选取了总资产、收入及利润总额三个指标来衡量。
如为关联交易可做抵扣,基本消除了上下游整合的障碍。
1、同一控制人下(同一人、夫妻、2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基本重合等情况),业务相关才能使用。
单凭亲戚关系、兄弟关系认定则一般不能认定同一控制。
且控制需要有持续性,期初或成立起就开始控制,否则不能体现同一控制。
2、业务相关:
不能仅是辅助性的业务,须有上下游关系。
如热电厂的发电功能进来,则不能认定。
3、非同一控制下的政策正在研究,初步想法是相对同一控制下降低一层要求来适用,如变化1倍以上,需运行3年,1倍以下运行1年,50%以下增加信息披露要求,如此类推。
但目前没有定论。
如想上市,则应保持有序扩张,不应过度扩张,否则将可能影响上市进度。
4、考核指标:
重组前一年末的情况,多次则应合并计算。
5、整合方式:
(1)股权收购
(2)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业务合并
(3)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
要求:
非典型同一控制人下合并、业务重组
(1)通过资产、股权收购方式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重组,要将收购的资产、股权可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追溯调整,纳入合并申报报表。
(2)通过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属于非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要做延伸审计,即将被承接业务、人员、销售渠道的原企业进行审计,并纳入备考合并利润表,以供参考。
案例一:
A公司与发行人甲是同一控制下企业,A公司向甲销售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为上市需要,甲收购A公司的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的相关资产,构成非典型同一控制下合并、业务重组,参照企业合并进行。
A公司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要由申报会计师审计,追溯调整(而非编制备考报表),除非能论证出A公司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
案例二:
发行人乙与销售公司A、B、C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为上市,发行人乙接受了A、B、C的人员和渠道,拥有了完整的销售体系。
但在整合过程中,呈如下特点:
1、没有对价;
2、A、B、C三公司债务与乙无关系;
3、A、B、C已注销或正在注销。
此时,需对A、B、C进行延伸审计,防止虚假销售。
报表不合并,备考利润表,披露。
以上案例中,发行人甲收购资产的行为构成企业合并行为,发行人乙的行为不构成,但甲和乙的行为均适用3号意见。
另,指出:
如有同一控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为辅时,两种合并统一计算,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相关指标计算运行时间。
实质为放松管制。
6、亏损业务的剥离:
不鼓励剥离,因为没有要求单主业。
盈利低一点都可以接受,但关注剥离后风险是否真的成功转移,剥离幅度过大有可能涉及是否要求运行3年问题,暂没有明确规定,要个案分析,不能构成重大重组。
7、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的处理:
报表中该成本是否分摊,还是一次性计入当期,经研讨,倾向于计入当期,不赞同追溯调整,理由为重大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才能追溯调整,该种情况没有调整依据;
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的不确定性很大,一般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包括补税和收到税收返还。
四、股东原始出资问题
1、子公司层面的评估调账是不影响连续计算业绩的。
2、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改动较大的包括:
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和减免;
同一控制人收购下,收购日前的利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要关注是否会影响发行条件的认定,会里将从严要求,采取孰低原则,因此要关注采用不同的收购方法对盈利的影响。
五、新会计准则导致的其他问题
1、开发支出:
应为无形资产,应计入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里面。
2、商誉是不作为无形资产了,单独反映。
3、共同控制企业该为只能采用权益法核算,只有控制企业才能并表;
首发办法规定企业利润不能来源于投资收益,因此应关注新准则下对于共同控制企业的利润的处理是否会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4、关注为了上市中介机构要求企业大量补税是否必要的问题,分清性质,没有法律后果的合理避税可尽量纳入不规范的税收优惠而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没有强制性要求补税,可由大股东作出承诺。
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毕晓颖
一、审核体制:
核准制
核准制及程序:
程序方面现在是出具反馈意见后才召开见面会;
预披露等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就进行;
前一阶段因为时间紧所以没有完全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今后进入正常审核后就会严格遵守程序。
监管理念:
坚持市场化原则,但会视情况加强监管,如对于申请文件提交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持比较宽松态度;
但目前看来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平,今后可能会从严要求。
监管原则:
合规性审核为根本
信息披露为核心
风险发现为重点
二、审核依据(见讲义)
关注:
环保保护核查的文件
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
行业方面文件
——均执行主板相同的规定
三、审核中关注的问题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0-28条的主要审核依据或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第10条:
(1)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申报要求有助于考察发行人的营业收入等指标的;
(2)公司营业执照,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不是三年无特批;
(3)股东中工会、职工持股会、有限合伙、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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