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管理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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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管理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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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管理流程图
附件:
3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流程图
省地税局审查印制企业资格,进行实地检查
上报所在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认为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报省地税局
认为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批复认定
发放《发票准印证》
印制企业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印花税票代售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书面提出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地税局直属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3、确定保证人的有关材料。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流程图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
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后受理
审核
同意申请的,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不符合申请条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经办人身份证明
不予受理,说明原因,退还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有错的,当场告知补正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流程图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
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后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含复印件1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复印件1份);4、《发票领购簿》;5、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6、经办人身份证明
不予受理,说明原因,退还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有错的,当场告知补正
审核
申请人领取发票
符合条件的,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审核
领取、
填报
《延期
申报
申请
审批表》
延期申报的审批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向省地税局直属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必须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申报的证明材料
对延期申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延期申报
向纳税人出具《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向省地税局直属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必须的证件、资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对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审核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向纳税人出具《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领取、
填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审核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图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资产损失扣除申请及相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
符合条件,资料不完备的提请申请人补正证据资料
符合条件,资料完备的提交集体审议批准(有权审批机关)后送达纳税人执行
对纳税人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重大事项进行实地了解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后续环节
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环节进行实质性审查
将审批资料归档,建立管理台帐
减免税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提出申请
申请项目依法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税服务厅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税服务厅形式审查
申请人当场更正或修改申请材料
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税收减免的书面决定
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免的书面决定
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以及省属企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申请材料:
1.减免税审批申请2.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工商执照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其他材料
减免税备案流程图
纳税人提出申请
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材料
对纳税人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重大事项进行实地了解
符合条件,资料完备的提交集体审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同意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符合条件,资料不完备的提请申请人补正证据资料
申请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2.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工商执照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其他材料
对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税务登记违法事实
调查取证
审理机构审理
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要求听证
听取陈述、申辩
举行听证会
行政复议或诉讼
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执行入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
结案
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
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取证
审理机构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
听取陈述、申辩
举行听证会
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行政复议或诉讼
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执行入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
结案
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
行政处罚权工作流程图
调查取证
制作调查报告
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当事人要求听证
听取陈述、申辩
举行听证会
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由省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未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由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应集体审理
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复议或诉讼
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执行入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
结案
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
注:
本流程图适用于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偷税行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不履行扣缴义务行为和妨碍税务检查行为的处罚
地方税、基金(费)征收流程图
办税服务厅或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审核
开具完税凭证,解缴款项
上门
(1)提交地方各税(费)申报表、报告表;
(2)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邮寄
邮寄
上门申报
申报纳税
邮寄申报
银行划转款项,开具电子缴款凭证
网上申报
(1)网上填写地方各税(费)申报表、报告表;
(2)网上填写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确认网上支付
注:
本流程图适用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征收,同时适用于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基金(费)的征收
税收保全工作流程图
强制执行
提出保全提请
局长保全审批
是否同意合
保全执行
执行
是否解缴
资料归档
否
是
否
补正
责令提供担保
不提供
是
解除保全
是
税收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
强制提请
审核
是否符合
补正资料
否
是
审批
是否同意
N
是
签订协议
执行
否
资料归档
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措施工作流程图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经直属局局长批准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图
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省地税局法规处
受理
不受理
复议机关对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申请资料送达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交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
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诉讼
执行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提起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赔偿流程图
提交《赔偿申请书》
审查赔偿申请
审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赔偿范围、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及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等
受理
不受理
制作《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调查
制作《审查处理报告》
审定
制作《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
制作《不予赔偿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履行决定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做出处理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行政处罚告知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申请人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受理申请
举行听证
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最后由申请人、证人、调查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字确认
听证后案件处理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听证情况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机关负责人审核,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交由承办单位完成听证后的各项事宜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到听证申请后及时进行受案登记,应在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设立税务登记的核准流程图
纳税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对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取工本费
变更税务登记的核准流程图
纳税人提出申请
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直属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如实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的文件;
3.税务登记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对需重新发证的收取工本费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税务登记的核准流程图
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领购未使用的结存发票
领取、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符合规定的,收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税务证件,组织管理人员或稽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实施注销检查
检查后存在问题的,依法清缴税款、罚款后,批准注销
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检查后未发现问题的,批准注销
纳税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宣告破产或宣布解散的证明、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流程图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
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向省地税局直属局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申请开具《外管证》
受理
省地税直属局审核,制发《外管证》,录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信息资料
逾期未缴销
违法违章处理
收缴《外管证》
纳税人返回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经营活动结束后
纳税人领取《外管证》
税务检查流程图
日常选案、受理举报等方式初选案源信息,拟订待查清册并立案
上报局长审批
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
稽查人员接收任务并进行稽查(根据被查纳税人的情况选择实地就地检查或调账检查)
制作稽查报告整理稽查案件卷宗
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由省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未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由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
案情复杂的,应集体审理
审理不通过的,退回做补充稽查;审理通过的制作补缴税款、处罚的相关文书
税款、滞纳金执行征缴入库
检查案卷整理归档
结束
税务调查权流程图
有权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发现需调查事项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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