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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
1、什么是行政法?
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行政法有哪些特点?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2)行政法在形式方面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形式。
2.行政法渊源多层次性。
3.授权立法居多。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权是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存在于行政法规、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分,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
2、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有何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公共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行政法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往往决定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不可自由处分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
第二,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第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3).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
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5).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4、什么是行政主体,它与行政机关的区别何在?
确立行政主体的意义有哪些?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区别: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3).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意义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保持行政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5、行政主体有哪些类型?
(试述行政主体的范围?
)
(一)“行政主体”这个概念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三)其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⑩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如经授权的行政性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等。
6、什么是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二者的区别何在?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区别
区别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行为名义
被授权方
委托方
效果归属
被授权方
委托方
承受对象
组织
组织、个人
创设结果
新行政主体
新行为主体
诉讼地位
被授权方
委托方
条件程序
相对严格
相对宽松
第三章
7、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具有对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即其权益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第一,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具有对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法律主体。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因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第四章
8、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4).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5).行政行为的外部性。
9、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掌握有关概念)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静态意义:
指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动态意义:
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应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
应申请的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四、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其权益的行为,又称负担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积极采取某种行动的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10、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者有何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的静态意义:
指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动态意义:
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能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4).行为程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
11、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
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二)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三)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四)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合法要件:
(一)行为的主体合法
(二)行为的权限合法
(三)行为的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章
12、什么是行政立法?
如何认识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具有国家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4)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是一种属种关系。
13、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一)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4).宪法或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1).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本系统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如各部委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等
3).有关行业标准
4).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由有关部、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政府作出规定的事项
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14、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1).严格规定授权立法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2).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1).认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合法、有效性并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向有权国家机关行使撤销或改变的建议权。
2).在行政诉讼中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
15、.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它与行政立法的区别何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区别:
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
2).效力高低不同。
3).规范的内容不同。
4).规定的程序不同。
第六章
16.名词解释: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1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点和分类。
特点: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属于法律禁止的解除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分类:
(一)普通许可
即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二)特许
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三)认可
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四)核准
即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五)登记
即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18.简述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19.简述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规范类型)及其权限。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3).国务院决定的临时行政许可设定权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省级政府规章的临时行政许可设定权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7).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
8).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0.简述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21.试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保障权利原则
22.试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划分。
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划分
(一)法律的设定权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四)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23.试析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内容。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内容
①表明身份
②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③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
24.试述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25.试比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为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来实现,如在相对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对相对人拒不缴纳罚款时强制划拨。
而行政强制措施除了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包括在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过程中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和对人身采取的强制传唤等强制措施,以及为了行政决定的顺利执行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互有交叉。
2)、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之处在于:
①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负有某项义务为前提,有时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有时则以可能妨碍行政执法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为前提,如公安机关对可能转移、隐藏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②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实施的,是一种附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其他生效的行政决定,就不会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实施不以其他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条件,脱离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
③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目的在于实现已经确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在于使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防止某项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或排除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妨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
26.试述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1)代履行
①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②代履行的条件
第一,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第二,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第三,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第四,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③代履行的程序:
告诫→代执行→征收费用
(2)执行罚
①执行罚的含义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或滞纳金,是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执行罚的特点
(1)执行罚一般只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代替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是。
(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第七章
27.什么是行政复议?
它有何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特点:
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
28.简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许可证管理案件
4).行政确权案件
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行政许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0).行政给付案件
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二)可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9.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三)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四)复议管辖与诉讼管辖的衔接
30.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
它有何特点?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法律赋予其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独立承担其后果的行政机关
31.什么叫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在实践中各自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并受行政复议决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简述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赔偿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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