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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情况;
6、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
财投办对各单位报建项目筛选审核并征求有关方面和主管县级领导意见后,按程序报请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条项目一经确定,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该项目建设管理事宜。
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及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监察和财投办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确定后,由财投办将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工期及其它相关要求向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发出建设通知书,由法人单位按通知书要求,委托施工图纸设计。
完成设计后,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八条审查结束后,按照设计委托人与预算委托人相分离的原则,由财投办委托工程预算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预算。
在编制预算时,主材价格按照财投办发布的指导价,辅材价格按照市场信息价下调3—5%,特殊材料价格按照考察价编制。
加强对清单中各项规费的控制管理,各项规费、文明施工费列入工程预算,但不得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拨付。
统筹费、四项保险凭交购票据核拨,文明施工费经验收达标后拨付。
第九条工程预算标书编制完成后,该项目领导小组要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监察、住建、财投办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全面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设计和预算机构予以修正完善。
第一十条要加强对工程设计和预算的管理,领导小组要视项目规模确定设计预算机构资质等级。
在设计和预算过程中,设计和预算单位要依照县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控制投资,遵循建设规模指导施工图纸设计和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预算。
如果超出政府确定的标准,必须重新审定。
第一十一条完成设计和预算程序后,由财投办进行标前预算审定,审定额度作为工程标底价,进入发标程序。
第一十二条为了规范工程管理,减少中标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关于工程量和单价的争议,要严格实行招标前现场踏勘和施工图答疑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在公告发布后1—3日内要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并就运距、材料价格、施工环境等问题以标前合同方式告知投标人,由投标人根据标书和踏勘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投标决策。
所有标书内容和踏勘要素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企业以书面形式认可后,方可参与投标。
第一十三条严格建设合同签署程序。
承建企业中标后,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承建企业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及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草拟有关合同条款,经财投办和招标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双方才能正式签署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50万元以下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合同,50万元以上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模式。
第一十四条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资金和项目变更的管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确须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审批。
即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变更内容及变更概算,在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监理、项目实施单位、财投办进行初审,并经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县审计局方可进行变更审计。
第一十五条实行施工企业黑名单制。
每年根据县住建局对我县建筑领域诚信行为信息量化结果,对在我县境内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和建造师以及承担业务的设计单位、地勘单位、造价公司、监理公司、招投标代理机构,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延误工期、不按时交工及其它不良行为,按照《横山县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罚。
第一十六条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资金。
第一十七条涉农项目参照上述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监督验收。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一十八条组织领导。
完成设计、预算审查和开工前审计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每个重点建设项目、采购项目都要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各项目分管县级领导担任执行副组长,成员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建局、财投办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管理部门或实施单位。
执行副组长负责分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协调项目招投标具体事宜。
第一十九条监督职责。
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按照下列监督职责的划分,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和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采购中心负责实物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条招标范围。
国债项目、国有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或配套投资建设项目、社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公共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以上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服务费用比例较大的;
(五)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第二十一条招标标准。
(一)煤炭、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1.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1.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三)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1.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2.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地勘、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的,但总投资额分别大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实行准入性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直接委托相关业务,服务费按比例计取。
第二十三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全部项目,县财政全额投资或配套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报县政府同意后,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邀请招标法定条件,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
第二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考察提出招标代理公司,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委托单位授权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施工企业报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监督单位、财投办进行监督。
监察局对上述三单位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依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其它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报批程序。
重点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向领导小组报批备案制,即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填报《横山县工程类基建项目、采购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逐级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程序。
进入招投标程序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准备情况、招标公告内容(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业绩的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并经上级招标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开标。
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开标实行抽取定标法。
第三十条定标规模的划分。
对于建设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低,施工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先开标后审资格,直接抽取定标法;
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工艺要求严格,有一定技术含量,施工单项合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开标前资格预审,开标后先评审后抽取定标法。
第三十一条投标报名。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同一招标人、同类型、同要求、同期或一期的多个招标标段,可以采用不分标段投标报名,且一个投标人只能被确定为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人;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划分标段报名,每一个标段不得少于三个投标人报名,且一个投标人只能参与其中一个标段的投标报名。
第三十二条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开标时场内一次符合性审核;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二次”符合性审核。
当一个招标标段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出3个时,可以根据招标人意愿,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或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的合格投标人投标。
第三十三条定标办法。
首先按照合格投标人数量,确定摇号器内的编号球数量和编号,并随机抽取出一个招标标段的“中标编号”和两个“中标候选号”,多标段的依次类推。
然后由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次序通过两轮抽取各自的“顺序号”和“中标匹配号”。
最后按照事先抽取的“中标编号”和“中标候选号”确定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
如中标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则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图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工程服务类机构取费以工程预算审计价为基数核定,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取费应在以下比例控制范围之内编制招标文件,最终以招标额度为准。
直接委托工程服务业务的,按照比例计取。
具体计取比例为:
1、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计取5%;
2、工程造价500万元—1000万元,计取4.5%;
3、工程造价1000万元—2000万元,计取4%;
4、工程造价2000万元—5000万元,计取3.5%;
5、工程造价5000万元—10000万元,计取3%;
6、工程造价10000万元以上,计取2.5%。
第三十五条严格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购买标书前足额交纳招标估算价的2%作为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在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建立招投标违法违规“不良纪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工程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不良信用度,限制其在本县内从事投标和工程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移民迁建及适合招标的大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实行招标制。
第三十八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即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横山县人民政府网主动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变更、施工管理以及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工程预留金制度,所有财投项目都要安排工程预留金,用于变更增资和前期费用。
工程预留金在工程中标后提取,具体标准为:
(一)市政道路、管网、广场、绿化、亮化、库坝、土地平整、土地整理、沟道治理、房屋装饰及维修改造项目预留7%;
(二)交通道路建设项目预留5%;
(三)房建、桥梁、其它工程及采购项目预留3%。
(四)中省市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其它工程采取采购形式招标的,预留额度按上限标准执行。
工程预留金制度由监察局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对于多渠道筹资建设(包括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将自筹资金打入财政专户,如自筹资金未到位,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汇报县政府,经县政府认定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建设。
工程开工后,承诺筹措资金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
第四十一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报表或者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三条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局和财投办要制订拨款计划,按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由乡村实施的涉农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局按程序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
对于城市建设等其它项目,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办法,即施工企业按合同及工程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申请,项目法人单位、财投办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
第五章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如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等问题,将视情节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限期整改或停工等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所有监理单位由财投办统一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六条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安装构件或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擅自使用或安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如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和设备进行合格签认的,要责令改正,直至撤换驻地监理,扣除监理费。
第四十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地勘单位在地勘中不按规范要求测量,或在出具报告时提高复杂等级,造成设计保守浪费的;
(三)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企业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用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
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特别是经核实有陪标行为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进入横山建筑市场。
第四十八条财投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2、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审批单
3、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单(直通车拨付)
4、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单
5、横山县工程类基建项目、采购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
抄送:
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西南新区管委会,三产服务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委会。
各驻横单位。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1
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财投会议研究确定规模、标准
竣工决算审计
项目实施单位委托设计
设计评审
立项
编制预算
预算评审
审计局开工前审计
附件2
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审批单
()第号
申请单位
建设项目
财投办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审核内容:
经办人:
1、申请报告
2、会议纪要
注:
1、此表一式三份,财投办一份、财政局一份、县长一份。
2、附件未盖章无效。
附件3
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单
(直通车拨付)
项目名称
施工企业
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中标价
已拨付
余款
项目概况
工程进度
申请内容
初审意见
监理公司(签字盖章)
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首次拨付工程款时,开户银行必须对账号盖章确认,建设单位要附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
附件4
横山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单
项目实施单位
申请变更内容及变更概算
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审核意见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项目审批单位意见
财投办
意见
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1、审计局在审定工程变更预算时,只按成本进行审计。
2、大型变更按程序预算审批后,须报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5
横山县工程类基建项目、采购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
实施单位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实施依据
招标内容
招标方式
代理公司
投标人资质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招标监督单位意见:
投资主体部门意见: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分管县级领导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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