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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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界定、处理;
对改制前存在的呆坏帐、潜亏等各种有问题的资产,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产权转让监管
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财政等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资产核销
改制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销。
1、企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时,应附评估基准日当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报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
2、改制前6个月内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不得非正常突击分配财物;
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
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填报资产核销审批表。
审批表首先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批准。
(具体审批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1、附件2)
4、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帐销案存的资产,相关企业、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均应独立设置台帐备查,并签订“帐外资产管理协议”。
帐外资产的处置结果应定期报国资、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剥离
剥离资产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分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剥离但暂时不具备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为确保剥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可采用委托管理的形式,落实委托管理主体。
1、国有企业改制所指的剥离资产包括:
(1)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产,包括职工医院、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幼儿院、托儿所等。
(2)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俱乐部等。
(3)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集体宿舍、职工租用的住房等。
(4)其他按规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他经批准的经营性资产。
2、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剥离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附件3),明确受托方的责任、义务及其他具体事项,确保剥离资产的安全和保值。
已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所属国有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的委托管理责任书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与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签订,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定期向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管理和维护剥离资产的情况,报送剥离资产占用状况表,并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表”的备注栏中说明;
应严格履行“委托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剥离资产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收取使用费(占用费)。
剥离资产的使用费和出售收入全额返还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资产运行主体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5、剥离资产的资产划转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三)资产提留
提留资产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理顺企业的劳动关系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按规定标准分离出来的部分预留资产。
提留资产其标准应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文件规定及具体实施细则提留。
(四)资产转让管理
资产转让按规定程序进行后,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批复,及时办理有关资产转让手续。
办理企业产权变动、注销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必须征求职工意见,并报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资产评估报告书、帐外资产管理协议、剥离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
(3)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受让人的资格证明、资信能力证明。
产权交易成交协议书及其他成交确认文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三、产权转让实施
企业资产的处置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转让操作程序。
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对确实无法采用公开竞价的,经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采用议价转让方式。
(一)转让基价的确定
1、原则上以评估结果的净资产为基准价,评估结果净资产为负资产的,按零资产作为基准价。
2、对于以下内容,要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
(1)经审计并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认可、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时发生的损益。
(2)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收回的资产(含债权债务)。
(3)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划拨的资产。
(4)合并或分立转让资产。
(6)无形资产。
(7)按现行有关规定不能核销但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各类存货削价损失。
(8)包括资产评估费用等及其他经批准调整的资产。
3、资产转让基价由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确定。
对确定的基价低于评估价的必须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产权转让公告及实施
1、企业产权转让应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开。
公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2)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3)资产负债权益评估情况,不动产地址及规模。
(4)经批准的转让基准价。
(5)转让条件:
付款方式、职工安置、债务承接、产权转让有关税费承担、支付;
其他须明确的条件。
(6)报名办法:
填写受让意向申请,并交付一定的定金(具体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7)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8)受让主体、资格:
意向受让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
意向受让主体为法人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财务业绩、商业信誉。
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对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
(9)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2、企业产权转让的公告可采取报刊、上墙、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进行。
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产权发布公告后,在公告期内必须有专人值班,设立咨询电话,认真做好产权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查阅资料。
3、企业产权转让应面向全社会,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对已落实受让企业或个人的资产协议转让,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所在地、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专设产权转让公告窗公开发布。
4、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期满后,要进行公开竞拍。
公开竟拍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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