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病防治责任制修订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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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14.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强化措施在工作现场的落实管理。
15.下井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6.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17.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综采队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综采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综采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1.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3.根据煤公司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4.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落实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5.深入现场,掌握井下生产状况,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安全质量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材料使用消耗情况组织分析,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6.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组织落实矿下达的工作计划,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按时进行总结。
7.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8.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9.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0.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1.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12.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14.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直接责任。
负责责任区域内矿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月度安全风险辨识、四个专项辨识所制定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责任区域内顶板、供电、排水、“一通三防”、辅助运输、皮带运输、职业危害安全风险的确定及管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同时明确监控责任人。
15.每班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风险隐患,并组织治理。
16.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陡合同,并监督执行。
17.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18.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19.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0.建立健全区队的各种管理制度;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1.负责制定本区队劳动定额和工资分配制度及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调动制动生产积极性。
22.搞好本单位的成本、材料的控制工作。
23.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4.必须尽职尽责,加强“三违”管理。
25.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6.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强化措施在工作现场的落实管理。
27.按时参加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培训和学习,并考试合格。
28.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29.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3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考核
31.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队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3.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4.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35.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36.综采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37.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38.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9.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0.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41.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42.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3.综采队队长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队长负直接责任。
44.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风险隐患,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4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4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47.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48.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9.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队长负直接责任。
50.综采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队长负直接责任。
5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52.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53.对于上述及分管范围内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党支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综采队党支部书记是区队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1.配合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3.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4.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5.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队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业务保安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8.监督本单位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9.必须尽职尽责,加强“三违”管理。
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严格遵守上级单位及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
(4)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14.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15.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16.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17.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18.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19.对于上述及分管范围内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综采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综采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综采队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2.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3.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4.负责分工范围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5.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订日常、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6.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做好现场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并落实好整改措施,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7.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8.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9.对生产现场人员有指挥权,对本区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10.熟悉现场的危险源及避灾路线,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常识,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组织人员救灾。
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组织本区队职工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
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11.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12.针对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提倡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13.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4.必须尽职尽责,加强“三违”管理。
15.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16.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强化措施在工作现场的落实管理。
17.按时参加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培训和学习,并考试合格。
18.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19.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2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1.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副队长警告处分;
23.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24.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25.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26.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27.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8.在生产过程中,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9.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30.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31.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没有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32.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风险隐患,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3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3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35.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3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区队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副队负直接责任。
37.对于上述及分管范围内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综采队技术员是综采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负责区队的技术管理工作。
综采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综采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1.积极配合综采队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区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3.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4.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5.负责综采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6.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7.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综采队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批、传达、贯彻落实。
8.对综采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9.按时参加有关技术专业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10.协助队长组织好本区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11.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区队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12.熟悉现场的危险源及避灾路线,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常识,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组织人员救灾。
13.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区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4.负责搜集本区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5.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6.必须尽职尽责,加强“三违”管理。
17.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18.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强化措施在工作现场的落实管理。
19.按时参加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培训和学习,并考试合格。
。
20.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21.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2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3.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
2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技术员警告处分;
25.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26.未及时组织记录区队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7.综采队技术员对综采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28.综采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29.在编制的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30.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31.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32.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3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综采队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34.对于上述及分管范围内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综采队车间工会主席是综采队群众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掌握煤矿有关采煤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围绕本区队安全生产目标,积极配合、监督区队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搞好本区队的群众安全工作。
1.在公司工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监督队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搞好本单位的群众安全工作。
2.负责群监员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单位群众安全工作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保证效果。
3.负责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和群众监督制度的规范运作工作。
4.每月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征集安全合理化建议,不断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6.对矿井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或公司工会反馈信息。
7.注意倾听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及时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民主权益和切身利益。
8.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参与本单位“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11.没有对本队队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车间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12.本区队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和群众监督制度,运作不规范的,车间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13.不定期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导致对本区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车间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14.本区队发生人身事故隐瞒不报、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车间工会主席负重要责任。
15.未认真履行职责,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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