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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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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蔡从云
我们签订合同如果签订成对对方没有任何约束的合同或者对方违约时我们没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闷的事。
我们公司从小到几千、大到几百万近千万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相当多的,出现纠纷无法维护公司的利益;
或者违约责任太笼统根本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有个买卖合同把违约责任定为不履行退款,那么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责任,更没有约束力。
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对方也会权衡守约与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无成本那么对方守约就只能看自己单方利益和心情了;
合同无约束力对公司来说很多交易就显得不确定,对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所以签订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权。
那么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
那就是违约责任的策略问题:
1、全面:
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面都应该有违约责任给予保证。
我们要求再多。
谈判再辛苦,合同条文再美好,如果没有违约责任保证那都是一句空话,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利益的尚方宝剑。
合同签订时应当争取到起草权,把违约责任具体化,那么我们权益更容易落实到条文上。
2、具体:
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
迟延履行;
质量瑕疵,我们应在约定、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不正确履行。
所以必须针对上述每一种违约行为来制定违约条款;
也可把违约责任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
3、明确,如果根本没有针对对方违约约定相应反制措施,简单一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
违约损失赔偿也是一样,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
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
违约金约定是违约责任最好的表达方式,适用广泛。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
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
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
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篇三:
销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文)
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编号:
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通用条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
本通用条款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该通用条款到期时,如买卖双方有后续交易,且对条款中内容完全接受,则该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如一方对条款提出修改或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条款,修改后的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第一条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
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臵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
1.包装:
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
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条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
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
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
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
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站。
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的产品。
3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产品正常的损耗;
(4)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
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
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违约条款
1.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
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还应当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迟天数/365x未付货款金额×
10%。
如买方延迟支付的(包括未全额支付定金的),交货期顺延;
延迟支付超过30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天的仓储费用。
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
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第八条买方承诺及保证
1.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
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
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
和
(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
引起的
第十一条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2.出口控制通知3.诚信承诺书
附件一
产品退检流程
1.****产品可提供终身有限质量保证。
2.****产品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安装及使用说明。
若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先联系****销售工程师协
助解决。
3.若客户需要将****产品退回****工厂进行检测,请联系****销售工程师,由他们负责协调产品退检流程。
申请产品退
检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a.产品没有遭受到人为破坏。
b.客户必须提供真实、必要的产品使用情况。
c.若产品曾接触过非惰性介质,必须提供该介质英文版的msds或产品安全数据
d.使用过的产品必须经过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说明,保证退检产品内外无污物、无残留介质。
4.****工厂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检产品后1至2个月后,出具退检报告,由销售工程师将报告转发给客户,按报告
的结果处理问题。
5.经****工厂检测,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的产品,****不予修理或替换。
附件二
出口控制声明
此通用条款项下中所有销售合同中的产品,技术或者软件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规提供。
严禁违背****法律对此合同中所有产品,技术或者软件进行出口,再出口,销售,再销售,转让或者转移的操作。
此外,买方有独立的义务遵守****的出口法规和所属国的进出口法规。
篇二:
购销合同违约金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xx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
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
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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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
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
20XX-02-2621:
05:
32: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
三。
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
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
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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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讨
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讨
近日,经办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按时支付货款(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方供货且安装验收完毕后,乙方却迟迟不支付相应货款。
后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从约定支付货款期次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期届满截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计算)。
在现代工商业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商品的流通频率、数量、范围越来越大,随之来来的在这些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也随时增加,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纠纷。
卖方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而买房却迟迟不支付对应货款,导致实务中诉讼案件频发。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一种是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另一种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方没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了违约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
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人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懒惰或没有法律意识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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