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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五,民法的历史阶段:
调整简单商品关系的民法;
调整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民法;
社会主义民法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范围调整而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平等性;
私益性;
补偿性。
第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1)事实:
与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2)行为:
能够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民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行政和司法行为。
(3)状态的持续。
如债权经过一段时间时效届满后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第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家(特殊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单一主体与共同主体
特定主体与非特定主体
双方主体与多方主体
2、民事内容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3、民事客体
(1)物
(2)行为
(3)人身权益(智力成果)
(三)三者关系
1、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民事内容民事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实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目的要求
3、民事客体民事是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落足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
三、民事权利
(一)什么是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2、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由私法设定,规范和保障
(2)民事权利产生和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之中:
(3)民事权利作为私权,只体现权利人的私益(即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
1、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2、民事权能
(1)支配权能
(2)请求权能(3)诉讼权能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绝对权与相对权
3、主权利与从权利
4、原权与救济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7、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意义:
是实现合法民事权益的途径和手段,也是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实现的过程。
2、民事权利行使的方法
(1)以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2)以事实行为行使权利
(3)权利人本人行使或委托他人行使或他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4)权利行使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意识能力
2、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
(1)公力救济
①确认之诉
②停止侵害之诉
③给付之诉
④形成之诉
(2)私力救济
①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
②自助行为(权利人对他人财产的扣押或对义务人人身的拘束行为),自助行为条件:
A只能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实施
B须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并请求司法支持
(一)什么是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含义
2、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限定性及法律的约束性等特征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1、作为义务
2、不作为义务
3、兼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类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主义务、从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章民事主体
第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依照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其含义包括: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律规定范围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并随社会进步不断扩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包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其权利行使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自然人不得抛弃和让渡,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
依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生到死,终生享有。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
①取得时间。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始于出生。
但对出生时间的确定主张各异:
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等种种。
我国最高法院解释: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②对胎儿权利能力的确定。
世界各国有三种主张:
采总括主义;
视同出生;
无权利能力,但予留应继份额。
我国民事立法采取第三种主张,《继承法》第28条规定分配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①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条件。
我国同世界各国都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从死亡时终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对于自然死亡,有两种认定问题:
一是一般认定。
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终止,但对何种状态认定死亡,医学上有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四种,我国司法实践多以医院或基层主管部门等开具死亡证明书确定;
二是特殊认定。
在数人共同遇难的场合下,如果其死亡的先后无法证明时,各国民法都规定了推定制度。
我国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②确定死亡法律效力。
死亡会引起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由此发生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关系开始的法律效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①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
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实现的,因而同自然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密切相关。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①发生根据不同。
前者除法律规定,还必须通过公民自身条件才能发生的,后者直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产生的。
②包含范围不同。
前者不受年龄、智力、健康限制,任何自然人都是一样具有权利能力的;
而后者随年龄、健康状况而区别。
因此而前者范围比后者少得多。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一般完全民事行为人。
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下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意义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设定监督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在监护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内容是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和义务,客体是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行为。
2、监护的目的
(1)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他人合法权益
(二)监护的设定
监护的设立一般有法定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三种。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两种。
1、法定监护:
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监护。
(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二、四款)
(2)对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一、三款)
(3)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意见》21)
2、指定监护:
这是根据有关部门指定行为而发生的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第17条第二款、《意见》16—19条作有明确规定
(三)监护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法合权益不受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帮助和教育被监护人。
3、管理被监护人财产,非善意不得处理。
4、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5、代理进行诉讼。
6、监督被监护人行为,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监护的变更,撤销及终止
1、监护的变更。
这是因监护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监护职责所作的一种调整,其方式有三种:
(1)依协议变更监护人
(2)依有关部门指定的变更监护人
(3)依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意见20)
2、监护的撤销。
这是人民法院对于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或精神病人恢复健康被宣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依有关申请予以撤销的判决。
(第18条、第19条)
3、监护的终止。
这是因未成年人成长为成年人而发生监护关系自然终止或监护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而发生的强制终止等情况。
(第18、19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失踪满2年(第20条)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参考意见24)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28条、34条)
2、宣告失踪后果
(1)确立财产代管关系(第21条第一款,意见30、35)
(2)清偿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第21条第二款、意见31、32)
3、宣告失踪撤消(第22条)
(二)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第23条)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意见25)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判决
2、宣告死亡的后果
(1)继承关系开始,债权债务依法清理
(2)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
(3)子女收养关系可以依法发生
3、宣告死亡撤销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撤销(第24条)
(2)撤销效力
①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24条)
②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补偿(第25条、意见30、40)
③婚姻关系的处理(37)
④子女收养关系的处理(38)
第二,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重点)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产生范围是依照法人的设立宗旨、章程和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具体确定的,因此,不同法人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是重要的民事主体,但由于性质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有很大差异:
(1)起止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法人的成立,终止于法人的解散、撤消或破产。
一般说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执照”和“法人登记证”所载日期取得,机关和事业法人则以主管机关批准日期取得。
而法人的终止应以法人注销登记之时确定,因为法人的解散、破产、撤消过程,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还须进行清算,须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才最后终止。
这里有一个“假存续”阶段。
(2)范围不同。
法人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都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不能享有自然人的某些人身权利能力;
而自然人作为个人主体,也不能享有法人所特有的某些权利能力。
(3)限制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限制;
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内容因法人的性质、目的、业务范围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无权违背其设立宗旨和超越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限定范围活动。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这是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行为能力,它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同样依据其设立宗旨、章程、业务范围确定,因而具有相同的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比较,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都是基于设立的宗旨、章程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它们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其起止与这些因素密切相关。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范围一般小于权利能力;
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完全一致,都是一种特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实施不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实现一般是通过自然人的自身行为或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而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常是通过法人机关实施也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实施。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这是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但法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财产责任,法人财产与投资者财产分开,其清偿债务仅以法人全部财产为限,投资者也仅以投资数额范围内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
2、法人的民事责任的内容
(1)法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43条)
(2)法人对其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49条)
(3)法人对其变更、终止中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清算。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成立条件
(1)法人成立的一般条件(第37条)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成立的特殊条件
全民企业法规定全民企业成立应具备七个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具备五个条件,股分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六个条件。
这些条件,除具备一般条件外,还有一些特别条件。
2、法人设立的方式
(1)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且随时代变化,法人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也不相同。
主要有:
①自由主义原则;
②特许设立主义原则;
③核准主义;
④准则设立主义;
⑤强制设立主义原则。
(2)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法人采取不同设立的方式和原则:
①国家机关依法律规定设立;
②企业法人依核准登记设立,有的依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手续;
③事业单位依行政审批设立;
④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有的依行政批准,有的依核准登记。
3、法人设立的程序
(1)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
(2)须具备一定实质条件,如制定章程规章、有相应财产、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有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
(3)须提起设立申请,依规定须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审批手续。
(4)须依法办理审查、核准、登记手续。
(二)法人的变更
1、组织机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①新设合并;
②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
①解散分立;
②存续分立
(3)法人分立、合并效力
①法人分立、合并前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2、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事由: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2、法人终止后果:
(1)依法进行清算;
(2)依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三,非法人组织。
(一)合伙。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根据订立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3、显名合伙与隐各合伙
4、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5、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3、合伙组织的成立
(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伙人须2人或2人以上;
合伙人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资格应符合法定要求。
(2)须订立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协议应具备较完备的条款,主要包括:
合伙名称或字号及主营业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组织的解散与清算等。
4、合伙的民事责任
(1)合伙组织的民事责任:
合伙组织对外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组织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合伙经营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人的民事责任:
合伙人的对外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债务。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主要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资的赔偿责任、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赔偿责任、擅自处理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3)合伙关系中的其他责任
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因过错给合伙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组织的职工非法占有合伙财产或挪用合伙资金,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人利用职权、损害合伙人权益的,或未依法履行合伙债务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均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①个体工商户的含义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表现形式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体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②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程序
申请人范围
申请程序
审查核准程序
③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义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
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含义
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承包合同发生无须经过领证登记
从事法律允许范围内商品经营活动
②承包形式和内容
③两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以个人名义登记,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第42条)
④在夫妻关系存续中,一方从事经营,其收益作为共有财产的,债务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第43条)但应保留家庭成员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
(第44条)
(3)个人独资企业。
(4)法人的分支机构。
(5)筹建中的法人。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重点)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形式,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相应的民事行为能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
第三,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成立要件
①须当时尚未发生的事实;
②须有发生可能的事实;
③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难以肯定;
④须为合法事实;
⑤须为当事人意思表示设定而非法定。
(2)条件的分类
①延缓条件(即生效条件)
②解除条件(即终止条件)
③积极条件(即作为事实)(肯定条件)
④消极条件(即不作为事实)(否定条件)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是以条件成就不成就为要件的,但条件成就不成就,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
②附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件成就前具有成立效力,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条件成就时发生意思效果效力,期待权转为具体民事权利;
条件不成就时,期待权消灭。
③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件成就前意思表示的效果效力已发生,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
条件成就时,意思效果效力终止,受益当事人产生解除权;
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权利继续有效。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①是否确定不同。
期限是确定要到来的事实,而条件成就与否难以确定。
②是否必然不同。
期限,未来事实发生是必然的,当事人是无法促成或阻碍;
而条件,未来事实的发生是或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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