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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物流、运输公司许可证·
19
21、土地招拍挂·
20
二、政策扶持
1、资金支持·
21
2、创业扶持·
22
3、技术创新·
23
三、取消的、暂缓的、暂停的、降低标准的与企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4
2、暂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水、电及建配电室价格
1、供水价格·
25
2、供电价格·
3、建配电室价格·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办理单位: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材料:
1.企业决定投资的有效文件;
2.国内合作、合资项目应附合作、合资意向书、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与镇(村委会)签定的投资协议书;
4.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土地预审意见及相关批件;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证明;
9.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核)
1.项目申请报告2份。
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合资公司注册地;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情况,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及来源;
(4)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环境影响评价。
2.需提交的其他附件材料:
(1)中外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表、开户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5)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6)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新建项目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证明。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开工建设项目审核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
1.申报阶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申报表;
(2)企业名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涉及土地使用项目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特殊情况,须提供足以证明土地性质、房屋产权及功能的有关文件);
(4)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
(5)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空间高度);
(6)立项批文、规划批文、土地批文(原件或复印件),无需立项、规划、用地批准的项目做出书面说明;
(7)代理人的授权书/委托书。
2.报批阶段:
(1)环评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四份);
(2)组织技术评估的项目:
技术评估意见(一式四份)、公众参与调查表、专家考核表、评审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初审踏勘5个工作日,重新审核10日(公示等所需10日不在该工作日)
卫生许可证
胶州市卫生局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房屋使用证明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基础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9.产品配方;
10、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11、生产设备目录及布局平面图;
12、产品质量标准;
13、产品标签(拟定);
14、化验室情况(设备、人员资质、检验项目一览表等);
15、连续3批产品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外资企业的设立审核
胶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资企业
1、设立企业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水、电、环保等证明;
3、中国驻投资者所在国大使馆出具的认证书及外方所在地出具的公证书;
4、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厂房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土地使用预约登记;
7、公司章程;
8、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董事会成员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
9、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1.中方企业上报其主管部门转呈合同、章程的请示
;
2.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中方企业上报其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4.投资者中方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外方提供中国驻投资者所在国大使馆出具的认证书及外方所在地出具的公证书;
5.投资者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厂房租赁协议或购买协议、合同复印件;
7.授权书;
8.公司合同、章程;
9.公司合营双方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董事会成员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1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个工作日领取批复文件;
2、企业取得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领取批准证书。
名称核准通知书
胶州市工商管理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投资者身份证明
2个工作日
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公司住所证明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章程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1个工作日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企业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
4.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办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工作日
外汇管理登记证
胶州市外汇管理局
1.企业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公司设立、章程批复文件;
7.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
胶州市国家税务局、胶州市地方税务局
1.企业申请表格(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人、会计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公司设立、章程批复文件;
8.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11.独立核算证明。
银行开户
银行
验资户申请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者身份证原件
3、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般帐户申请材料: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3.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外资);
4.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公司章程
8.公司设立、章程批复文件(外资);
9.外汇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外资);
10.会计身份证明复印件。
海关注册登记证
黄岛海关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2.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外资);
5.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外资);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内资);
7.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8.企业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8.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
9.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工作日
企业电子口岸
青岛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青岛市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胶州外汇管理局、黄岛海关
1、《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进出口企业可不提供此证)、《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在山东电子口岸网站()“业务手续”栏中“山东电子口岸IC卡申领指南(最新更新)”下载(或到制卡中心领取)《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1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2号表)。
如实填写2张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
3、单位介绍信。
办理时间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胶州市规划局
1.申请表一份
2.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确界图
4.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5.消防、抗震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6.施工图(建设部分)一式三套
7.与送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8.重新修改的施工图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
注:
报建提交的证书、协议、审查文件等文本性资料,应持原件经校核后,提交复印件,为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报建单位应对提交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1.申请表一份;
2.土地预审意见;
(原件一份);
3.1:
5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原则上不小于地界线外50米范围,大型管线工程可用1:
1000或1:
2000现状地形图)。
报建提交的证书、协议、审查文件等文本性资料,应持原件经校核后,提交复印件,为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报建单位应对提交的复印件加盖报建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划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平面布局图。
20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权登记
1.市政府征用(划拨)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
3.出让金缴付凭证(出让用地);
4.契税完税证明(出让用地)。
各种审核、审批材料齐全,各项费用缴齐后,初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土地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厂房权属登记
胶州市房产管理局
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单;
5.建设工程竣工合格证;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墙界表(盖章);
8.原房屋所有权证(院中建房);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2个工作日
物流、运输公司许可证
胶州市交通局
1、申请书;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验资报告书;
5、公司章程;
6、拟购车辆承诺书;
7、房产证、土地证,租赁使用还需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责任书;
9、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制度;
10、驾驶员管理制度及驾驶员各类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土地招拍挂
程序:
第一步:
根据项目向市里请示土地申请(即确定地块);
第二步:
国土局根据确定的地块调整市用地总体规划;
第三步:
国土局向上级部门报材料申请土地批复(省政府批复);
第四步:
挂牌申请。
招商引资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分别到外经局(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出具初审意见,国土局根据三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打挂牌的请示报告;
第五步:
市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示挂牌,公示期限20天;
第六步:
报名。
用地单位在公示期限内报名,并缴纳20%的保证金;
第七步:
竞标;
第八步:
摘牌;
第九步:
摘牌后,国土局与项目单位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步:
项目单位分别到外经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出具项目正式批文、环评报告、安评报告;
第十一步:
国土局根据批文及报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步: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步:
项目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缴纳剩余金额;
第十四步:
项目单位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步:
项目单位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六步:
颁发土地证。
需提供的主要资料为:
1、城市用地勘测定界图(一式八份,需加盖规划服务中心及所在地国土所章)
2、项目用地单位向市政府用地请示及市政府指示意见;
3、项目用地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4、项目用地省批次文件;
5、项目用地向省报批的用地批次勘测定界图及用地在图中的位置标注;
6、界址表(由项目所占地的单位或村盖章)。
资金支持
一、建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自2008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800万元,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专门帐户管理,资金使用办法由市企业发展、财政等部门制定。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详见胶政发【2008】5号文)
三、构筑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给予重点支持。
四、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企业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企业50万元;
每获得一个国家级免检产品、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奖励10万元;
每获得一个青岛市级名牌、青岛农产品名牌、青岛著名商标、青岛市级服务品牌,奖励5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支持内容:
境外展览会;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开拓新兴出口市场;
培训和研讨会;
境外投(仪)标项目。
六、青岛市出口品牌发展扶持资金
宣传推广费用的20%(最高3万元);
全国性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费用的30%(最高2万元);
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费用的50%(最高2万元)。
七、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
实施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费用资助。
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费用资助。
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直接补助。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贴息,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九、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贷款政策
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应退未退税金额为企业办理贷款融资,比例原则上在70%-90%之间,具体比例由商业银行自行掌握。
十、进出口贴息资金政策
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创业扶持
一、落实创业政策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投资人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建立创业基地
对经青岛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积极帮助企业申请青岛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技术创新
一、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的,其成果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和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引进,同等享受其他类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
二、鼓励企业申报实施各级科技项目
对分别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火炬项目和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补助资金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先拨付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的50%。
三、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我市对年内被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被认定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年内每列入并完成一项国家级技术创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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