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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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济南市二环南路2169号山东投资大厦。
第四条 理事会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承接管理划转的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代表省政府行使投资者职能;
研究制定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评估评价和信息披露,向省政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根据省政府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用于补充社会保险基金;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理事大会
第六条 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股权管理总监和各理事单位派出的理事及秘书长组成。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股权管理总监由省政府任命。
理事由省政府聘任,任期三年。
理事任期届满,由省政府重新聘任,任职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由理事大会聘任,任期三年。
第七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基金(包括划转的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运营取得的收益,下同)管理运营的重大方针和战略;
(二)审议、通过基金年度运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基金年度运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定基金年度运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基金财务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第八条 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议、通过理事会上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理事会如果临时需要议决重大问题,经理事长提议,可不定期召开理事大会会议。
召开理事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
理事如因故不能参加理事大会会议,须提前向理事长说明情况,经理事长同意后,可不出席会议。
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必须经全体理事(或理事委派的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理事大会决议。
理事大会表决时,采取表决制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章 理事长
第九条 理事长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理事会法定代表人资格。
理事长是代表理事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召集、主持理事大会会议,决定理事大会会议的议题并组织表决。
理事长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大会决议,组织实施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的管理运营计划和方案。
副理事长和股权管理总监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理事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内设机构
第十条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5〕9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文件规定,理事会设置综合管理部、规划投资部、基金财务部、工交企业股权部、金融企业股权部、文化企业股权部、证券投资部、法规及监管部、董事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等十一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党组研究提名、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重新聘任。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理事大会各项工作制度,受理事大会委托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按照理事长要求协调各副理事长、股权管理总监及各理事单位之间的工作;
(三)围绕理事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审核理事会制发的重要文件、重要讲话以及报告、汇报等材料;
(五)负责理事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六)按照理事大会部署,组织撰写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实施意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七)负责组织做好理事大会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和年终总结工作。
第六章 非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为增强相关工作决策的科学性,理事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理事会领导、理事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理事会专业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为加强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运营的风险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领导、理事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理事会专业人员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对风险防控、重大风险事件处理方案及意见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为做好理事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评审等工作,理事会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评审等工作。
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一次一组建的原则,由理事会内部专业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一半。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组织召集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
第七章 管理运营
第十五条 理事会依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实施管理运营,并接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国资监管机构对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管理运营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划转股权出资人职责,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实施监管。
研究制定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对基金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投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理事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是独立于理事会的资产。
理事会经费由省财政拨款,与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建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投资运营政策;
(三)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理事会持有资本和筹集资金管理运营情况。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发生重大变化、提出新要求的;
(五)理事大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大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30日理事大会讨论通过,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报省政府审定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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